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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发展史:革命派与保皇派之辩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以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与以康有为为首的保皇派之间关于法治的辩论,是中国思想史上,特别是法理学史上一场重大的思想斗争,斗争的结果直接影响了中国法理学的走向。因此,他对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在戊戌变法失败后,堕落为保皇派的行为,持坚决打击态度。当时,革命派与保皇派争辩的焦点,涉及法学的有:关于宪法。革命派与保皇派都谈论宪法,资产阶级革命派认为“宪法者,国民之公意也,决非政府所能代表”。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革命派与保皇派之辩

孙中山为首的革命派与以康有为为首的保皇派之间关于法治的辩论,是中国思想史上,特别是法理学史上一场重大的思想斗争,斗争的结果直接影响了中国法理学的走向。

孙中山法治思想的主要内容有:

1.反对君主专制和君主立宪

“法自君出,君权至上”这是中国封建王朝的核心内容,也是孙中山坚决反对并为此而奋斗终身的革命目标。孙中山指出:历代封建帝王“举土地为一己之私产,举人民为一己之私权”,其国是一人之国,其法则是一人之法,一家之法,“对外无主权,对内无国法”,就是不称其为国家。孙中山既反对“忘国者”,更反对“贼国者”。“贼国者,专制君主也”,“忘国者”,保皇派也。宣扬“宪法者国民之意”思想,倡导“五权宪法”。孙中山反对保皇派的“君主立宪”,认为清政府的《钦定宪法大纲》,即保皇派鼓吹的宪法,是清政府包办的宪法,他们借立宪之名,行专制之实。因此,孙中山说:“宪法者,一国之根本法,又人民权利之保障也,岂能由政府包办。”

2.倡导“五权宪法”

在孙中山的法治理论体系中,“五权宪法”占有重要地位。早在1906年他就明确提到: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就应该是“五权宪法”,他先后多次讲演“五权宪法”,甚至到1924年,还念念不忘他的“五权宪法”。事实上,后来南京国民党政府就是按“五权宪法”的体制而构建的,一直延续到现在的台湾当局。所谓“五权宪法”,就是在“三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开和相互制衡)的基础上,结合当时中国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传统而增加“两权”,即监察权与考试权。“五权宪法”的理论是建立在唯心史观基础上的“权能分治”理论。孙中山对“政权”一词的解释,别具一格:“政”就是民众之事,集众人之事的大力量就是“政权”。政权和治权是分开的,“治”就是管理众人之事。政权亦称民权,属于人民,他们可以管理国家。治权属于政府,即由政府管理全国事务。政权实际是指“权”,治权实际上是指“能”。政权包括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治权实际上属于人民选举出来的“有能力”的精英。按孙中山最初的想法,政权四个方面是统一的整体,前面两个权,即选举与罢免,表明由人民来决定官吏;后面两个权,即创制与复决,表明人民决定法律的存废;而法律应服务于人民,听从人民。然而,这实际上是种空想,因为军队、警察等政权工具和暴力机关掌握在精英手中,而人民的监督实际上是实现不了的。所以它有虚伪的一面。

孙中山的这种“权能分治”的理论基础是典型的唯心史观,他把人分为三种:“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不知不觉”。第一种人行使“治权”,他们被称为“有能的人”。以此为基础,孙中山把“五权宪法”的实现分为三个时期,即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和宪政时期。“不知不觉”的那部分人,须要“先知先觉”的那部分人去“训导”,然后再进入“宪政时期”。就是说,在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主要是依靠和发挥“先知先觉”那部分人的作用,只有到了宪政时期,人民才有可能(“后知后觉”和“不知不觉”的那两部分人,即多数人)享有他讲的那四种权利。很显然,孙中山这种理论是荒谬的,是地道的唯心史观,是蔑视人民群众的不切合实际的观点。

3.主张法治,反对人治

孙中山先生一贯坚持法治思想,在1924年召开的由国共合作的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他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即实行“联俄、联共、扶助农工”三大政策后,具有新的意义,并将其与西方法治相比较后明确指出:“近世各国所谓民权制度,往往为资产阶级所专有,适成为压迫平民之工具。若国民党之民权主义,则为一般平民所共有,非少数者所得而私也。于此有当知者,国民党之民权主义,与所谓‘天赋人权’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适合于现在中国革命之需要。盖民国之民权,唯民国之国民乃能享之,必不轻授此权于反对民国之人,使得借以破坏民国。”[1]他坚决反对人治、反对帝制,具有反帝、反封建的革命性,因此,我们称中山先生为革命的先行者,是世纪伟人。当然,孙先生领导的辛亥革命并未超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范围,而且经孙先生解释后的新三民主义,按毛泽东同志的论述,与新民主主义大同小异。

4.主张做坚定的革命者,反对保皇派(www.xing528.com)

这正是孙中山先生伟大的地方,他领导的革命活动长达40年,可以说是为之奋斗终身。因此,他对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在戊戌变法失败后,堕落为保皇派的行为,持坚决打击态度。孙中山认为,一国可以无君,天下可以无君,但一国不可无民,天下不可无民,只有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帝王、君主只不过是窃取人民权力的大盗而已。保皇派把开国会、定宪法、实行君主立宪制度当作他们的主要目的,这显然是违背人民意志的,而清王朝的假立宪,完全是欺骗人民的,因此,中国只有革命才有前途。

5.反对“三纲”和礼治

孙中山先生坚决反对“三纲”,反对所谓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认为这是封建礼教压迫人民的鸦片,必须坚决反对和批判。“三纲”这种封建礼教,是为专制政治服务的,是几千年来困住中国人民的绳索,必须坚决清除。革命派主张法治和制定革命之宪法。宣传“宪法者,一国之根本法,人民权利之保障也”。人民要的是这种宪法,而不是保皇派的君主立宪。

章太炎(1869—1936),原名炳麟,字枚叔,号太炎,浙江余杭人。甲午年投靠康、梁,戊戌变法失败后逃亡日本,1900年后摒弃改良主义,1903年在上海《苏报》上发表《驳康有为论革命书》,后又为邹容革命军》作序,誉为革命的“义师先声”,影响很大。曾被捕入狱,1906年刑满出狱,东渡日本,加入孙中山领导的“同盟会”,为《民报》主编,与保皇派展开论战,后又脱离革命。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又转向爱国反帝立场,1936年去世。

当然,在孙中山领导下的革命派人数众多,除章太炎外,还有黄兴、邹容、陈天华、蔡之培、廖仲恺宋教仁等。由于章太炎系《民报》主编,因此,在思想斗争上走在最前线,特别是在法治理论上,章太炎起了主要作用。但由于他立场经常变换,因此,后人评价不一。

当时,革命派与保皇派争辩的焦点,涉及法学的有:(1)关于宪法。革命派与保皇派都谈论宪法,资产阶级革命派认为“宪法者,国民之公意也,决非政府所能代表”。保皇派也讲宪法,他们讲的是君主立宪,他们鼓吹的宪法是清政府自己制定的,即“钦定宪法”,公民只有义务,没有权利,清王朝的统治,是万世一统。(2)关于礼教。革命派不仅批判保皇派所保护的宪法,实质上是实行专制之实;而且也批判封建礼教,指出“礼者非人固有之物”,认为这种伪道德使人类丧失自由平等的资格,“礼教与刑罚相为表里”。(3)关于民主法治。革命派倡导民主法治,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生而平等,倡导自由、平等、博爱这些资产阶级民主法治的口号,在当时应该说是有进步意义的。而保皇派主张的则是极不平等的封建特权,这当然是不合时宜的。

通过清末的三场争辩与斗争,资产阶级革命派取得了胜利,最后导致了中国法理学的转向,使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占了上风,并形成了一些法理学教材。据何勤华教授考证,从清末至1949年,中国出版的法理学教材(包括法理学、法律学、法学通论、法学概论和法律哲学)共424种,其中冠以“法理学”名称的有20种,冠以“法律哲学”名称的有11种。[2]这些教材大同小异,其结构基本相同,大多是以介绍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派别为主要内容的。出版时间大多在民国时期,基本上集中在上海出书。其中,“法律哲学”多数系翻译过来,“法理学”基本也是翻译过来的。当然,写中国法理学的书也是有的,如梁启超1904年著的《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不过,当时梁启超的主要精力还是以介绍西方的法律思想为主,但梁先生对中国古代法理学特别是对先秦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尤以法理学思想为重点,介绍得很详细,是对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巨大贡献,但有些观点还值得深入探讨。

总之,中国近代法理学是有发展的,但这种发展严格来说是转向的发展,在当时,还是有进步意义的。但是这种转向取得的进步,只能是暂时的,何况在近代史的后期,这种转向则走向了反动。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他们引进了德国、日本一些法西斯式的和欧美一些落后反动的法律思想,直接阻碍了中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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