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鸿烈(1903—1977),著名的中国古代法理学者,又名炳堃,别名宪武,云南晋县人。早年留学日本,获东京大学法学博士,在大学任教多年。主要著作有《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法律在东亚诸国的影响》等。现仅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作如下简要介绍:
1.《中国法律思想史》一书出版情况
该书于1930年由上海商务印书馆初版,1933年再版,1967年由台湾商务印书馆再版,1988年第三版,1989年上海书店策划“民国丛书”时,又将该书再版。20世纪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又将该书列入“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重新出版。该书与王世杰、钱端升合著的《比较宪法》以及瞿同祖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都受到两岸学者历久常新的关注,可见其影响在法学界是何等之大。该书共五章,二十余万字,对研究中国法理学思想史有重大的参考价值。
2.对儒墨道法诸家作了详细的介绍与评述
其实,这也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中的精华,尽管其中因历史和理论基础的局限,有些观点值得再深入研究,但在叙述观点上,即介绍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方面还是独到的。如杨先生对儒家的创始人孔丘的“法治”思想的评价:“孔子虽不破坏法治,却不满足法治。”[8]杨先生认为,当时影响最大的还是法家,他在结论中用黑体字标明后指出:“支配春秋、战国以至秦统一时法律内容全体的根本原理是法家的学说。”[9]当然,杨鸿烈先生对先秦时期诸子百家的法学理论缺乏历史唯物主义的分析,对法家与儒家的评价都不太准确。我们认为,其对诸子百家中,特别是儒法两家中关于治国理念的评价并不准确。历史表明,我国古代的治国理念是中华法治文明的重要部分,如法家的“以法治国”“以人为本”“法不阿贵”,儒家的“和为贵”“和而不同”等思想,是维系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经久不衰的精神支柱,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合理借鉴的重要本土资源,具有重要的价值。
3.对中国古代法理学中的基本问题作了系统的梳理与评价
对法律平等、法律公布、肉刑存废、族诛连坐、赦罪当否等问题,杨先生都作了详细的历史考察并作了分析。尽管其中有很多论证需要再深入探讨,甚至还有一些违背唯物史观的看法,但大部分看法还是正确的,对正确认识中国古代法理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有参考价值。值得一提的是,他对清末的礼法之争、中西之争等法学理论问题也作了陈述和评价,这是难能可贵的。当然,由于杨先生是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对法理学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尚需深入。他把“法律平等”“法律公布”“肉刑存废”“赦罪”等问题列为刑法问题,无疑是对法理学知之甚浅,对法理学的研究范围理解太窄。尽管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中国法律思想史》毕竟是一本有学术价值的法理学著作;更何况该书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写的,当时的历史局限性决定了该书还有深入挖掘的必要。遗憾的是,杨先生在1977年与世长辞,但历史不会忘记杨先生对中国古代法理学研究的重大贡献。如果说1905年梁启超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开启了从理论上研究中国法理学的先河、1925年王振先所著的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中国古代法理学》则是系统研究中国古代法理学的专著的话,那么193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1933年再版的杨鸿烈先生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严格来说也是一本中国古代法理学著作,其初步奠定了法理学的学科体系。张国华先生于20世纪末所著并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中国法律思想史新编》则是比较系统研究中国古代法理学的专著。当然,严格地讲,法理思想史与中国古代法理学应该是有所区别的,但从实际来看,中国法律思想史就是中国古代法理学,至少在目前还没有分清两者的区别。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46页。(www.xing528.com)
[2]王中:《中国近代法学教育探微》,载《政法高教研究》1997年第3期。
[3]参见《中国法律图书总目》,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4]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20页。
[5]周鲠生:《国际法》(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427页。
[6]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7页。
[7]王铁崖等:《周鲠生国际法论文选》,海天出版社1999年版,第1~5页。
[8]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2页。
[9]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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