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中国共产党召开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第十五届全国代表大会,其重大功绩就在于它通过了“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议”,正式宣布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鉴于法治建设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自然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而有了新的变化与发展。
(一)揭示了法治与改革的内在联系
法理学首先在理论上揭示了法治与改革的内在联系,提出和论证了“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法治经济”这一科学论断。中国法学会组织会员写论文,从几个方面回应了这个重大课题。首先,市场经济是一种商品交换经济,第一步是要用法律确认其交换产品的产权,即合法的所有权,否则便不可能进行交易。第二步就是兴办市场,规定交易规则,民法中的合同法就是专门调整商品交易中的各种规则与程序的。第三步就是合理、合法解决商品交换后因种种原因而引发的各种纠纷,如质量问题、运输问题、安装问题等,这就需要通过司法程序或仲裁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的每一步,都有权利保护问题、知识产权的问题、人格权保护问题等。因此,作为基本法律的民法,便成为权利保障法。当然,还有更大的法律体系,即以宪法为核心的,包括民法、刑法、社会法等法律部门在内的庞大的法律体系。它们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公民各项政治权利、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为价值取向,从而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保障人权。这就是说,法治为市场经济开辟了广阔的道路,进一步促进了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发展。
(二)确定依法治国的方针
在1997年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确定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这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举,也是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伟大创举。它不仅科学回答了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而且全面科学地回应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使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实践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更加顺应时代潮流、合乎民意、符合国情,进一步得到人民的拥护和国际上的赞许。那么,什么是依法治国呢?那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要使这种民主与制度规范化、法律化,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与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就是说,要强调法律的权威,突出以人民为中心,因为法律就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就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现,而其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因此,党的十五大报告引导了中国法理学的进一步发展。
(三)坚持走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反对“全盘西化”,反对“三权分立”。在立法上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依法立法,反对“法律移植”,不能当西方法律的“搬运工”,不能全文照抄。当然,对其中某些合理因素,经过分析、批判,可以合理借鉴。在执法上,要严格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司法上,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反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与组织以及个人的干涉。就是说,为了坚持和贯彻依法治国,必须将法理与实践相结合,把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各个环节,落实到各个基层,从而促进法理学向更高层次发展,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中国法理学的根本,在神州大地上生根和开花结果。(www.xing528.com)
但重点是如何正确认识与对待“法律移植”问题。毫无疑问,法学的发展存在一个对中国古代本土资源与人类法治文明(包括西方法学在内)的继承和借鉴问题,但这种继承是有原则的,那就是“古为今用”与“洋为中用”,就是要经过分析继承和借鉴其中的精华,同时必须抛弃其糟粕,不能“全盘照搬”。因此,“法律移植”对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来说是不可取的,我们绝不能当西方法学的“搬运工”。当然,对其中某些规范,特别是其中有利于社会发展、有利于提高人民生活的规范是可以继承和借鉴的,严格地说这不是继承中国古代法学与西方法学的问题,而是弘扬人类法治文明的问题。这里无疑要区分法学中的精华与糟粕;还要考察是否适合中国的国情。这一点法学界经过讨论后是比较明确的,特别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是非常重视的。正因为如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才会越走越宽广。
正因为中国法理学在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取得的历史性成就,才使中国法学发展得越来越成熟。过去中国法学在国际上“取经”的较多,现在外国法学界来中国“取经”的也不少。正是在那个年代,我国与美国、欧盟、东南亚,当然也包括俄罗斯在内的苏联解体后的独联体国家交流频繁。中国人民大学在中国法学会的支持下先后召开了几次世界各国与地区的法学院院长研讨会。同时,在国际法哲学与社会哲学大会上,在世界刑法学会和世界反贪污大会上,不仅有中国法学代表,而且还有中国代表在大会上发言交流,还有中国代表担任副会长、常务理事和理事等职务。就是说,中国法学不仅在国际舞台上有一席之地,而且正如中国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样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四)对世界人权事业作出了巨大贡献
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历来重视人权问题,早在1921年就在《中国共产党纲领》中提到了人权问题,并在中国根据地颁布了保障人权的法令和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宪法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中充分确认了中国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规定了对公民财产权的保护。自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以来,就公开掀起了研究和保障人权的理论与实践高潮。国家为此发表了人权保障白皮书,积极参加国际人权保护,并在人权理论上作出了巨大贡献:(1)强调生存权与发展权是基本人权,并得到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赞成与支持;(2)提出考察一个国家的人权状况必须与该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传统相适应,反对西方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涉他国内政;(3)主张个体人权与集体人权相结合,突出了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权、发展权与和平权;(4)积极参与国际人权活动,多次担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理事和负责人;(5)多次召开“南南人权论坛”,力主发展中国家在人权问题上的发言权;(6)加强与各国的人权对话,宣传中国特色人权理论。
(五)有利促进了社会主义立法的发展
到世纪之交,我国立法体系的基本框架已经初步建立,特别是在社会立法、民事立法上有了长足的进步。通过法理学的深化,我国将立法重点转到民事、经济、社会立法上来,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奠定了基础。立法的发展,又促进了我国对环境法、食品卫生法、劳动法和民法典的研究。从论文统计上看,有关民法的论文逐步增长,上升到法学论文总数的第二甚至第一的位置,并将经济法研究会从民法研究会中分离出来,还成立了环境法研究会、劳动法研究会、社会法研究会等,使中国法学的研究范围越来越广泛,特别是与立法机关的联系越来越密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