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说,1949—1978年民主法制的巨大成就,促进了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发展,主要有:
1.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
关于这个问题,董必武同志作了很好的总结,他说:“一九五四年九月召开的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是共同纲领的发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法。……从此,走社会主义道路成为家喻户晓的行动指南。我国法制建设也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依据宪法,重新制定了一些有关国家机关和国家制度的各项重要法律、法令。”[10]“我国社会发生的巨大变化的生动事实,极清楚地说明了我们党领导的人民民主政权是最有效率的和最巩固的;我们人民民主政权是属于世界上最民主的社会主义的类型。”[11]“显而易见,我们能够彻底胜利……人民民主法制发挥的力量是重要因素之一。”[12]与此同时,毛泽东主席还直接过问了起草民法与刑法这两大基本法律的工作,虽然因众所周知的原因暂停而没有完成,但为后来制定刑法与民法作了有效的准备工作。(www.xing528.com)
2.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基本建成社会主义工业体系的框架,为改善人民生活、科学的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尤其是为军事事业、巩固国防作了准备,为后来20世纪60年代取得“两弹一星”的巨大成功创造了条件,也对保护社会主义祖国起了关键性作用。所有这些成就,当然首先归功于党和人民,与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实现法理学的革命也有一定关系,因为法理学的进步与发展,促进了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的发展,为国家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特别是在20世纪50—60年代交替之际,我国遇到了三年自然灾害,正是因为法制的健全、社会的稳定和安全,才有效地保证了人民渡过困难,克服了各种阻力,特别是有效粉碎了国内外敌人的破坏,取得了抗美援朝战争的胜利,击破了国民党反攻大陆的种种阴谋以及取得反击印度侵犯我国边境的胜利。这些在不同领域的成就都促使了中国法理学的成长与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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