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布“指导我们思想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列宁主义”,并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回答了法理学必须阐明的问题。这些问题既是中国法理学的基本原理,也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对中国革命的重大贡献,并构成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一块里程碑。它们是:
1.确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毛泽东同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三个月,即1949年6月30日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科学地揭示了中国近代以来历史发展的规律,明确地指出:“自从一八四〇年鸦片战争失败那时起,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千辛万苦,向西方国家寻找真理。……帝国主义的侵略打破了中国人学西方的迷梦。很奇怪,为什么先生老是侵略学生呢?中国人向西方学得很不少,但是行不通,理想总是不能实现。多次奋斗,包括辛亥革命那样全国规模的运动,都失败了。国家的情况一天一天坏,环境迫使人们活不下去。怀疑产生了,增长了,发展了。第一次世界大战震动了全世界。俄国人举行了十月革命。……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我们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之下,在驱逐日本帝国主义之后,进行了三年的人民解放战争,取得了基本的胜利。”[2]最后,得出结论:“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3]这就是宪法中所确认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由来。毛泽东最后宣称:“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个专政必须和国际革命力量团结一致。这就是我们的公式,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经验,这就是我们的主要纲领。”[4]
2.确认了“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
1954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新中国依法治国奠定了立法基础,为新中国法理学革命实现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有了法律依据。毛泽东对1954年宪法的制定与执行,先后作了巨大努力,并对宪法有一段经典的论述:“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5]毛泽东对1954年宪法先后有过多次讲话,提出了不少闪耀马克思主义光辉的著名观点,这些都是新中国法理学创立的重要理论根据。它与《论人民民主专政》一起共同成为新中国法理学的开山之作。
3.“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是新中国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也是中国民主法制的基本原则
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著名的新中国法理学奠基人、法学家董必武同志在中共第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上发言中的核心思想。董老当时作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在八大上的发言题目是“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他认为,依法办事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其一,“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基础,是前提。“这就促使我们要赶快把国家尚不完备的几种重要的法规制定出来。”其二,“有法必依。凡属已有明文规定的,必须确切地执行,按照规定办事;尤其一切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地遵守,不许有任何违反”[6]。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将其发展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主义法治原则,直到现在一直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
4.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大讨论
1957年,在“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原则的指导下,我国在学术界,尤其在法学界开展了人治与法治的大讨论。一派主张法治,另一派主张人治。法治论者的理由很充分:第一,法治强调法律权威,要像宪法已经宣布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具有遵守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义务,宪法和法律应成为人们行为的准则。第二,国家机关必须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平等。第三,反对法外特权,任何人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更不能逍遥于法律之外。第四,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是不要人治,而是认为,人治与法治不是绝对对立的,何况法治并不否认人的作用。认为个别人强调法治,实质上是否认共产党的领导作用的观点是不对的。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治论者没有被肯定;但当时的法治观点,特别是强调法律权威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点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在客观上起了推动作用。
5.刑事立法的创新对中国法理学的促进(www.xing528.com)
应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刑事立法有了较快的发展,并出现了一些有助于法理学发展的立法活动与观点。其一,死缓的设立,有助于拯救一些人的生命,体现了法治的终极价值:尊重与保障人权。其二,管制的确立,为监外执行创造了条件,体现了共产党教育人、改造人方法的多样性。其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我国刑事立法发展较快,如《惩治贪污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等,其中毛泽东同志反复强调刑法适用的“规格”,当时,苏联还在推行“犯罪构成”理论,我国的“规格论”与它类似。更重要的是,在刑法执行中,实行劳动改造罪犯政策,坚持“改造第一,劳动第二”的方针,实行“阶级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政策,把一批有罪于人民的犯罪分子改造成新人,并特赦了一批罪犯,其中包括中国末代皇帝溥仪和一批国民党战争罪犯、日本战犯。所有这些法律举措,不仅反映了中国共产党的伟大胸怀,而且体现了中国法理学的人道主义光辉。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这一段时期,中国不仅实现了法理学上的革命,而且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中国化
首先,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与当时使用苏联的法学教材,聘请一些苏联法学专家讲座,举办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生班以及短期培训法学教师有一定关系。当时使用的法学教材是莫斯科中文版的法学教材,如由维辛斯基主编的法理学,当时的名称叫做《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的理论》和《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国家与法权的历史》。应该肯定的是,这些教材在坚持国家与法权的马克思主义方向上是没有问题的,准确地说,它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和发展方向的理论,使学生们清楚地认识到马克思主义法学是法学历史上的伟大变革。正是这一批人,在党的领导下,近一个世纪以来坚持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创建了中国的法理学;正是这一批人,无论是在特殊时期,还是在改革开放40年来始终都坚持着马克思主义。
但应该指出,在肯定成绩的基础上,那一批教材和苏联专家也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不足。特别是当时作为苏联的法学之父、长期担任苏联总检察长和外交部长的维辛斯基,确实存在一些极左思想,如当时他认定刑法中的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叛国罪或反革命罪,导致错抓了一些人。再就是在研究方法上,把国家与法律这两者混在一起也有不妥,国家问题属于政治学,法律问题属于法学。而且当时中国的政法院校过多地使用苏联教材,如《苏维埃国家法》《苏维埃刑法》《集体农庄法》等,也有些不妥。但总体来说,那些苏联教材的成绩大于缺点,特别是在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个根本问题上并没有偏差。
正由于当时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这个大方向,才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加强民主与法制建设上取得的伟大成就。人们不会忘记20世纪50年代的社会秩序是那么稳定,政权是那么巩固,民主与法制建设也取得了不少成就。所有这些,当然首先应该归功于党的领导,归功于伟大的中国人民,当然,也应归功于当时法理学的革命,即创立了中国的社会主义法理学。
7.加强法学教育,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法学界、法律界的指导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就开始加强法学教育,对高等法学院校进行了调整,兴办了几所政法干部学校。对法学研究工作做了部署,重视政法学会的工作。1952年时任政务院副总理的董必武同志先后对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会作了讲话:“人民大学要培养政法教师,并要摸出政法教学的东西来。教育部要帮助政法委训练政法干部,要造些房子,要花些钱。以后教育部与政委要经常取得联系。”[7]在谈及政法干校时,董必武指出:“这些干部要有什么样水平呢?要求初步懂得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国家观、法律观,初步懂得国家法令政策,并懂得如何去组织执行。”[8]这就是说,当时党和国家非常重视法学教育工作,并重视高等政法院校与地方政法干校的教学与建设,特别重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这些院校与干校的权威与指导地位。要求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武装与教育教师和学生。毫无疑问,这为中国法理学革命的实现,为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对基本原理的普及与传播起了重要决定性的作用。这也是20世纪50—60年代毕业的学生的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功底比较扎实的重要原因,大家都对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并上升为国家意志,并决定于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这一理论没有任何怀疑。
8.重视法律与经济建设的重要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既坚持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这一主观属性特征,更重视法律作为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这一客观属性的根本特征。同时,又重视法律对经济的重要作用。董必武于1954年3月为《人民日报》写的社论指出:“随着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地加强政法工作”,“总的要求,是进一步健全人民民主制度,健全和运用人民民主法制,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以保障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9]1955年,董必武再次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会议上进一步强调了政法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其实,这并不奇怪,这正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经济服务是必然的,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理学的普遍原理。正因为如此重视法律对经济工作的重要作用,才为坚持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奠定了牢固的理论基础,并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实现法理学革命提供了实践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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