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安(前179—前122),今江苏沛县人,刘邦之孙,才思敏捷。汉文帝时,袭父封淮南王,主持编写《淮南子》(亦称《淮南鸿烈》)。刘安的法理学思想较为丰富,主要体现在《淮南子》之中。
1.刘安认为法律是治国的根本
刘安说:“所谓亡国,非无君也,无法也。”“法生于义,义生于合适,合适生于人心,此治之要也。”又说:“法者,非天堕,非地生,发生于人间而反以自正。”[11]就是说,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上天所赐予的,而是人类自己的创造物,是人类制定的。很显然,刘安这一观点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产生的理论。
2.强调“严格执法”
强调法律必须得到严格执行,否则等于无法,即“有法者而不用,与无法等”[12]。
3.法律在适用中一律平等
刘安指出:“法定之后,中程者赏,缺绳者诛。尊贵者不轻其罚,而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13]
4.重视法律秩序的建立
刘安认为法律是维护统治的工具,明确指出:“法制礼仪者,治人之工具也,而非所以为治也。”[14](www.xing528.com)
5.倡导“治国,太上养化,其次正法”
刘安倡导“利赏而劝善,畏刑而不为非,法令正于上而百姓服于下,此治之末也”[15]。
6.指出人在执行法律中的作用
刘安引用孟子关于“徒法不足以自行”的观点,进一步说:“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无道以行之,法虽众,足以乱矣。”[16]因此,刘安强调执法者人的修养、素质。
7.强调以体现国家利益的法律制度为刑赏的客观标准
即“明主之赏罚,非以为己也,以为国也”[17]。
刘安在《淮南子》中的中心思想,是推崇道家的“无为而治”的治国理念,他说:“君道者,非所以为也,所以无为也。”[18]“人主之术,处无为之事,而行不言之教。”“一日刑之,万世传之,而以无为为之。”[19]刘安倡导无为而治,是要求法的精神不变,而具体的法律制度及其适用原则应适时而变,明确指出:“天下岂有常法哉!当于世事,得于人理,顺于天地,祥于鬼神,则可以正治矣。”[20]刘安在政治上反对中央集权,并怀有野心,但对于治国理念却有所研究,推崇老子的“无为而治”,这在当时是适时的。由于他在根本上违背时代潮流,所以最终在叛乱后被武帝所杀。
《淮南子》共21篇,系统总结了西汉以前治理国家的兴亡成败和祸福的经验教训,尤其认真分析了秦王朝灭亡的原因和汉初“无为而治”兴起的原因,认为君主治国的根本大法是“无为”,宣称:“君道者,非所以为也,所以无为也。何谓无为?智者不以位为事,勇者不以位为暴,仁者不以位为患,可谓无为矣。夫无为,则得于一也。一也者,万物之本也,无敌之道也。”[21]就是说,国君治国之道,不是使其有所为而是要使其无为。什么叫无为呢?《淮南子·主术训》中作了概括的说明:君主的无为不是那种无思无虑,更不是凭一时冲动而轻易妄动,而是赏罚公正,执法严明,依靠群臣的“有为”的“无为”,以达到政治目的。《淮南子》认为,人类社会如同自然规律一样,存在着客观运行的法则,因此,要顺应客观规律来治国理政,而不能随意妄为。从这个意义来讲,“无为而治”“道法自然”是有一定意义的,正因为如此,汉武帝因淮南王刘安系“七国之乱”的首谋,当即处死,而刘安主持编写的《淮南子》中的一些观点却保存下来,融入儒学之中。我们认为,《淮南子》倡导的治国理念,所主张的“无为”中的“有为”,强调顺应客观规律,这对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一定借鉴意义。我们必须从国情出发,尊重客观规律,各民族共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竭尽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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