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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推进依法治国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阶段,是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志。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与政治学界曾对良法善治进行过热烈讨论。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就是立法为民、执法为民。依法立法主要是强调法治的统一性,强调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强调法律的协调性。良法是基础,善治是关键。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推进依法治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阶段,是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志。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与政治学界曾对良法善治进行过热烈讨论。曾经有学者说,善治就是良法加法治;也有学者认为善治与法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其实,这都是误解,因为法治(实质法治)必须是“良法之治”,离开良法,法治就失去基础与前提;法治是良法的必然要求,两者是不可分离的。因此,我国古代称之为“善法”,王安石说:“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9]

这里要弄清楚“良法”这个科学概念,我在20世纪末,专门写了一本《良法论》,提出过良法的标准,结合我国立法实践和参照世界各国立法,良法应具有如下几条标准:

(一)人民性

这是“良法”的首要标准,是“良法”的本质属性。它又包括下列要求:(1)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是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因此,必须坚持法治建设的人民主体地位。法律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承担应有的义务与责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社会主义法治的实质就是立法为民、执法为民。正如马克思早就提出的那样:“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已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10](2)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这是从人民性这一根本特点与标准上来论证良法内容的;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这是从方法论上来论述人民性这一根本标准的,它要求立法时尊重客观规律,要遵循马克思所讲的,立法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民主立法这里重点强调民主立法形式的多样性,如表决立法、协商立法、行政立法等。依法立法主要是强调法治的统一性,强调宪法是立法的基础,强调法律的协调性。(3)强调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正确主张与人民意志的统一。必须明确: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党的领导是全面的,既要纵览全局,又要协商各方,法律必须也应该反映和体现党的主张。与此同时,又必须体现人民意志,就是说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是统一的,党的主张必然体现人民意志,人民也必然拥护党的领导与主张。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法律。总之,人民性是社会主义良法的根本标准。

(二)客观性

唯物史观表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观点认为,法律的内容变更和发展是由一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的,因此法律具有两重性:一是作为一定的阶级意志性,即主观性;二是作为一定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即具有客观性。马克思早就告诫人们:“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11]客观性是良法的基础性标准,是立法特别是社会主义立法的必然要求。如果背离这个标准,则会失去良法的本质。这里讲的客观性,就是说在立法时,必须遵循和适应客观规律,而不能主观臆造。这就需要在立法前做好下列工作:(1)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既可以组织“三结合”人员,即专门人员(同行业的专家)、法律专家和专门管理干部,有组织地专门调查,也可以开立法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认真分析和总结有关资料,包括调研资料和历史资料,做到去伪存真、取其精华、弃其糟粕。(3)比较借鉴中国古代的本土资源和世界各国的外来资源。关于立法的客观规律性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三)时代性

良法与其所处的时代有密切关系。任何法律都处在一定的时间与空间之中,不同时代有不同的法律,因此,良法的标准之一,就是必须与其所处的时代相适应,必须顺应时代潮流,而不能逆时代潮流,这个标准也很重要。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以和平发展为主流的时代,在国内,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国际上,实行和平外交政策,团结世界人民,共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因此,我们的立法在国内必须加强市场在经济建设的决定作用和发挥政府在促进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同时,我们的立法内容要促进和平外交活动和有利于团结世界人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现阶段就是完善“一带一路”倡议过程中有利于国际贸易和促进全球治理的法律法规。良法的时代性,是良法的活力所在,如果没有时代性这个标准,良法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正如马克思早就指出的那样:“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进行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便认识到什么程度。”[12](www.xing528.com)

(四)操作性

良法应该是可以操作的。一个不能操作的法律,当然就不可能成为法律,良法更应如此。原因在于,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践、在于实施。良法只有通过实施,才能体现其作为良法的功能。为体现良法的实践性即操作性这一标准,必须注意:(1)良法的规范表达应该是全称的、肯定的、具体的判断。这一点,作为法律出身的马克思有过经典表述,他说:“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13](2)法律规范之间的相互矛盾,应采用后法优于前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根本法优于普通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予以解决。(3)法律规范文字要通俗易懂,符合汉语语法修辞的要求,学术术语要简明、确定、准确。(4)良法应便于执行。这一点很重要,否则将影响良法作用的发挥而失去其立法的意义。

良法是基础,善治是关键。善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治理工程,既包括治理方式的多样化,如共治、自治、德治,而这些又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也包括治理种类的多样化,如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公开治理;还包括治理层次多样化,如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以及治理门类的多样化,如环境治理、秩序治理、文化治理等。当然,善治的主要内容是,扩大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与自由,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与保障人权。

良法与善治必须结合起来。没有良法,便无所谓善治,而是恶法恶治。没有善治的良法,将不会发挥更好的作用。因此,良法与善治要实现有机统一。实际上就是知与行的统一。

良法善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即高级阶段,而不是一种与法治平行的治国方式。党中央早就明确指出过,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因此,善治不是凌驾于依法治国之上的方式,而是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的一个阶段,否则,就会影响全面依法治国在实践中的深入推进。

良法善治的价值取向,就是实现人民的美好生活,就是使人民享有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正如毛泽东在青年时期所预期的那样:“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14]因此,我们必须响应习近平总书记的号召,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推进良法善治,“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继续奋斗!”[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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