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夫之(1619—1692),字而农,号姜斋,湖南衡阳人。晚年隐居湘西之石船山,世称船山先生。曾起兵反清,失败后走桂林。其著述甚丰,有《船山全集》传世。他是个唯物主义者,其法理学思想和治国理念主要有:
1.提出世上“无一成之法”思想
王夫之从唯物主义的历史观出发,论证了法律的可变性,批判了“法祖从王”,“守其故物而不能自新”的保守思想。明确指出:“天下有定理而无定法。”[40]认为变法革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2.主张人治与法治并重,实行“共治”,但重在治吏
王夫之指出:“任人任法皆言治也”,[41]而“严以治吏,宽以养民”。[42]这是继续了东汉以来,中国历代实行“儒法合流”的治国方略,但王夫之的发展在于他强调重在治吏,这揭示了法治的实质。
3.坚持“法贵简,刑贵轻”的观点
王夫之认为,法律的作用在于惩恶劝善,至于法律内容的详略,则取决于客观的需要。认为“立国之始,法不得不详”,但社会稳定之后,应“法贵简而能禁,刑贵轻而必行”[43]。
4.提倡良法与贤人相结合(www.xing528.com)
王夫之虽然没有用“良法”这个词来表达所立之法,但他强调法要顺潮流。同时,更强调“任人任法皆言治也”。要求执法者应是贤吏。因此,需要“择人而授以法”,“进长者以司刑狱,而使守画一之法”。[44]
5.倡导“法贵责上”
这实质上是王夫之民主思想的精华,他强调“法先自治以治人,先治近以及远”,只有位居高位的权贵奉法守法,才可以令众。他谴责专制制度只罪下而不纠上,只“严下吏之贪”,而不问上官,其结果必然是“法益峻,贪益甚,政益乱,民益死,国乃以亡”。相反,“严之于上官”,对特权者绳之以法,则“吏安职业,民无怨尤,而天下已平矣”。[45]
6.坚持“原情定罪”
原情定罪,是指根据罪有差等而相应论罪量刑。就是说,要根据犯罪的轻重和犯罪情节定罪科刑。对于司法官员在执法时的出入人罪情节,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夫之还是伟大的爱国主义者,他的“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教育和启发了人民高度的爱国主义精神。这是中华民族的精华,将永放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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