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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发展史:2012年至今的繁荣阶段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法学也随之步入繁荣发展的新阶段。第六,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价值。这七个方面是统一的整体,共同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与发展趋势。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2012年至今的繁荣阶段

201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胜利召开,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法学也随之步入繁荣发展的新阶段。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在十八大的报告中明确宣布“全面依法治国”,接着在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五中全会又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党与国家的战略布局“四个全面”的重要部分,从而使“全面依法治国”不仅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而且成为全党、全国、全军和全国人民共同为之奋斗的战略部署。这就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支撑的中国法理学提出了光荣而艰巨的政治任务和历史使命。

1.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全面依法治国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是政治体制的一项重大变革,我们应当把握“全面”“推进”“加快”这三个关键词的时代含义。其中,全面就是要面面俱到,而不能片面执行;要整体、系统、统一,而不要对立、分散和局部,要统筹考虑法治建设的内部要素与外部要素,使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有效的推进,将依法治国推向更高、更深入的阶段。其基本内涵有:

第一,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原则。“三者统一”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也是“中国方案”的基本经验,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原则。第一,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特征。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是人民的选择,是当代中国的现实选择,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第二,依法执政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针。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3],“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4]第三,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说,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5]。坚持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第四,以人民为中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要求。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服务,这是党和国家的根本要求,是一切党政机关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是党的初心和国家的宗旨。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发展的动力,人民当家作主是国家的本质。因此,全面依法治国的一切活动,都要围绕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理念与方向。第五,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方向。道路问题是方向问题,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立足国情,顺应潮流、合乎民意,是绝对不能违背的,不仅要坚持与遵循,还要使其不断完善。第六,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价值。习近平总书记在给人权研究会三份贺信中已深刻揭示了中国特色人权发展道路,那就是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以增进人民福祉,保障人民权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以尊重与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在此基础上,团结世界人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七,控制公权力,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反对腐败,建立廉洁政府,做到法定职权必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形成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这七个方面是统一的整体,共同构成全面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2.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

习近平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观点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继承与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实践经验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行动指南,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长期坚持和不断发展。

习近平有关全面依法治国的观点内容丰富,博大精深,涉及法治中国的各个领域与方面,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并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互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制素质与道德素质。综合起来,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传承与创新相结合,以创新为本;第二,基层探索与顶层设计相结合,以顶层设计为本;第三,治标与治本相结合,以治本为本;第四,依法治军与军民融合相结合,以军民融合为本;第五,“一国两制”与祖国统一相结合,以祖国统一为本;第六,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相结合,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本。当然,最根本的是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要认真学习和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上先后两次讲话中的十条金句。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丰富发展。

3.全面依法治国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国家治理与全面依法治国有极为紧密的相互关系,既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首先,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原则。纵观历史与现状,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形式,即法学界常说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四个维度,即自治、共治、善治和法治,其中,法治是基本形式,并且是自治、共治和善治的基本原则。就是说,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法治为基础与原则,离开法治便没有国家治理的必要与可能。其次,国家治理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与发展趋势。因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在实践中深化,必须随时代而演进,治国方式必须现代化,必须变过去的管理为治理。因为管理是一种上对下的关系,既不能互相监督,又不能相互帮助。在现代复杂和精密的相互关系中,治理者与群众必须平等相待,互敬互助,而不是简单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是法治的要旨,法治要求群众发挥更活泼的创造力,这些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然带来的积极改变。

国家治理现代化有一个矛盾问题,那就是善治与治理的关系。在法学界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善治等于法治加良法;另一种认为,善治与法治是两个学科的相同学术话语。其实,法治在政治学中,其含义与善治几乎一致,善治与法治在法学中几乎就是同义词。因为善治的要素其实都包含在法治之中,如良法、公开、文明等。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不能再弄一个凌驾于法治之上的善治,这样就有违全面依法治国这个命题,有违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因此,我们必须把善治与法治统一起来,把两者统一于依法治国的方式中。当然,两者也是有一定区别的,但那不是根本的,只是两个学科在学术话语中的区别而已,毫不影响我国实行全面依法治国这一历史进程。

4.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关系

改革与发展是当代中国两大时代主题,也是党和国家统一推进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关系十分密切。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评论的那样: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共同构成发展的基本方向和民族复兴的顶层设计,标志着中国人民治国理政进入了法治化的新境界。

我们知道,改革有两种性质的形式,一种是制度改革,指由一种社会制度向另一种社会制度的转变,如中国古代的商鞅变法、日本近代的明治维新;另一种是体制改革,指现有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我国现行改革,就是体制改革,特别是指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前一种意味着法律制度改革,即法律的立、改、废、释同时进行;后一种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要做到一切改革于法有据。如果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必须制定新法,先试点再全面执行。我国现行的全面深化改革就必须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轨道上进行。如我国在各级人大设立监察委员会,就必须先制定监察法,然后再根据监察法的规定正式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我们必须否定“良性违宪”的观点,必须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全面依法治国毫无疑问首先要尊重和服从宪法和法律,要严格坚持和推行法律合宪性审查。党的十九大正式宣布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加强宪法实施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社会发展,在全国范围树立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保障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

1.加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保障

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是说,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我们国家的政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并且有四种民主形式,即选举民主、协商民主、自治民主和谈判民主,前两种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形式和制度。完善选举民主,坚持和保障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中的特殊作用,健全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和工作制度,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和任命权,更好地发挥人民代表人民选、选好代表为人民的职责。

2.发挥协商民主的重要作用

有事好商量,众人的事由众人商量,这是人民民主的真谛。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民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要进一步加强与完善,要按照党的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人民政协的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实现政治协商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多样化,把协商民主贯穿于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全过程,完善协商民主的形式与过程,促进共识、促使团结,共同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当然,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还包括巩固与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深化国家机构的改革、深化依法治国的实践、建设法治政府等各项工作,在新时代新征程中作出新贡献。(www.xing528.com)

(三)司法成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法治是正义之治,法学是正义之学,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共识,尤其是在我国实行全面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公平正义是党和国家追求的十分崇高的价值目标。因此,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司法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利益,使正义得以伸张,使法治得以张扬。

培根有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6]这句话很深刻,值得我们借鉴。可以肯定的是,中国司法制度必然借鉴人类优秀的法治文明而走向更高的法治境界。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我们认真进行了司法体制改革,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及时复查了一批案件,释放了一些证据不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平反了冤假错案,使正义得到伸张,使受冤者得以释放、得以抚慰,不仅使当事人获得了自由,而且弘扬了全社会公平正义。

公正司法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人民生存与财产的安全,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是法理学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的重点,法理学界极为关注,认真调研。中共中央为此召开了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司法体制进行了改革,提出了198项改革措施,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到了一个崭新的阶段。

(四)维护中央对港澳的全面管治权和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是实现“一国两制”的最佳方案

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大创举,为国际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典型的范例。二十多年了,不仅维护了香港的稳定与繁荣,而且促进了澳门的发展与进步,显示了“一国两制”方针的正确性。历史证明,实行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和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有机结合,是实现“一国两制”的最佳方案,能确保“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确保“一国两制”在实践中不变形、不走样。

法学界对“一国两制”完全拥护,除培养“一国两制”的法律人才外,还从理论上对“一国两制”方针,特别是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和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作了深入的探讨。法学界一致认为,全面管治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标志和体现。国家主权是从1886年法国学者布丹在《国家论六卷》中提出的,后在世界范围内反复实践并在理论上得到提升。国家主权至高无上,不可侵犯、不可转让、不可分割;主权对内具有权威性,对外具有排他性,具体表现为: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香港和澳门的回归,既是领土回归,更是主权回归,而不是什么“主权换治权”。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毫无疑问对香港与澳门具有主权,全面管治权就是行使主权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表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赋予的权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与通过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式确认的权力,是特别行政区宪制原则的主要内容。事实上,为了保障全面管治权的形式,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做了大量准备工作:(1)确定了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先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如《宪法》第21条、第62条、第67条有关设立特别行政区、中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确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权的规定。同时,由全国人大制定的香港、澳门基本法具体对香港政府的组建与管理以及法律实施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2)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政长官必须对中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行政长官由中央授权对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管辖。同时,组建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权机关。(3)中央授权支持和指导特别行政区长官和政府依法执政,任命由行政长官提名的特别行政区高级官员、立法会主任、终审法院院长,并主持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与中央任命的官员宣誓就职,国家领导人员就贯彻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有关情况对行政长官与其他官员予以指导。中央政府设立港澳办公室作为国务院处理港澳事务的办事机构,负责贯彻执行“一国两制”方针政策和中央有关指示,并承担与特别行政区工作有关的职责。(4)设立中央人民政府驻港(澳)特派员公署和香港、澳门驻军,促进与内地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联系港(澳)社会有关人士以及处理涉台有关事务。(5)中央负责处理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6)中央负责处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7)行使宪法赋予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确认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务权,其中包括:第一,对港澳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予以备案、审查;第二,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的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全国性法律作出增减决定;第三,对特别行政区作出新的授权;第四,对港澳基本法作出解释;第五,对特别行政区政制发展问题作出决定;第六,对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级法院的法官任命和免职进行备案等。

全面管治权是由中央政府行使的,它与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关系十分明确: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授予的,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上下级关系,这里不存在什么“剩余权力”,如果有,那也是中央所固有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单一制国家;这里也不存在权力划分问题,特别行政区的一切权力都是中央授予的,授予多少就存在多少,在这个基础上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也是广泛的。这里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

第一,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生活方式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保护自由港和单独关税区地位,保持财政独立和税收政策,自行制定经贸、金融和科教文卫政策。第二,根据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原有法律的决定,即普通法、衡平法、有关条例,依据立法和习惯,除与香港基本法相抵触或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作出修改的内容外,予以保留。第三,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实行高度自治,充分行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第四,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既对中央政府负责、报告工作,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第五,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该区的立法机关,可以根据基本法规定,制定民事、刑事、商事和诉讼程序等方面的法律。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六,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其设立的终审法院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司法终审权,但对特别行政区内的国防和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

实践证明,实行中央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与中央授权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是全面实现“一国两制”方针的最佳方案,是正确认识“一国两制”关系中“一国”是“本”的思想基础。只有维护中央的“全面管治权”,才能保障“一国”这个根本,同时,也只有实行中央的全面管治权和中央授予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机结合,才能维护特区的稳定与繁荣。实践已经充分证明:实行两者有机结合,是保障“一国两制”的最佳方案。这个结论是整个法学界的共识。

(五)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当今时代,利益交融,安危与共。一方面,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全球治理体系和国际秩序变更加速推进,各国相互联系、依存日益加深,国际力量对比更趋平衡,和平发展大势不可逆转;另一方面,世界面临的不稳定因素日益突出,恐怖主义、贫富分化严重,地区冲突此起彼伏,人道主义危机严重,生态问题、气候变化等非传统安全威胁持续,人类面临严重挑战,任何人都不能置之度外,任何国家都不能逃离其中。世界人民必须同心协力,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此,习近平同志代表中国人民先后多次在联合国大会、联合国日内瓦总部及世界各国发表讲话,提出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构想。这对中国法理学提出了重大命题,必须从法理学阐释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伟大意义和法理基础。

1.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体现人类的共同理想和共同利益

整个人类生活在同一个地球村,既有互相冲突的一面,又有共同利益的一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当今世界的客观要求,也是人类的共同理想,这个重大命题早在170多年前的《共产党宣言》中已经预言:“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7]

2.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将开辟世界人权事业的新纪元

自1309年意大利诗人但丁首次使用“人权”一词以来,历经了中世纪文艺复兴的人文主义人权观念、古典自然法学派、自然主义人权观(天赋人权论)、功利主义法律人权观、罗斯福的“自由主义”人权观和西方国家的新自由主义人权观,到马克思主义的发展主义人权观,已经走过了7个世纪,迎来了世界人权事业新纪元。这个新纪元的初步实践就是合作共赢的“一带一路”,它由下列基本因素构成:第一,以共商、共建、共赢、共享为原则的全球治理新局面;第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为指导的世界人权发展道路;第三,以“文化多样、文明融合”为基础的多彩世界;第四,以利益为基础的命运共同体。中国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倡导者,更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参与者,还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捍卫者。

3.建设好、维护好“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基地“一带一路”

近年来,“一带一路”在各方面都取得了巨大成功,已成为实践“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样板,要继续发展与完善。要由经济上的合作共赢发展为全球治理的典范,再发展为世界人权事业的必由之路,再结成牢固的命运共同体。这是中国法理学发展必须遵循的法则。

这个阶段还在继续,涉及法理学的问题必将更多,我们的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必须满怀信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继续为中国法理学的发展继续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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