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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德培在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中的突破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韩德培在哈佛大学做研究工作时,曾撰文批判庞德的主要法理学观点,认为应该平等地看待权利,同时,也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韩德培认为,基本法律规范是凯尔森杜撰的,是唯心的、主观的,法律规范只有同实践相结合才有价值。韩德培创立了武汉大学国际法与环境法两个研究所,并使之成为中国的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并率领国际法专业获得两次国家级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

韩德培在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中的突破

韩德培(1911—2009),江苏如皋县人,中国著名的国际法学家、法学教育家,早年就读于浙江大学,后转入中央大学法律系,毕业后留学加拿大,受邀去美国哈佛大学做研究工作。1945年,董必武出席联合国筹备委员会时,韩德培与董老有书信来往。回国后韩德培任武汉大学校务委员会副秘书长,法学院院长兼法律系主任。其主要学术贡献是国际法,特别是国际私法,同时,他对法理学也有重大贡献。

1.主张法治

韩德培为中国法治建设贡献了毕生精力,专门撰写了《我们所需要的法治》。他首先指出,法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形式法治,二是实质法治。《我们所需要的法治》写于1946年11月,原载于《观察》第1卷第10期。他指出:“法治更需要民主政治,因为没有民主政治,法治就要落空,而人们之利益便无法保障。我们今日所需要的法治,不但在形式上要做到‘齐天下之动’,而在实质上尤其要做到使政府官吏尊重人民之正当利益,不得任意加以侵害,不能‘高下其手,予夺由心’。”[39]

2.批判庞德的社会法学派观点

庞德是20世纪40年代后,在西方法学中影响很大的法学家,他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做过20年院长,其社会法学派观点几乎统治了整个西方法理学界。韩德培在哈佛大学做研究工作时,曾撰文批判庞德的主要法理学观点,认为应该平等地看待权利,同时,也要注重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不能只讲权利,不讲义务。

3.否认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凯尔森作为分析法学派的第二代人物,认为基本规范具有最高性。韩德培认为,基本法律规范是凯尔森杜撰的,是唯心的、主观的,法律规范只有同实践相结合才有价值。

4.韩德培重视人权的理论建设与制度建构

韩德培与李龙共同主编的《人权的理论与实践》[40]大型学术专著,曾受到高度评价,被称为“经典”,1998年被当时的国家教委评为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该书集中了许多著名的人权理论研究者,如徐显明、公丕祥等教授共同编写。

5.重视教育特别是法学教育

韩德培曾担任过武汉大学教务长,1954年又兼任中南地区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主任。他一向重视教育,强调因人施教,尤其是对法学教育深有研究,先后发表过《要为法学上的“争鸣”创造条件》《让法学更进一步繁荣》《要创造必要的条件加强法学研究工作》《我们的战略应该是:一手抓教育 一手抓法制》等论文,并亲自在武汉大学创办了当年亚洲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

6.提倡“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

早在1985年,韩德培就发表了《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著名论文,他首先指出了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即行政、经济、法律三种手段。接着对法律手段作了科学的解释,他说:“所谓法律手段,就是指利用法律的规定和执行来调整国家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的一种方式、办法和途径。”又说:“法律手段在规范性、连续性、稳定性以及强制性方面,都比行政手段更强一些。”[41]这个观点在当时具有开创性意义。他不仅在理论上提出和论证了法律手段管理经济的重大作用,而且在实践中还这样做了,他为国家解决了不少经济合同纠纷,曾被国务院聘为法律顾问,并因此受到过国务院的重奖和湖北省的特别奖。

7.为武汉大学法学院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

武汉大学法学院历来就是中国法学院的重点院校,现为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双一流”大学,其法学院也是拥有法学“双一流”建设学科的五所法学院系之一。韩德培创立了武汉大学国际法与环境法两个研究所,并使之成为中国的重点学科和研究基地,并率领国际法专业获得两次国家级教学优秀成果一等奖。2015年,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被中央批准为首批国家高端智库建设试点单位,在全国法学界起了示范作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的确有不少法学家在人民民主法制建设中发挥了重大作用。本节介绍的法学家仅仅是指法理学方面的著名专家,至于其他方面的法学家还有不少,如国际法学家周鲠生、陈体强、李浩培、倪征燠,法理学方面还有张友渔、潘念之、史良、陈守一等。正是这些法学家为全面依法治国做了大量的奠基工作,并在外交上取得了一系列成功,如确立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联合国合法席位等。同时,在20世纪50年代,我们国家也培养了不少法学家,仅法理学方面并已经去世的法学家就有沈宗灵、孙国华、卢云、张浩、张泉林等。

【注释】

[1]新华社“关于废除伪法统”答读者问,《人民日报》1949年2月16日,第1版。

[2]《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69、1470、1471页。

[3]《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页。

[4]《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5]《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7~488页。

[7]《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59页。

[8]《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2页。

[9]《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07页。

[10]《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77~478页。

[11]《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78页。

[12]《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79页。

[13]《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www.xing528.com)

[14]参看李龙、刘连泰:《废除“六法全书”的回顾与反思》,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15]《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年)》,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266页。

[16]《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1页。

[17]韩述之主编:《中国社会科学争鸣大系》(政治学·法学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4页。

[18]董必武:《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54页。

[19]《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84页。

[20]《董必武选集》,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338~339页。

[21]《李达全集》(第十五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70页。

[22]《李达全集》(第十五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171页。

[23]《李达全集》(第十五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52页。

[24]《李达全集》(第十五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63页。

[25]《李达全集》(第十五卷),人民出版社2016年版,第264页。

[26]教育部《法学院、法律系课程草案》(1951年);转引自冀祥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教育模式的基本特征》,载《河北法学》2011年第12期。

[27]中国法学会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会编:《杨秀峰》,2012年编印,第229页。

[28]《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89页。

[29]《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3~664页。

[30]《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58页。

[31]《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1页。

[32]《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07、608页。

[33]《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22~423页。

[34]《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70页。

[35]《沈钧儒纪念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72页。

[36]《沈钧儒纪念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4年版,第81~82页。

[37]韩述之主编:《中国社会科学争鸣大系》(政治学·法学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234页。

[38]韩述之主编:《中国社会科学争鸣大系》(政治学·法学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第234页。

[39]《观察》第1卷第10期,1946年11月2日。

[40]《人权的理论与实践》一书约170万字,由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出版,韩德培任总主编,李龙任执行总主编,获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

[41]韩德培:《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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