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洵(1009—1066),字明允。27岁开始求学,48岁拜会欧阳修,大受赞誉,但未被重用,留京编纂。
苏轼(1037—1101),字子瞻,号东坡居士,进士出身,官至礼部侍郎,后因与王安石革新变法意见不和,被贬黄州等地,死于常州。
苏辙(1039—1112),字子由,19岁中进士,官至尚书右丞、中大夫等。晚年退居徐州,号称颍滨遗老。
“三苏”均位列“唐宋八大家”之中,其治国理念明确,其法律思想主要有:
1.主张“礼法共治”
苏轼兄弟均以父为师,强调文须“有为而作”。正如苏辙所说:“父兄之学,皆以古今成败得失为议论之要。”[8]如苏洵的《管仲论》,苏轼的《思治论》《六国论》,苏辙的《黄州快哉亭记》等。他们都主张“礼法共治”为治国理念,并指出:“立法”与“任人”是治理国家之“两柄”。同时,他们认为,当时宋代的问题,“天下之所以不大治者,失在于任人,而非法制之罪也”[9]。
2.提出“厉法禁,自大臣始”的赏罚平等思想(www.xing528.com)
这实际上是继承了法家的“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的思想,在当时具有现实意义。他们指出:“圣人为天下,岂容有此暧昧而不决?故曰:厉法禁自大臣始,则小臣不犯矣。”[10]
3.不赞成严刑峻罚,提出罪与刑应轻重相当的观点
神宗时曾颁布《诸仓丐取法》,“三苏”认为其中对罪刑的规定不相当,应修改或废弃之。就是说,他们反对严刑,主张罪与刑应基本相当,因为严刑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最重要的在于人的道德教化,要以教化为主。
4.苏轼对“刑不上大夫”作了新的解释
他认为“刑不上大夫”是指审判方法,而不是大夫犯罪,不给予处罚。事实上,“刑不上大夫”是指“肉刑”不上大夫,即大夫犯罪,照样要按刑法处罚,只是不用肉刑而已。但“十恶”罪是除外的,很多大臣如商鞅被判处死刑,实施的是最严厉的刑罚——“车裂”。
“三苏”是文学家,在文学上建树极高,但他们不是为文学而文学,其中渗透着明确的治国理念和法学思想。因此,有人专门写了《法学家苏东坡》的论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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