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匡胤(927—976),宋代的开国皇帝。原为后周殿前都点检,领宋州归德军节度使,掌握兵权。公元960年发动陈桥兵变,即日称帝。
赵光义(939—997),为宋太祖赵匡胤之弟,原名赵匡义,后改名为赵光义,涿州(今河北涿州)人,弟继兄位,为宋代第二代皇帝。
1.采用“儒法共治”的治国理念
赵宋王朝是中国古代史的一个转折点,改变了国家长期分裂的状态,结束了五代那样的分裂局面,实行“儒法共治”的治国理念,加强了中央集权,建立了统一的国家。他们先后攻灭了荆南、湖南、后蜀、南汉、南唐诸国,削弱了军人掌握政权的权力。随之,又在太祖即位后,消灭了北汉,使国家趋向统一和巩固。
2.改革吏治,强调法律的作用
大力加强惩治贪官的力度,太平兴国三年,太宗下诏,自太平兴国之年起,“诸职官以赃致罪者,虽会赦不得叙,永为定制”。[1]淳化二年,又设立审刑院,作为刑事案件的最高复审机构,有效防止了大理寺和刑部审理案件中的出入人罪的情况。(www.xing528.com)
3.革除朝廷弊端
北宋初年,赵匡胤和赵光义兄弟为帝期间,先后多次改革,不断革除朝廷弊端,如采纳群臣上奏,花大力气解决国家机构的“三冗”(冗官、冗吏、冗兵)问题,不仅减轻了国家负担,也减少了官员对百姓的欺压。
4.重视法学教育
宋代是我国法学特别是法理学发展的重要阶段,总结宋代法学教育和法学思想的成就,主要有四点:一是,宋代诞生了更为细密的理学,对法理学和治国理念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在立法上,《宋刑统》在体系上有较大创新;三是,在法理学上有重大成就,如《洗冤录》等;四是,改革了吏制,惩治了贪污腐败,整顿了军队,特别是废除了具有较大军权的节度使这个旧制度。
5.编制《宋刑统》
这是宋太祖在法治建设方面的重要标志。《宋刑统》于太祖建隆四年,即公元963年颁行,共30卷,分12篇502条。这是宋太祖为了结束五代分裂局面而在法律上采取的重大举措。他以唐律为基础,又汇集了中唐以来的敕、令、格、例作为附件,以为补充,《宋刑统》是宋初的主要法律。即“《刑统》为宋一代之法制,其后虽用编敕之时多,而终以《刑统》为本”。[2]《宋刑统》虽以唐律为基础,但与其比较,有如下不同:第一,名称不同。该法典不称律或法,而称“刑统”,其意为是以类统编本朝刑事法规。第二,篇下分门类篇。《宋刑统》将同一性质的法律条文归结为一个单元,称为“门”,也是后来称为“部门法”的渊源。第三,《宋刑统》新增“臣等起请”32条,这是一个新样式。所谓“臣等起请”,即窦仪等修律大臣根据实际情况向朝廷提出的立法建议,作为新增条款,以与所附敕令相区别。第四,设“余条准比”,即指类似类推性质的条文。《宋刑统》是我国古代法律编纂的新体例,成为后世《大元通制》《大明律例》《大清律例》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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