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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居易与中国法理学发展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白居易,字乐天,唐朝著名诗人和法理学家。然对其著名的法理学思想,却知者不多。特将其法理学思想和几首政治诗简述如下:1.正确认识刑、礼、道三者的关系及其治国的功能礼治与法治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重要理念。白居易作为政治家和诗人,首先科学回答了这一问题。

白居易与中国法理学发展

白居易(772—846),字乐天唐朝著名诗人和法理学家。祖籍太原,出身贫寒,关心人民疾苦。进士出身,曾任左拾遗等职,一度被贬江州(今江西九江),后官至刑部尚书。他以《长恨歌》和《琵琶行》而闻名于世。然对其著名的法理学思想,却知者不多。特将其法理学思想和几首政治诗(又称讽喻诗)简述如下:

1.正确认识刑、礼、道三者的关系及其治国的功能

礼治与法治是中国古代治理国家的重要理念。尽管礼治的时代业已过去,但其影响仍然存在,尤其是在儒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明确“刑(法)”与“礼”的关系极为重要。白居易作为政治家和诗人,首先科学回答了这一问题。他有句名言,“刑行而后礼立,礼立而后道生”,于是“刑者礼之门,礼者道之根,知其门,守其根,则王化成矣”。[29]他提出国家应加强法制,做到令行禁止。

2.要求唐代当政者尽快改变“轻法学,贱法吏”的局面

白居易认为,应“悬法学为上科”,提拔、奖励和表彰清正廉洁法官,绝不能使“国家生杀之柄,假手于小人”,不能使“舞文之弊,生于刀笔之下”,要求做到上下循法、刑罚自措的目的。他又明确指出,治理国家不能依靠“猛政”与“严刑”,而是主张依靠君主“勤教令以抚之,推诚信以奉之”,做到“恩荣并加,畏爱相济”。[30]

3.坚持废除肉刑

我国古代刑罚极为残酷,尤其“老五刑”。自西汉文帝起,开始废除肉刑,但几经曲折,直到隋文帝《开皇律》才从立法上以新五刑代替旧五刑,但其残余仍然存在。唐代还在其实践中偶尔使用肉刑。故白居易坚决主张彻底废除肉刑,认为若再恢复肉刑,则是直接违背了“适时变、顺人情”的原则。

4.坚持法家历来坚持的治国要正确使用赏罚二柄的原则

白居易明确提出赏罚适度的主张,写道:“臣闻明王之御功臣也,量其功而限之以爵,审其罪而纠之以法。限之以爵,故爵加而知荣矣;纠之以法,故法行而知恩矣。”[31]

5.重视法学和法学人才

白居易作为刑部尚书,多次上奏:“伏惟陛下悬法学为上科,则应之者必俊乂也;升法直为清列,则授之者必贤良也。然后考其能,奖其善,明察守文者擢为御史,钦恤用情者迁为法官。”[32]当然,这是他从事刑部尚书的切身体会。一个国家不重视法学,治理国家就没有理论支撑,不重视法官判决肯定出问题。

6.初步揭示了犯罪的根源

在剥削社会,其犯罪根源当然与社会制度有关,白居易认为劳动人民有些犯罪直接与生活贫困有关,他说:“食足财丰而后礼教所由兴也,礼行教立而后刑罚所由措也。”而“刑之繁省,则系于刑之众寡也”,“教之废兴,系于人之贫富也”。当然,刑事犯罪有其客观原因,也有其主观原因,而剥削制度本身就是旧社会犯罪的根源。至于政治犯则完全是社会制度造成的,人们造反是被迫的,逼上梁山就是明证。

7.将诗歌与政治密切结合

白居易是文学家,是伟大的诗人,其诗的政治性十分明显,揭露了封建社会的黑暗。他认为诗歌必须为政治服务,担当起“补察时政,泄导人情”的政治使命,实现“救济人病,裨补时阙”的政治目的,提出“文章合为时而著,歌诗合为事而作”。[33]他又解释说:诗歌应当“为君、为臣、为民、为物、为事而作,不为文而作也”[34]。就是说,诗歌与政治密切结合,这是白居易诗论的核心。

白居易写诗数百首,最有代表性的是《新乐府》50多首和《秦中吟》10首。他在每首诗的标题后,都附加一个小序,以揭示该诗的主旨,最典型的有《新丰折臂翁》和《卖炭翁》,语言生动,揭露深刻,感情深厚。既对劳动人民表示深刻的同情,又对旧社会做了无情的揭露,并从法理上进行分析,揭示出人民贫穷的原因。总之,白居易虽然是诗人,但他也是法学家,“诗言志”,他不仅表达了其法治思想,而且还提出了法理要求,是我国历史上少有的融文学与法理于一体的名家。

【注释】

[1]转引自栗劲:《秦律通论》,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3页。

[2]《隋书·刑法志》。

[3]杜预:《律序》。

[4]《新唐书·选举志》。

[5]《南齐书·崔祖思传》。

[6]《晋书·刑法志》。

[7]《晋书·刑法志》。

[8]《嵇康集·难自然好学论》。

[9]《太师箴》。(www.xing528.com)

[10]《阮籍集·乐论》。

[11]《赠秀才入军·其九》。

[12]《抱朴子·用刑》。

[13]《抱朴子·明本》。

[14]《抱朴子·用刑》。

[15]引自李公焕:《笺注陶渊明集》(卷五)。

[16]《南齐书·孔稚珪传》。

[17]《南齐书·孔稚珪传》。

[18]《南齐书·孔稚珪传》。

[19]《南齐书·孔稚珪传》。

[20]《刘子·法术》。

[21]《刘子·利害》。

[22]《刘子·赏罚》。

[23]《刘子·均任》。

[24]《刘子·爱民》。

[25]《魏书·刑罚志》。

[26]转引自张岂之主编:《中国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页。

[27]转引自张岂之主编:《中国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52页。

[28]转引自张岂之主编:《中国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253页。

[29]《白居易集·策林三:刑、礼、道》,岳麓书社1992年版,第239页。

[30]转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页。

[31]白居易:《御功臣之术》。

[32]《白居易集·策林四:论刑法之弊》,岳麓书社1992年版,第278页。

[33]白居易:《与元九书》。

[34]白居易:《新乐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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