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廷芳(1842—1922),字文爵,号秩庸,广东新会人。1861年毕业于香港圣保罗书院,1874年留学于英国林肯法学院,是中国第一个归国的留英法学博士,取得大律师资格证,被香港聘为法官兼立法局议员。1882年充当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李鸿章的幕僚,1886年清政府派伍廷芳出使美国、西班牙和秘鲁等国。1902年,伍廷芳同沈家本一道出任修订法律大臣,后又任职外务部右侍郎、刑部左侍郎等职。
辛亥革命后,伍廷芳赞成共和政体,组织共和统一会。1912年在孙中山大总统阁下担任司法部长。后来北洋军阀篡夺政权,于1916年任段祺瑞政府外交总长。1917年任孙中山护法军政府外交总长。1921年任广州军政府外长兼财政总长。北伐战争时,曾代行总统职权。1922年6月在支持孙中山反击陈炯明叛乱中,逝世于广州。伍廷芳崇尚法律,重于实践,其主要法律思想有:
1.主张变法图强,积极拥护民主共和国
伍廷芳年轻时,身为清政府官僚,痛感清王朝政府腐败、民族危机,公开提出“上下一心,变法图强”,他一度作为变法修订法律大臣与沈家本一起在清末法制改革中起到了积极作用,曾制定了好几部在当时来说算是进步的法律。
2.投身革命,拥护与投身民主共和,为制定新法起了作用
辛亥革命期间,伍廷芳从维护清王朝统治的改良主义立场,转变到支持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1911年后,他电促清皇帝退位,在担任南北议和全权代表时,坚持废除帝制,以建立共和政府为前提。后来袁世凯篡夺政权时,伍廷芳坚决反对袁世凯复辟帝制,他身为外交总长,横眉冷对北洋军阀,坚决拒绝副署解散国会的命令。他在孙中山临时政府时期,先后主持或协助颁布了几道进步的法令,得到民众的支持。
3.倡导和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伍廷芳反复强调:“以律例眼中所视全国之人,无分上下高低,尽属平等。国家法律,上下人须一律恪遵,位极长官,亦难枉法。犯法者无论上下,一同治罪,此之谓平等也。”[9]就是说,伍廷芳已明显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同时,他弘扬了自由理念,将自由与守法连在一起,说:“人能守法,斯能自由。”
4.主张司法独立与文明审判
伍廷芳认为,司法独立是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他说:“文明强国,尊崇法律,推重司法神圣,不得或贬其权,更不准行政者越俎违章,稍作民权之侵犯,上下守法,四民安谧,此治国之第一要图也。”[10]
在封建社会,婚姻均由父母包办,造成了不少悲剧。伍廷芳倡导婚姻自由,坚决反对父母包办儿女的婚姻。为此,他主张修改有关婚姻立法,先后多次与礼教派论争。虽然这在封建制度下难以成功,但伍廷芳的进步思想还是对后世产生了影响,并将婚姻自由写进民国时期有关立法之中。
按照我国学界对历史的分期,自1840年英国用大炮打开中国的大门起,便开启了中国近代史的进程。正是在这个历史时期,中国人民为了救亡图存,掀起了反帝反封建的序幕。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也出现了空前的辩论与争斗。这场辩论与争斗直接关系到中国法学向何处去的大问题。在这场斗争中,涉及两个重大问题:一是如何认识和对待中华法治文明的优秀遗产问题;二是如何认识和对待西方法治国中的某些有利因素。
在对待中华法治文明的优秀遗产问题上,也有两种观点:一是不分青红皂白,一律加以肯定,如坚持“祖宗之法不可变”的顽固立场,拒不接受外来法学;二是分清古代法学的精华与糟粕,从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持第一种观点的顽固派,坚持中华法系的全部,拒不适时而变,最后导致中华法系的消亡。坚持第二种观点的,尽管是极少数,但后来在斗争中亦有为数不多的闪光之处而留下了光辉的业绩。而最终的结局,则使西方法学观点占了上风。尽管其中也有属于人类法治文明的进步因素,但总的来说,反映资产阶级利益的法学思想占了统治地位。这在当时有一定进步意义,但西方法学的虚伪性、欺骗性日益暴露,根本不适合中国国情,更不符合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民族民主革命这一历史潮流。(www.xing528.com)
但是,我们先辈们反帝反封建的可歌可泣的事迹,是值得我们大力赞扬和继承发扬的。他们提出的某些观点,特别是法理学中治国理念的观点和论述是值得我们合理借鉴的,如他们提出的“共治”理念。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和朴素的法治思想,以及太平天国的革命精神,更是值得大加赞扬的。有些观点在形式上至少有一定借鉴意义,如“中体西用”,如果去掉其内容仅就其形式而言,强调法理学要从中国实际出发,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又如有些学者,强调法学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提出“反对抑商”“重视农商”等政策,这在当时也有进步意义。但必须指出,中国近代史上法理学的曲折与争斗,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必经过程。我们要做的,是总结其经验与教训,为今而用,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而努力奋斗!
必须指出,我国近代史上,先进的中国人为了拯救中华民族,提出过很多有价值的先进思路,作出了永载史册的革命行动,造就了不少英雄人物,诸如太平天国的领导者们、戊戌变法的积极参与者们以及辛亥革命的英烈们,他们的业绩标榜千古!尽管他们也存在一些这样或那样的不足,但他们对中国法理学发展的贡献是永存的。其中,他们的一些治国理念及其光辉著作,都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精华,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借鉴,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很好的本土资源。
【注释】
[1]《孙中山选集》(下),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615~616页。
[2]何勤华:《中国近代法理学的诞生与成长》,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3期,第4页。
[3]参见何勤华:《中国近代法律教育与中国近代法学》,载《法学》2003年第12期。
[4]参见李龙:《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与未来》,系1997年国家教委教改项目《面向21世纪法学类专业课程结构、共同核心课及主要教学成果内容改革的研究与实践》的成果之一,该项目曾获国家级教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李龙系主持人,参见《李龙文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39页。
[5]杨鸿烈:《中国法律发展史》(下);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史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93页。
[6]《寄簃文存》六之《新译法规大全序》。
[7]沈家本:《刑制总考四》。
[8]沈家本:《刑制总考四》。
[9]伍廷芳:《刍议》第57页;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史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303页。
[10]伍廷芳:《刍议》第105页;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律史论》,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3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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