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1840—1913),字子淳,号寄簃,浙江吴兴人,进士出身。曾任天津知府、大理院正卿、法部右侍郎等职。1902年清政府任命沈家本为修法大臣。由于他长期从事司法工作,从而熟悉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并能认真总结分析;同时他又是比较全面了解西方资本主义法律制度,并全面改革中国封建社会旧律的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于是沈家本便成为“中国法系全在他手里承前启后,并且又是媒介东西方几大法系成为眷属的一个冰人”[5]。
沈家本著有《读律校勘记》5卷,《文字狱》1卷,等等。另外,后人辑有《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22种,乙编13种。沈家本的著作是其法学思想的结晶,也是他长期从事法律实践的经验总结。他的法律思想具有明显的现实性,并直接为修改法律服务。正如他自己所说:“议法者欲明乎事理之当然,而究其精意之所在,法学之讲求乌可缓乎。”[6]其对法理学之具体贡献有:
1.论证了法律的概念及其与国家、政治的关系
对法律之概念,沈家本继承法学之观念,如“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但他又有所发展,明确指出了“法”与“官”、“法”与国家政治的相互关系,特别重视“法”与国家政治的密切关系,认为“法度立”才能“朝政明”,明确指出:“世未有无法之国而能长治久安者也。”
2.揭示了犯罪根源,论证了“治标”与“治本”的关系
沈家本认为,政治是根本,明确指出:“刑者,政之辅也。”[7]这一观点在当时实属首创,在那个时代能有这样的观点,应该说是个重大进步。事实上,古今中外,法律历来就是为政治服务的。
3.提出了“法须统一”的著名论断(www.xing528.com)
沈家本认为,国家的法律必须统一,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立法宗旨必须统一,强调“法乃国家惩戒之具,非私人报复之端”,就是说法律是维护统治者打击反叛者之工具,而非“泄忿之方”。二是法律必须统一,要正确处理好新律与旧律的关系。三是适用法律必须统一,不能因人而异,指出适用法律不能因对象的身份不同而有所区别。就是说,他已提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概念。
4.沿袭了“德主刑辅”这一传统观点,强调道德在治理国家中的特殊作用
沈家本重视道德教化的作用,并举出了不少我国封建社会实行“德主刑辅”具有实际效果的例子。当然,法律与道德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配合、互相作用,共同为统治阶级服务。
5.强调执法在人
沈家本强调人在执法中的重要作用,既要求执法者专于法律,又要求执法者深刻理解法律。沈家本反复讲述了“法贵得人”“用法在人”的道理。他明确指出:“法之善者,仍在用法之人”,“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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