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居易(772—846),字乐天,唐朝著名诗人和法理学家。祖籍太原,出身贫寒,关心人民疾苦。进士出身,曾任左拾遗等职,一度被贬江州(今江西九江),后官至刑部尚书。他以《长恨歌》和《琵琶行》而闻名于世。然对其著名的法理学思想,却知者不多。特将其法理学思想和几首政治诗(又称讽喻诗)简述如下:
1.正确认识刑、礼、道三者的关系及其治国的功能
礼治与法治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重要理念。尽管礼治的时代业已过去,但其影响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儒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明确“刑(法)”与“礼”的关系极为重要。白居易作为政治家和诗人,首先科学回答了这一问题。他有句名言,“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于是“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29]他提出国家应加强法制,做到令行禁止。
2.要求唐代当政者尽快改变“轻法学,贱法吏”的局面
白居易认为,应“悬法学为上科”,提拔、奖励和表彰清正廉洁的法官,绝不能使“国家生杀之柄,假手于小人”,不能使“舞文之弊,生于刀笔之下”,要求做到上下循法、刑罚自措的目的。他又明确指出,治理国家不能依靠“猛政”与“严刑”,而是主张依靠君主“勤教令以抚之,推诚信以奉之”,做到“恩荣并加,畏爱相济”。[30]
3.坚持废除肉刑
我国古代刑罚极为残酷,尤其“老五刑”。自西汉文帝起,开始废除肉刑,但几经曲折,直到隋文帝《开皇律》才从立法上以新五刑代替旧五刑,但其残余仍然存在。唐代还在其实践中偶尔使用肉刑。故白居易坚决主张彻底废除肉刑,认为若再恢复肉刑,则是直接违背了“适时变、顺人情”的原则。
4.坚持法家历来坚持的治国要正确使用赏罚二柄的原则
白居易明确提出赏罚适度的主张,写道:“臣闻明王之御功臣也,量其功而限之以爵,审其罪而纠之以法。限之以爵,故爵加而知荣矣;纠之以法,故法行而知恩矣。”[31]
5.重视法学和法学人才
白居易作为刑部尚书,多次上奏:“伏惟陛下悬法学为上科,则应之者必俊乂也;升法直为清列,则授之者必贤良也。然后考其能,奖其善,明察守文者擢为御史,钦恤用情者迁为法官。”[32]当然,这是他从事刑部尚书的切身体会。一个国家不重视法学,治理国家就没有理论支撑,不重视法官判决肯定出问题。
6.初步揭示了犯罪的根源
在剥削社会,其犯罪根源当然与社会制度有关,白居易认为劳动人民有些犯罪直接与生活贫困有关,他说:“食足财丰而后礼教所由兴也,礼行教立而后刑罚所由措也。”而“刑之繁省,则系于刑之众寡也”,“教之废兴,系于人之贫富也”。当然,刑事犯罪有其客观原因,也有其主观原因,而剥削制度本身就是旧社会犯罪的根源。至于政治犯则完全是社会制度造成的,人们造反是被迫的,逼上梁山就是明证。
7.将诗歌与政治密切结合
白居易是文学家,是伟大的诗人,其诗的政治性十分明显,揭露了封建社会的黑暗。他认为诗歌必须为政治服务,担当起“补察时政,泄导人情”的政治使命,实现“救济人病,裨补时阙”的政治目的,提出“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33]他又解释说:诗歌应当“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34]。就是说,诗歌与政治密切结合,这是白居易诗论的核心。
白居易写诗数百首,最有代表性的是《新乐府》50多首和《秦中吟》10首。他在每首诗的标题后,都附加一个小序,以揭示该诗的主旨,最典型的有《新丰折臂翁》和《卖炭翁》,语言生动,揭露深刻,感情深厚。既对劳动人民表示深刻的同情,又对旧社会做了无情的揭露,并从法理上进行分析,揭示出人民贫穷的原因。总之,白居易虽然是诗人,但他也是法学家,“诗言志”,他不仅表达了其法治思想,而且还提出了法理要求,是我国历史上少有的融文学与法理于一体的名家。
【注释】
[1]转引自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3页。
[3]杜预:《律序》。
[4]《新唐书·选举志》。
[5]《南齐书·崔祖思传》。
[6]《晋书·刑法志》。
[7]《晋书·刑法志》。
[8]《嵇康集·难自然好学论》。
[9]《太师箴》。(www.xing528.com)
[10]《阮籍集·乐论》。
[11]《赠秀才入军·其九》。
[12]《抱朴子·用刑》。
[13]《抱朴子·明本》。
[14]《抱朴子·用刑》。
[15]引自李公焕:《笺注陶渊明集》(卷五)。
[16]《南齐书·孔稚珪传》。
[17]《南齐书·孔稚珪传》。
[18]《南齐书·孔稚珪传》。
[19]《南齐书·孔稚珪传》。
[20]《刘子·法术》。
[21]《刘子·利害》。
[22]《刘子·赏罚》。
[23]《刘子·均任》。
[24]《刘子·爱民》。
[25]《魏书·刑罚志》。
[26]转引自张岂之主编:《中国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页。
[27]转引自张岂之主编:《中国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页。
[28]转引自张岂之主编:《中国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53页。
[29]《白居易集·策林三:刑、礼、道》,岳麓书社1992年版,第239页。
[30]转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页。
[31]白居易:《御功臣之术》。
[32]《白居易集·策林四:论刑法之弊》,岳麓书社1992年版,第278页。
[33]白居易:《与元九书》。
[34]白居易:《新乐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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