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真(1902—1997),山西曲沃人。中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长期领导新中国政法工作,一度担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其主要法理学思想和立法思想有:
1.关于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
彭真明确地指出:“我们的法律是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定型化。法律是党领导制定的,但是,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法律一经通过、颁布,每个公民都要服从。党员服从法律,就是服从党的领导,就是服从全国人民。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也领导人民遵守法律。”[28]这段话是对社会主义法律本质的深刻揭露,有深刻的理论价值。
2.管理国家要靠法治
彭真在《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发言》中指出:“管理国家,靠人治还是靠法制?一定要靠法制。宪法是这么规定的,党章也是这么规定的。这是总结建国以来几十年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得出的结论。党内、党外,干部、群众,人人都必须守法,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使国家长治久安,比较能经得起各种风险的一项根本保证。十一亿人的大国,没有法制,‘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各行其是,那怎么行?岂不要天下大乱?”[29]
3.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彭真在《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文中说:“共产党员的义务之一是模范地遵守国家的法律,违反了国法,就是违反了党纪,危害了党的利益,所以,中国共产党明确地规定:对于因违反国法而受刑事处分的共产党员,是要开除党籍的。共产党员在遵守宪法和法律方面,是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特殊的,如果硬要说有的话,那就是他们必须以身作则,成为守法的模范,并且团结群众为宪法和各种法律的实施而斗争。”[30]
4.法院要坚持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www.xing528.com)
彭真指出:“法院实行独立审判制,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制……我们是共产党领导的国家,要坚持党的领导。党领导我们制定法律,党也领导我们贯彻与执行法律,党的领导并不影响独立审判。”“坚持党的领导,还要依靠人民群众,走群众路线,接受群众的监督。”[31]
5.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彭真在谈到人大常委会工作时说:“人民通过他们选出的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它的常设机关,国务院是它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它统一领导地方各级政府的工作。”“各级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一句话,即人民经过他们的代表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32]
6.长期参与国家立法工作
彭真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积极参与国家各项立法工作,如宪法草案、宪法修正草案、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合同法等的讨论、修改和通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作了大量工作。特别是从法理的高度解决了不少问题,如关于民法草案的讨论,有人提出:民法是私法的代表,甚至是万法之母等怪论。彭真对此作了正确的回答:“总之,只有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按照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制定出我国的民法,才能行得通。如果说什么是民法的母亲的话,就法律体系本身来说是宪法,但归根到底,还是中国的实际是母亲,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十亿人民是母亲。”[33]就是说,在现代文明中,绝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宪法是母法,民法必须根据宪法规定而制定。
7.坚持辩护制度
彭真说:“有的法院同志认为,实行辩护制太麻烦。这种思想是错误的。从全国发生的错判数字可以看出,我们过去的审判工作并不很高明,实行辩护制度有利于避免错案。”“死刑复核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慎重,因死者不能复生,所以案件终审后,被告人不上诉也要再行复核,以免发生错案。”[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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