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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的法学思想及中国法理学发展史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年10月,沈钧儒领导的救国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并大力组织司法人员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反动性和虚伪性,组织司法人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沈钧儒的法学思想及中国法理学发展史

沈钧儒(1875—1963),字秉甫,号衡山,浙江嘉兴人。进士出身,中国民主同盟第二任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第一任院长。早年留学日本,法科专业。1912年加入同盟会,民国初年任浙江省教育厅厅长,反对袁世凯称帝。在孙中山护法军政府中任总检察长。1924年国民党改组后,拥护“三大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先后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副委员长等职务。周恩来对沈老给予很高评价:“沈老是民主人士左派的旗帜,他为民主主义,为社会主义奋斗到老。”[35]

1.坚持真理,坚持爱国立场,坚持抗日斗争

1936年国民党政府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沈钧儒与爱国人士七人逮捕入狱。沈钧儒在答辩书中,义正词严地指出:“以被告等爱国之行为而诬为害,以救亡之呼吁而指为宣传违反三民主义之主义,实属颠倒是非,混淆黑白,摧残法律尊严,妄断历史之功罪。”[36]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七君子事件”。

2.组织“抗战救亡总会”

1937年抗战爆发后,沈钧儒与各党派组织“抗战救亡总会”,并担任主席,同时,创办《全民抗战》三日刊。同年10月,沈钧儒领导的救国会,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在抗战中,他介绍并支助了很多青年前往解放区。

3.提出“抗日、民主、团结三者不可分”的主张

沈钧儒坚持“以团结支持抗战,以民主巩固团结是目前救国的途径”的观点,在当时有较大的影响。(www.xing528.com)

4.拥护“土地改革

1947年我国在解放区实行“土地改革”,沈老表示坚决拥护,认为民主革命必须铲除反动派的经济基础,彻底摧毁和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实现“耕者有其田”的革命主张。

5.坚持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办事

沈钧儒在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第一任最高法院院长期间,坚决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积极组织法院系统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坚持依据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党的政策,在有纲领、法律、法令的条件下,按纲领、法律、法令的规定办事,在没有纲领、法律、法令依据时,则按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党的政策办事。并大力组织司法人员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反动性和虚伪性,组织司法人员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

6.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1949年元旦,毛主席发表“关于时局的说明”与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沈钧儒表示坚决拥护,认为这是中国人民的伟大胜利,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壮举,并代表民主同盟发言。不久,他作为民盟代表出席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并积极参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起草工作,在会上表示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拥护共同纲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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