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书·刑法志》是中国古代二十五史上不仅在文字意义上,而且在法学意义上,有重大法理学价值的优秀史书。它由后世即唐初的著名大臣房玄龄、褚遂良、许敬宗监修,并由大部分法学史家撰写的一部官修史书。该书的史料是依据南北朝史家的作品,又经唐太宗下令重修而成,可以说是南北朝时期很有价值的法学著作,尤其是其中有关法理学的观点价值更大。现简述如下:
1.法学形成了独立的学科
中国法学同世界各国法学一样,起初并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虽然有法学家和著名的法学理论,但尚未形成一门独立的学科。自晋以后,大有变化,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形成独立的学科。这表现在:第一,有专管法学的机构和官员,通称律博士,人数寥寥无几。自晋以后,律博士众多,还有律学生。据《册府元龟》记载,北齐有律博士4人,隋有律博士8人,其中有名有姓的就有侯坚固、杨衡之、司马锐、傅霖等后来做了官的人。到了唐宋,法学已正式成为一个专业,在科举制度中专门设立了明法科,即有了法科出身的进士。在博士下面,还有律学生。据《唐六典》说:律学生以律令为核心课程,格、式、法例兼习之。《新唐书》还具体说到了律学生的人数与年龄。“律学,生五十人”,“律学十八以上、二十五以下”。[4]同时,还有法学的专业教材。如徐天麟编著的《东汉会要》中便有“律学”。南齐学者崔祖思对律学大加赞扬:“汉来治律有家,子孙并世基业,聚徒讲授,至数百人。”[5]公元1070年,宋神宗颁布《保甲法》,置“刑法科”。1073年,王安石公开设立“律学”,作为国策与改革之一。总之,这个时期,我国律学正式独立成为一个学科,并成为治国理政的主要学问。尽管在这以前,法学已经起到了这方面的作用,但自晋代以后,法学作为治国理政的学问已经家喻户晓了,甚至成为历代政治改革的主要理论依据。同时,法学也成为历代名人成功的主要法宝,更成为老百姓的救命符,正如《荀子·礼论》中所讲:“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
2.丰富了法理学的内容
《晋书·刑法志》表达了中国古代的法学世界观,认为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对人类、对社会发展起着很大的作用,认为法律特别是其中的刑罚是上天赋予君主治理国家与人民的一种主要手段,是自然界变化的一部分,因此,制定法律和实施刑罚时,不能违背上天的意志,也不能违背自然界的运行规律。《晋书·刑法志》还描述了黄帝、唐尧、虞舜在行使刑罚时,有上天相助的情形。这当然是一种君权神授思想的反映,这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也是不正确的。但有一点应予肯定:在制定法律和实施刑罚时,不能违背客观规律。它告诉人们:法律既有主观性,也有客观性。
3.提到了法律与道德的紧密关系(www.xing528.com)
在立法中,将道德教化作用与法律规范作用结合起来,要求儒法共治(即儒法合流或内法外儒),对巩固封建政权、维护国家统一起到了重大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维护中华五千年文明的重要治国理念。对法律与道德相互关系认识的深度,在司马亮的上奏中可以看出来:“夫礼以训世,而法以整俗,理化之本,事实由之。”[6]熊远在奏议中更是以辩证论之:“礼以崇善,法以闲非,故礼有常典,法有常防,人知恶而无邪心。”[7]
4.总结了部门法基础理论的进展
《晋书·刑法志》在中国法理学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还因为其不仅概括了法学理论即法的一般理论的成就,而且总结了这一时期部门法基础理论的进展,如罪刑法定原则、依法用刑原则、共同犯罪理论等,在法理学中的法律解释(包括对法律名词和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司法心理学方面都有了较大的进步,使法学以独立的学科位列于学术之林,大大提高了法学的威信,特别是流传了一些法律格言,如“人命关天”“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等等,并出现了一些执法如山、嫉恶如仇的清官、谏官。如大理寺丞狄仁杰一年内审理决断案件一万七千多件,而“无冤诉者”。又如侍御史崔仁师,依法办案,在青州处理了一批老百姓造反案件,他通过调查研究,只判处几名要犯、首犯,其余的一律释放。至于清官,事实上也是法官如包拯等人,名扬千古的事迹就更多了。
《晋书·刑法志》也存在一些问题,如对董仲舒的一些错误观点宣扬过多。例如,对董仲舒的“原心定罪”和“春秋决狱”不仅没有批判,而且还加以肯定。同时,张斐等律学家对法律的解释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也有解释不当之处,如扩张解释、类推解释,有扩大解释范围之嫌。再就是对历史上的重大法律事实做了真实的记录,但有些评价失当,如在废除肉刑过程中几经反复,该书对保留肉刑的做法是肯定的,这显然不符合历史潮流。
总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晋书·刑法志》是一部好书,应该予以肯定;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甚至还存在个别错误。但总体说来,《晋书·刑法志》对中国古代法学特别是对法理学的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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