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仁玕(1822—1864),广东花县人,太平天国后期的重要领导人,是一位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和法学家。他是洪秀全的族弟,出生儒门,自幼学习经史,担任多年塾师。曾寄居香港为外国传教士教书,并一度当过牧师,长期受西方资本主义思想影响,后于1859年经过艰苦努力来到天京,受到洪秀全的重用,被封为干王,晋升军师,为了“善辅国政,以新民德”,著有《资政新篇》,经洪秀全批改后,作为太平天国后期的政治、经济纲领。其法学思想较为丰富,尤其对法理学的发展有较大贡献。其法学思想有:
1.重视法制,提倡“因时制宜,度势行法”
洪仁玕到达天京后,正值杨韦事件之后,国势日衰,急需寻找救国方案。洪仁玕认为“立法制”是治国的首要任务,他在《立法制宣谕》中重点提出“国家以法制为先”,要求洪秀全整顿法制,不仅可以扭转太平天国“人心冷淡”的局面,而且可以对增强国力、战胜清军具有促进作用。洪仁玕认为,不但要“立法制”,而且要“立法当”“立法善”。他认为:“凡一切制度考文,无不革故鼎新。”于是提出28条改革措施,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方面:在政治方面,加强中央领导,王、侯不得各自为政,要求做到“上下精通”。在经济方面,主张“兴车马之利”和“兴舟楫之利”,包括修铁路、公路和兴修水利等。在文化教育和社会福利方面,主张办报纸、设学校、开医院,兴办各种慈善事业,如开办养老院、兴办育婴堂等。在完善立法的同时,强调做到“奉法、执行、行法”。总之,洪仁玕主张一切大政方针,均应“宜立法为准”。这是《资政新篇》的总纲。洪仁玕认为,治理国家必须遵循法律,国家兴亡盛衰在于“设法用人”是否“得其当”。
2.力图建立一套体现民主精神的诉讼制度
太平天国有一套比较完整的有关诉讼审判的立法制度,既确定了司法机关的体系,也明确规定了必要的诉讼程序。按规定,天王是最高裁判者,天王以下的中央各王都有权审理案件,同时,中央还设有刑部尚书、典刑、典牢等专职官员。地方总制和监军也兼理一般诉讼案件。军队中也设有专管刑狱的典官。法律要求执法“至严”。同时,太平天国的刑罚制度极为残酷,诸如“点天灯”“五马分尸”等。不仅对敌人十分严厉,对自己的弟兄,一旦有通犯,或一些重大犯罪也严加制裁,如周扬能“反骨逆天”案、朱大妹“毒害东王”案、张继庚“里应外合”案等,查获后坚决镇压。太平天国有一种特殊的诉讼,即在“大门走廊内置大鼓两面,凡受害伸冤或要申诉的人们均可自由击鼓,要求首长主持公道”。这一点类似封建衙门的登闻鼓,但与敲击登闻鼓之人在诉讼前需要受到责罚不同,太平天国的击鼓者并不会受到责罚。“首长”在审理时必须实事求是,主持公道。
3.严禁贩卖鸦片,直接打击了西方列强的鸦片侵略
太平天国继承了严禁贩卖鸦片的规定,颁布了严厉的禁烟法律《十款天条》,其第七条规定将“吹洋烟(即吸鸦片)”提到“犯天条”的高度,对犯者“斩首不留”。对贩卖鸦片者,一律斩决。应该说太平天国在禁烟、禁赌、禁娼等方面都收到了良好效果。
当然,太平天国在法制上也存在严重缺陷,甚至严重的封建主义毒素:一是天王权力凌驾一切;二是等级制度极为森严;三是浓厚的封建迷信;四是内斗残酷。[10]
【注释】
[1]《龚自珍全集·乙丙之际著议第七》。(www.xing528.com)
[2]《龚自珍全集·明良论四》。
[3]《龚自珍全集·上大学士书》。
[4]《龚自珍全集·壬癸之际胎观第一》。
[5]《龚自珍全集·平均篇》。
[6]魏源:《书古微·甫刑篇发微》。
[7]魏源:《默觚下·治篇十二》。
[8]魏源:《海国图志·议战》。
[9]魏源:《默觚下·治篇五》。
[10]注:本节所有引文均参见《太平天国》第1册,神州国党社1953年版,第1~3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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