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锡五(1899—1962),本名马文章,字锡五,陕西保安(现为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刘志丹领导的红色游击队,1935年任陕西省粮食部部长。1940年任陇东区专员。1943年从事司法工作,兼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1946年马锡五被选为边区高等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当选为全国人民代表,被选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其法学思想与审判方式,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1.弘扬法理,顺应人情,正确判决婚姻上诉案
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出名,根本原因在于他判案时是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弘扬法理,顺应人情,依法判决各类案件。这里试举一例,案情如下:1928年,封捧儿经父同意,与张金才儿子张柏儿订婚。1942年,双方长大成人,准备结婚。可是女方父亲封彦贵却要求解除婚约,先后多次接受他人高额聘礼。而订婚男女双方均表示反对买卖婚姻,男方父亲张金才获悉后,纠集20余人闯入封家将封捧儿抢回家中,与其儿子结婚。封彦贵将此事告到该县法院,经判决,张金才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张柏儿与封捧儿的婚姻无效。双方当事人都对判决不服,群众也表达了不满言辞。时任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五受理了此上诉案。经查明事实,作出下列判决:(1)张柏儿与封捧儿属于自由婚姻,合法有效;(2)张金才纠集诸人抢婚,违法违纪,但由于男女双方早已同意,酌情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但监外执行;(3)封彦贵进行买卖婚姻,实属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又念其有所醒悟,予以监外执行。此案判决,不仅双方当事人均服刑,而且也教育了群众。此案确实达到了弘扬法理,顺应人情,提倡良好风尚的效果。
2.审理方式多样,促进法制宣传教育
马锡五在审理案件中,其方式多种多样,如就地审判、巡回审判以及重视调解结案。特别是巡回审判,当时已作为一种审判制度,收到了良好效果。就地审判,影响也很大,法官走出法庭,到案发地点、当事人所在地或附近村庄进行审判,既便利调查取证和土地的勘验,保证了丈量迅速和准确,更重要的是便于法制宣传教育,有利于人民群众更好地遵纪守法。(www.xing528.com)
3.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法理学思想与法制实践相结合的有效方法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最大优点,是将法理学思想与法制实践有效结合起来。如法理学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主张婚姻自由,要求保障人权,这些理论都在具体实践中,即审理案件中体现出来,使得一次合法的审判,既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又是一堂深刻的道德教育,更是一次有效的政策宣传。
马锡五于1962年去世后,曾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董必武和谢觉哉都写了长诗怀思马锡五同志,致敬其对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的贡献。当年,作为马锡五同志办理案件的当事人如封捧儿以及名叫“刘巧儿”的剧中人都写文以作悼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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