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孙无忌(?—659),河南洛阳人,系长孙皇后的兄长,著名的法律解释学家,随着李世民征战多年。太宗去世时,受命辅佐唐高宗李治,执掌国事多年。《贞观政要》对其政绩做了详细记载。长孙无忌的重大贡献,就是修改与注释法律,先后注释了《武德律》与《贞观律》,特别是受命于唐高宗,与李绩、于志宁等人一起,全文注释了《永徽律》,即现存的唯一的一部古代法律,将我国古代法律解释发展到一个全盛的阶段。如果说古代的罗马法是奴隶制法律的典范,1804年《法国民法典》(即《拿破仑法典》)是第一部完整的资本主义法律,那么,《唐律疏议》则是封建社会的一部世界性法律。它不仅是我国古代立法上的重大成果,而且也是法律解释学的一个重大突破。其中不少方面促进了中国法理学的发展,其主要内容概括如下:
1.名词解释
《唐律疏议》共对190多个法律专有名词做了解释。鉴于唐律是民刑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现对民法、刑法和诉讼程序三大方面的主要名词作概述。
(1)民法方面,共解释了约70个名词,如唐律对物权和债权都做了一种科学的解释,虽然用语有所不同,但含义与今世民法中的名词大致相似。如将“物”分为“自然之物”与“财产之物”。“财产”又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前者如畜产,后者如土地、房屋。对唐律第447条关于田宅的解释为“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对债也作了解释:“负债者,谓非出举之物,依令合理者,或欠负公私财物,乃违约乖期不偿者。”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另一当事人可以去官府告状。对婚姻家庭的有关规定,也做了解释,认为“婚书”是指“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即男女双方同意,则表示“已报婚书”。不过,婚书必须是书面的,双方各自的尊长做主,且有媒人从中搭桥。同时,对离婚要求较严,即“七出”“三不去”。“七出”为“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舅姑,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但有三种情形除外,“有所取无所归(无娘家可归的),不去;与更三年丧(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即这三种情况可以“不去”。唐律(《永徽律》)虽然对继承的规定不多,但同时期颁布的“户令”却比较详细。不过,《永徽律》对养子女却做了规定,《唐律疏议》又做了解释:“若所养父母自生子及本生父母无子,欲还本生者,并听。即两家并皆无子,去住亦任其情。”这就是说,养父母后来生了孩子,养子可以回原来父母那里,也可以留在养父母那里,由养子自己决定。《唐律疏议》虽然是以刑法为主的综合性法律,但对民法的解释还是很清楚的。此外,还有关于“侵权行为”“违法责任”以及其他有关解释,这里就不列举了。
(2)刑法方面。《唐律疏议》对刑法中的每个罪名都作了解释。同时,对刑法中部门法理学的名词也作了解释。如对“故意”与“过失”的解释是,故意应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上追求后果的发生;二是明知会发生某种后果,却放任后果的发生;三是起初不知情,后来知情后,也不报告。按律规定,故意犯罪要罪加一等。至于“过失”,一般都用“不觉”“不知”或“不知情”。过失犯罪要从轻处罚,一般有减三等、五等和一等。还有“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更有甚至,在我国首次对“共同犯罪”作了解释。“共同犯罪”也称“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谋及共同实施的犯罪。共犯分“首犯”与“从犯”两种,对首犯科刑要重。对“教唆犯”虽未规定,但第378条有类似规定:“诸诈教诱人使犯法,及和令人犯法……皆与犯法者同坐。”同时,唐律也对数罪并罚作了规定。
2.限制解释
《唐律疏议》对解释方法有了新的发展,除名词解释即语义解释外,还有限制解释、扩张解释和类推解释。限制解释就是指司法人员就某种犯罪适用的对象、范围和刑种等一些界限问题作了限制性解释。如犯“十恶”罪者本应缘坐,老、疾免者,虽免罪,但身有官品者,亦应除名。(www.xing528.com)
3.扩张解释
凡律文没有规定的事项,均纳入同类法律规范的范围,就是说使用了大量的扩张解释。
4.类推解释
凡律文没有规定的事项,可以类推,但必须是对整个社会秩序有损害的行为,而且在适用律文的具体条款时要严格把握。
总之,《唐律疏议》是封建社会比较典型的法律,不仅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而且也是法律解释学的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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