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的历史文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即1949年2月22日颁布的,全名为《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事实上,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在《十大救国纲领》中,就明确提出了废除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的主张,特别是毛泽东在解放战争的后期,即1949年元月关于时局的声明中,代表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了八项关于和平谈判的条件,第一条和第二条就是“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这里讲的法统,就是指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从此掀开了废除“六法全书”的序幕。从知识谱系角度观察,废除“六法全书”有一个过程,首先就要从废除伪法统开始,新华社当时在解释“法统”的含义时,认为包括三种含义,一是指所谓“合法的正统”,即“统治权力在法律上的来源”;二是指法律体系;三是指法律传统。[1]最早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的指示的是华北人民政府,当时任主席的董必武同志,签署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即日生效,时间是1949年3月13日。当然,把“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法律化的,还是起临时宪法作用的1949年10月颁布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内容丰富,主要包括:(1)揭露了国民党“六法全书”的阶级本质。文献明确指出:国民党“六法全书”与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镇压和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因此,“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和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又指出:不能因国民党“六法全书”有某些似是而非的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便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而应当把它看作是基本上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2)在解放区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为依据。在新的法律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的政策。(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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