学科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的生命,毫无疑问,通过近70年的建设,中国法理学有了长足的进步,从20世纪中叶法理学的革命,到80年代初的恢复重建,到21世纪的发展,再到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全面依法治国,直至进入法治中国的新时代,中国法理学已进入人类法治文明的前列。但是,也必须看到,我们的法理学研究还比较薄弱:一是对重大的基础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例如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如何概括,怎样表达,怎么定义,至今尚未有一个公认的纲要。二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及其经验的理论总结和提升不够,少了源头活水,法学理论体系缺乏生机活力和时代气息。三是对中华法治文明和法律思想挖掘不够,传承和创新乏力,致使我国法理学的民族性和中国味不浓。主导性概念和命题缺乏。四是对“法理”的基本范畴、人类法治文明的普遍法理、新时代法理缺乏系统研究,因而对法治实践和部门法学研究的法理支撑作用还不够科学有效,法理学作为“法理之学”的学术本质尚未充分彰显。五是法理学的研究队伍不够强大,尤其缺乏具有国际影响力和学术权威性的法理学大家。上述问题是中国法学会领导在2018年法理学年会上综合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总结的,这显然符合实际情况。
面对上述问题,可见加强中国法理学学科建设势在必行,迫在眉睫。为此,我们必须遵照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十个坚持”,下狠工夫,切实践行,订立规则,逐个落实。第一,我们必须加强法理学的理论建设与学术建设,增强法理学的科学性。就当前来看,组织队伍,制订计划,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经典的研究力度,加强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理论成果,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理论研究。第二,加强对法学体系和法理学基本范畴的研究。第三,加强对作为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精神内核的法理要素研究。第四,加强对中国古代法理学的研究,与各国法理学界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五,加强对部门法学的法理研究,夯实中国法理学的根基。第六,加强对西方法理学的跟踪研究。总之,要尽最大努力,推进中国法理学的升级转型,把“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更理想更高级的阶段,全面提升中国法理学的自信和他信。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3页。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七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476页。
[3]《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3页。
[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页。
[5]《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页。
[6]转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5页。
[7]《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www.xing528.com)
[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6页。
[1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49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四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85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62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6页。
[14]《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15]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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