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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及其贡献-中国法理学发展史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董必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主持司法改革,在深入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中起了主导作用,尤其在宣传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界、法律界的指导作用与权威地位起了关键作用。

董必武的法制思想及其贡献-中国法理学发展史

董必武(1885—1975),湖北红安人。早年加入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参加了辛亥革命,在斗争中接受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也是著名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历任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最高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副总理政法委员会主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代主席。早年曾两次出国留学,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功底,曾于1945年联合国成立时作为中国代表在《联合国宪章》上签字。他对中国革命有巨大贡献,其中为法学界、法律界,特别是为法理学改革立下了不朽功勋,现概括如下:

1.董必武是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坚决执行者

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于1949年2月发布后,时任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董必武立即遵照执行,并发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明文指出:国民党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和镇压人民的反抗,而人民的法律则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并镇压地主与买办资产阶级的反抗,它与国民党的法律有本质的不同。董必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主持司法改革,在深入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中起了主导作用,尤其在宣传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界、法律界的指导作用与权威地位起了关键作用。

2.对法制(法治)一词作了科学解释

董必武说:“人类自从进入文明社会后,说到文明,法制要算一项。简单地说,国家没有法制,就不能成为一个国家。”[18]其实,“法制”一词在西方法学中与“法治”同义;而在我国,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差,却历经了30年的路程。在我国,自董老作出科学解释后,一种是从横向来解释,称之为“法律与制度的总称”,其实董必武在后来的讲话中也说到过这一点,即顾名思义。另一种,从纵向来理解或从法的运行来把握,即法制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护法和守法诸环节的统一。

3.对依法办事作了科学的说明

董必武认为依法办事是人民民主与法制的中心环节,其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即他反复强调的两个内容,一是有法可依,二是有法必依。董必武认为:(1)“有法可依”是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有法可依,就是需要科学立法,要遵循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主义,按照毛泽东的要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要使立法反映客观规律。董必武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1955年至1956年,从14个大中型城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判决的19200个刑事案卷中,分别从罪名、刑种、量刑幅度几个方面总结两个调查材料,为当时起草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法律提供了参考和客观依据。虽然,由于种种原因,刑法草案没有及时完成,但却为1979年刑法的起草创造了条件。(2)“有法必依”。董必武指出:有法可依是基础,有法必依则是关键,他强调,领导干部和司法人员必须做到有法必依,并提出3条原则:第一,法律明文规定后,必须确切执行;第二,对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地位多高、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对于那些不知道法律的人,不仅要教育他们懂得法律,而且要教育他们遵守法律。对于董必武关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要求与原则,邓小平同志把它发展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社会主义法治方针。党的十八大将它完整表述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严格护法、全民守法”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www.xing528.com)

4.司法工作必须为经济建设服务

1955年,董必武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上,就司法工作与经济建设的关系,作了重点发言。他首先指出,法制是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重要部分,它既决定于经济基础,又服务于经济基础。1954年1月至9月,人民法院共审理了有关经济建设的案件达15.8万余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经济建设的发展。同时,他说:“我们在具体的司法建设上,曾在铁路上建立了十一个铁路运输专门法院,两个水上运输专门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铁路、水上运输审判庭;在各省市法院中设立了一百二十二个经济建设保护庭或组。”[19]就是说,无论在组织机构上,还是在具体的司法审判活动中,我们都注重了司法为经济建设服务,但这还不够,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还必须提高对经济建设的认识,把它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和使命。201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我们要明确这个规划已经成为法律,司法工作就要保障、服务和促进这个五年规划的完成。同时,还要在政府部门设立法律案,使司法工作有效地为经济建设服务。

5.重视和加强法制教育工作

董老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反复强调了法制教育工作,他明确指出:“为什么培养群众的守法思想是重要问题呢?因为劳动人民在解放以前对一切反动的法律存在着极端仇视和不信任的心理,这在旧社会中是可以理解的。劳动人民已经取得了政权,就必须建立革命秩序,遵守按照自己的革命意志定下来的法律秩序。但是,这一点是不容易很快做到的。列宁曾经说过:‘千百年来,国家都是压迫人民和掠夺人民的机关,它给我们的遗产,是群众对一切国家事务的极端仇恨和不信任的心理。克服这种心理,是个非常困难的任务,这一任务只有苏维埃政权才能胜任,然而就是苏维埃政权也须要经过长时间的和坚忍不拔的努力才能完成。’我想,列宁的这一段话对我们中国来说也是适用的。”又说:“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要想办法使人民从不信法、不守法变成为信法、守法,这虽然是比较困难的任务,但是我们必须完成这个任务。”[20]事实上,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已进行了六个普法教育五年规划,在法制教育上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权利本位”的问题,就是说,有个别人讲权利,却忽视自己的义务。因此,法制教育要强调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总之,董必武同志不仅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为中国革命与建设贡献了一生;同时,他又是伟大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家,为中国的法制教育,特别是法治建设作出了杰出贡献,我们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一定要缅怀他的革命一生和法治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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