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稚珪(447—501),字德璋,会稽山阴(今浙江绍兴)人。曾任南齐尚书、右丞、御史中丞、都官尚书等司法要职。他文武双全,但所有文论全部散失,明人辑有《孔詹事集》一书。
1.强调“法理”
孔稚珪认为国家治理必须依据法制,要求严格依法办事。明确指出:“匠万物者,以绳墨为正,驭大国者,以法理为本。是以古之圣王,临朝思理,远防邪萌,深杜奸渐,莫不资法理以成化,明刑赏以树功者也。”[16]当然,孔稚珪讲的法理带有启蒙性,专指封建统治之理。他崇尚儒学,其“以法理为本”无非是指以礼义为原则的封建法制之理,这是历史的局限、阶级的偏见。但是,如果去其糟粕,取其“以法理为本”的精华是有实践意义的。我们已进入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在执法或司法过程中,应该“以法理为本”,以法理的高度和深度来认识执法与司法的重要性。
2.主张在司法上坚持“公平正义”
孔稚珪说:“断狱之职,自古所难矣。今律文虽定,必须用之;用失其平,不异无律。”[17]他反复强调,用法必须符合法之“理”,如果法吏对律书不解,“既多谬僻,监司不习,无以相断,则法书徒明于帙里,冤魂犹结于狱中”[18]。可见,明法理才有公平正义。(www.xing528.com)
3.重用明法理的人
由于孔稚珪强调法理的重要性,故南齐重视法学教育,突出法理之精要。因此,南齐在选拔法官和执法者时,认为“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19]。他们主张要奖励判案准确的法官,重用那些明法理、忠于朝廷的人。
我国古代重视法治,弘扬法治的人不少,法家人物的功绩为众人所熟知,但真正懂法理的法家并不多,他们往往将法家与重刑主义(“以刑去刑”)联系在一起。因此,虽然法家对社会进步有过贡献,但由于他们强调重刑主义,受人敬重的人并不多。强调司法人员要熟习法理,主张公平正义,孔稚珪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其作为封建时期的司法官吏,能如此重视法理实践实为少见,这也说明中国古代法理学不仅有理论,而且有实践,真可谓法治文明的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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