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也开辟了中国法律教育的新纪元。按照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通过革命建立人民政权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废除旧的反人民的法律制度,因此,在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前夕,毛泽东主席在1949年元月发表时局声明,公开宣称要“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当时,作为解放区的华北人民政府主席、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的董必武同志,立即签署发布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并明确确立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解放区法律和法学教育的指导思想,掀起了法律教育的革命序幕。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场震撼世界的、声势浩大的法学教育革命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体体现在:
第一,坚决执行和贯彻包括法学教育革命在内的整个法律革命的重要文献,即《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文件明确指出了“六法全书”的阶级本质: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的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镇压和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因此,“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和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又指出:“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应该以共产党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已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条例、决议作依据。目前,在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13]
第二,在起临时宪法作用的1950年10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第17条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就是说,法律革命(包括法学教育革命在内)有了法律根据,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新中国的指导地位合法化了。
第三,对作为国民党法学教育指导思想的“六法全书”进行了系统批判,巩固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教育中的指导作用与权威地位,这种批判从1950年一直延续到1957年的反右斗争,在反对右派的漫画中,专门设有批判“六法全书”的画面。严格地讲,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并不是国民党的独撰,而是日本从德国那里贩卖来的。早在清朝末年,中国就从日本引进了当时的“五法全书”。后来,在国民党法律的实践中,又增加为“六法”,即宪法、行政法规、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其中又有将商法取代行政法规之转化等,现在台湾的法律体系仍保留“六法全书”的框架。[14]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法学教育革命的重头戏。只有批倒“六法全书”,才能实现法学教育的革命,才能确定马克思主义在法学教育中的权威地位和指导作用。过去,我们讲法学教育时在这方面的论述是不够的,现在应该加强对这一时期法学教育的肯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的法学教育革命经过在思想政治上和法律上做了充分准备之后,便从1952年至1953年开始了法学教育的具体步骤。第一步是院系调整,即在全国范围内对高等学校法学院系进行了根本性的调整。将法学教育作为职业教育,并入国民教育系列。第二步是进行大规模院系合并,1952年没有法学院的综合性大学有11所,并新建了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和华东政法学院,共有专职法学教师450人,在校法科学生3830人,占全国高校学生2%左右,1953年再次调整,新设中南政法学院。因此,综合性大学有法律系的只剩4所,即中国人民大学、武汉大学、东北人民大学(即吉林大学前身)和西北大学。笔者就是院系调整后进武汉大学法律系的。当时武汉大学法律系的老师主要来自中山大学、湖南大学、江西大学和安徽大学。1954年4月,教育部主持召开全国政法教育会议,又确定恢复北京大学和复旦大学法律系。至此,全国法学教师已达802人,在校学生共计8245人,并培养371名法科研究生。就是说,当时的法学教育已粗具规模。(www.xing528.com)
应该说,从1954年至1958年,我国法学教育已走上正轨,笔者作为亲身经历者,深感当年法学教育氛围浓厚,学生学习勤奋。按教育部的规定,政法院校以培训政法干部为主,而综合性大学以培养法科人才为主。按照教育部制定的课程体系要求,采用苏联法学教育模式,明文规定:“讲授课程有法令者根据法令,无法令者根据政策……如无具体材料可资根据参照,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苏联法学教材及著述为讲授的主要参考资料。”[15]同时,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为引进苏联法学教育模式的基地,兴办法学各学科的研究生班,培养了一定数量的法学教师,承担了“工作母机”的职能,中国人民大学翻译的苏联法学教材得到普遍采用。笔者还记得,当年使用的教材,主要有:以维辛斯基为总主编的由苏联科学院法学所集体编著的《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的理论》《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的历史》《苏维埃国家法》《苏维埃刑法》《苏维埃民法原理》以及当年周甦生撰写的《国家法》。尽管后来有所变化,但大同小异,如《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的理论》后来演变为《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等。在教学方法上,都以课堂讲授为主,课堂讨论为辅。当时法学教育的最大优点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尽管受到了维辛斯基“左”的法学思想的一些影响,但在总体上和方向上都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就是说20世纪50—60年代的法学教育,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教育,其中也包含了毛泽东同志的重要法律思想和董必武同志的法学观点,如《论人民民主专政》《论十大关系》等著作中的观点。因此,20世纪50—60年代法学教育培养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数量不多),都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并能用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指导法制建设,他们当中绝大部分都为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贡献,现在还有一些健在的法学家被中国法学会授予了“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的称号。因此,我们对1949—1978年的法学教育要有正确的评价,应该说成绩是巨大的,最根本的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和中国共产党领导这个大方向,取得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及人权保障的巨大成绩;在学术上,也取得了较大成就,出版了不少有价值的专著,成立了中国法学会这样的学术组织团体,举办了《法学》等法学杂志。更重要的是,在政法系统内进行了长达数十年的司法改革,在法院、检察院和公安系统,充满了由新中国法学院校培养出来的法科学生。
更令人鼓舞的是,开启了人治与法治这样重大法学课题的大讨论。中国法制建设的开拓者、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董必武、谢觉哉等,是主张法治的倡导者,如董必武说,在新的政权或国家建立之后,“就要求按照新的法律规章制度办事”[16]。并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著名主张。谢觉哉则说得更为直接:“我们不要资产阶级法治,我们确要我们的法治。”[17]当时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法科学生是积极主张法治的生力军,为1954年宪法的颁布起到了推动作用,为当时起草刑法和民法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后来刑法的出台和《民法通则》的问世作了思想准备。
对1949—1978年的法学教育应有一个正确评价,其中最可贵的是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观在法学中的权威地位,坚持了党的领导是法学教育的根本保障。尽管也出现了一些波折,甚至走过一段弯路,但成绩是主要的。这一时期的法学教育不仅为当时人民政权的巩固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维护,特别是为人权的保障提供了法科人才,也为中国民主法制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1949—1978年法学教育的成绩,就不可能出现改革开放后40年在法治建设上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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