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籍(210—263),字嗣宗,陈留尉氏(今河南开封)人。出身经学世家,自幼攻读经书,出任过大司马府的步兵校尉。崇尚老庄,与嵇康齐名,均为“竹林七贤”。后隐居山林,《晋书》说他“志气宏放,傲然自得,任性不羁”。其实,他关心政治,具有特定的法理学思想。
嵇康(223—262),字叔夜,谯国铚县(今安徽省濉溪县)人。原姓奚,后为躲避仇家迁居,改姓嵇。他与阮籍均为“竹林七贤”之一。崇尚老庄,对司马氏集团挖苦讽刺,他与阮籍一样,具有独特的法理学思想。
1.表面上反对“礼教”
嵇康表面上反对司马氏集团宣扬的“礼教”,批评他们“安知仁义之端,礼律之文?”[8]而事实上,对封建正统等级分明、礼法具备的制度是赞同的,极力拥护“刑本惩暴,今以胁贤”和“赏罚虽存,莫劝莫禁”。[9]
2.提倡礼教与自然相统一(www.xing528.com)
阮籍提出:“刑教一体,礼乐外内也。刑弛则教不独行,礼废则乐无所立。尊卑有分,上下有等,谓之礼。人安其生,情意无哀,谓之乐。”[10]
3.宣扬“越名教而任自然”的礼法观
嵇康在《释私论》中说:“人道无违,越名任性。”这代表了两人对礼法的总的思想观念。他们认为,名教与自然不应该是调和的,而应该是以“自然”之是来否定名教之非。这里讲的“自然”,显然是指客观规律,就是说,礼法应该符合客观规律,而不应该任意妄为。这一观点有一定的借鉴价值,法律是主客观的统一,任何法律只有在符合客观规律的前提下,才能对社会发挥正面的作用。
当然,阮籍、嵇康逃避现实、隐居山林的做法,是不应提倡的。如果对现实法律有不同看法,可以提意见,甚至用改革或其他手段对不合时宜的法律予以废止,而不应采取消极手段避世,这是不可取的。阮籍、嵇康系著名文学家,阮籍以咏怀诗的形式发泄他对司马氏政权的不满,他的82首《咏怀诗》和嵇康临终前的《幽愤诗》既表露了他们对当时政权的不满,也反映了他们的法学思想。“良马既闲,丽服有晖。左揽繁弱,右接忘归。风驰电逝,蹑景追飞。凌厉中原,顾盼生姿。”[11]在这首诗中,嵇康想象自己处在军中而雄姿英发的形象,似乎有满腔抱负在胸中,表达了其多么希望用正确的礼法思想、科学的法理学来治理国家的愿望。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