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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的治国理念与方略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很显然,秦始皇的功勋业已写在史册里。废王道,这是事实,秦始皇执行的是法家的治国理念,强调的是“以法治国”“事断于法”,这一点不说自明。秦始皇在愤怒之下,将这些方士坑杀了。至于焚书坑儒一事,《史记》中谈论以亡秦为戒的有81处,直接指责秦始皇暴政的有67处。其二,以秦朝灭亡为戒,敦促统治者励精图治,不要走秦始皇的老路。

秦始皇的治国理念与方略

秦始皇(前259—前210),姓嬴,名政,战国末期政治家,中国第一个封建王朝的皇帝。系秦庄襄王之子,公元前246年立为秦国国君,继续奉行商鞅变法以来的治国理念,在法家人物李斯等人的协助下,于前221年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坚持“以法治国”。于公元前210年游泰山途中,暴死于沙丘(今河北广宗西北大平台)。他毕生奉行法家治国理念,是中华千古一帝的君王,其功过历来受人评说,笔者认为,对秦始皇要有一个正确评价,其法律思想主要有:

1.坚持国家统一,是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的创立者

坚持中华民族的统一,是人民的愿望,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秦始皇认为,诸侯混乱的局面是裂土分封和法度不明造成的,指出“天下苦战不休,以有侯王”[1]。为了国家统一,他采纳李斯等法家人物的建议,推行郡县制,大权归于中央,他自称“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这固然反映了封建制度的“家天下”理念,同时,在客观上也体现了中华儿女的共同愿望。就是说,建立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封建帝国,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对中华民族的生存与发展,特别是对整个世界的发展是有重大历史功绩的,这一点应该予以肯定。

2.坚持“以法治国”的理念和方略

史称秦始皇“刚毅戾深,事皆决于法”[2]。他坚持执行法律,尽管其法律过于严厉与繁琐,但对整个国家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是大有好处的。更重要的是,全国“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人人学习和运用法律,尤其各级负责人首先要学法、用法,充当法学教师,这无疑是件好事。

3.重视人才,重用法家人士

据古籍记载,秦始皇(当时叫秦王)读了韩非的著作《孤愤》和《五蠹》之后,极为感慨:“嗟乎!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3]随后,他甚至不惜动员十万将士发动了一场对韩国战争,迫使韩非赴秦。尽管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因李斯的迫害,他很少采纳韩非的建议,甚至使韩非冤死于狱中。但这件事却反映了秦王对法家人才的重视。其实,他不只重视法家人士,对一切有用之才,他都予以重用,打破了过去用人的界限。正因为重视人才,国家才得以兴旺。

4.重视农桑,发展经济

秦国地处西北,土地贫乏,农业落后,秦国自商鞅变法开始,便重视耕战,在废除世亲世禄的基础上,对有军功的农民,同样给予奖励,使当时的农业有了大的发展。统一六国后,又实行了统一“度量衡”的改革,有力促进和活跃了农业经济,使秦国由落后的农耕国家很快强盛起来,为国家统一奠定了物质基础。

5.统一了文字,促进了文化的交流和中华民族的融合,为建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奠定了文化基础和思想基础(www.xing528.com)

这也是中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中唯一不衰败的原因,更是中华民族绵延五千年经久不衰的原因。尽管中华民族也有过较短的分离,但深厚的文化积淀,使中华民族团结一致,维护统一。

6.秦始皇在中国历史上最大的功绩就是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建立了中央集权的封建帝国,并为历代所沿袭

当代中国还是一个统一多民族国家,只是性质不同而已,我们不能忘记秦始皇使国家统一这一功绩。事实上,也不能忘记万里长城这个世界八大奇迹之一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它对于抵御外来侵略,的确起到了重大作用。我们不能忘记秦始皇统一度量衡的决策;不能忘记秦始皇统一文字的举措,即“书同文”;不能忘记使道路畅通的举措,即“车同轨”;不能忘记他对少数民族的政策,使我们这个多民族的国家一直团结一致,共同用勤劳的双手建设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很显然,秦始皇的功勋业已写在史册里。

当然,秦始皇也是有过错的,如何来评价他的过错,一直是两千年来有争议的问题。我们不妨从法理学的角度来分析一下。首先,贬低、谩骂秦始皇的大多是儒家学派,这也是可以理解的,因为秦始皇是法家人物,无论从基础理论或具体实践来看,儒法两家都是根本对立的。据笔者考证,评价秦始皇是从汉高祖开始的,楚汉战争结束后,刘邦为了论证汉代刘家政权的合法性,他对臣下说:你们替朕好好研究一下秦朝为什么灭亡,汉代为什么会建立。其下一派儒家弟子如陆贾贾谊司马迁,当然,更包括董仲舒这样的铁杆儒家。在这些人中,又以贾谊、司马迁为首。贾谊专门写了一篇文章《过秦论》,其中写道:“秦王怀贪鄙之心,行自奋之智,不信功臣,不亲士民,废王道而立私爱,焚文书而酷刑法,先诈力而后仁义。以暴虐为天下始。”[4]笔者仅就法理学有关问题,对贾谊这段说辞作如下分析:

第一,“废王道而立私爱”。废王道,这是事实,秦始皇执行的是法家的治国理念,强调的是“以法治国”“事断于法”,这一点不说自明。至于“立私爱”,贾谊没有提出具体事实。据历史记载,秦始皇是一个勤奋的皇帝,每天从早忙到晚,都在为国家着想,总在审批上千斤的奏折,事无巨细一般都要亲自过问。就是说,“废王道”是真,“立私爱”有假。

第二,“焚文书而酷刑法”。这个问题与事实有出入。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使那些以儒家理念行事的儒生,有意将原本简单的历史事实加以复杂化、悲情化。事实上,秦始皇并未坑杀过儒生。他确实杀了一些蛊惑人心的方士,这些人曾多次欺骗秦始皇,携骗得的巨款一走了之。秦始皇在愤怒之下,将这些方士坑杀了。当然,杀人肯定不对,即使是封建帝王也不能随意杀人。但秦始皇杀这些方士确实事出有因,再说坑杀的的确不是无辜的儒生,而是大骗子卢生等人。这一点司马迁在《史记》中有记载,也说坑的是方士。至于焚书坑儒一事,《史记》中谈论以亡秦为戒的有81处,直接指责秦始皇暴政的有67处。汉代儒士和司马迁为什么毫不留情地把秦始皇妖魔化呢?大概有下列原因:其一,是为了争取民心,为新兴的政权——刘氏政权寻找“合法性”。这些儒生在皇帝的授意下便开始将秦始皇妖魔化。其二,以秦朝灭亡为戒,敦促统治者励精图治,不要走秦始皇的老路。其三,以司马迁为首的儒生们,借秦始皇来说事,意在含沙射影奉劝汉武帝。因为刘彻也有求仙长生不老的做法,加之他也大修陵墓,广建宫室等。

至于“酷刑法”,应该说确有其事。因为法家的重要政策,就是“重刑主义”“以刑去刑”。一般说,凡是封建制国家,一般都采取重刑主义,只是嘴上不说而已。毫无疑问,法家的重大毛病之一,就是重刑主义。因为他们的理论基础是“性本恶”,刑法上是采取报复主义的。不说法家,儒家又何尝不是如此,因此,鲁迅说,翻开二十四史,就是“吃人”二字。当然,这是有点过了,因为二十四史上还有“以人为本”和“民贵君轻”的思想。话又说回来,剥削阶级刑法的共同特点就是“刑罚残酷”。至于秦始皇是否像贾谊所说的那样,需要看事实。据出土的《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几则律文来看,其实并非贾谊在《过秦论》说的那样残酷和不讲道理。按《秦律》规定:“夫盗千钱,妻所匿三百,可以论妻?妻智夫盗而匿之,当以三百论为盗;不智,为收。”[5]这条规定,同现代法律有某些类似之处。就是说,丈夫行窃,妻子匿三百,如果妻子知道,则是窝藏赃物,当然要受处罚;如果不知道,便不处罚,这同现代刑罚基本相同。又如:“甲盗钱以买丝,寄乙,乙受,弗知盗,乙论何也?毋论。”[6]就是说,甲偷钱,买丝后寄存在乙那里,乙接受了,但他不知道甲盗钱的事,问乙该怎么处理?说不以论罪。上述两条法律规定看来还是讲道理的,均以是否明知为前提,有一定合理性,难道这样的刑法也是“酷刑法”?当然不能这么说。可见,《秦律》并不是蛮不讲理的,严格地讲,谈不上酷刑法。当然,总的来说,封建制度的刑法是残酷的,而从《秦律》这两条规定和其他出土的法律条文来看,秦始皇制定的刑法并不是像宣传的那样残酷。当然,法家总的方面是推行“重刑主义”的,这一点也不能否认。这里列举的两条秦代刑法规范,只是说明秦始皇制定的刑法并不是最残酷的,从云梦出土的秦简来看,其中约17000字记录了秦代从政治到经济、从民事到刑事多方面的法律规范,说明秦代的国家治理工作开展得还可以,法律条文在封建社会特别是中国古代社会,其法律制度不是最残酷的,贾谊的说法有些夸大了。

贾谊还指责秦始皇不信功臣,诡诈权势,也不符合事实。从秦始皇13岁继位至50岁去世这段时间来看,他应该算是一个决策力、判断力超群的帝王,是一个从谏如流、广纳贤士的君主,无论是丞相李斯,军事家尉缭,还是科学家郑国,以及来自东方六国的很多贤才,都能在秦国大显身手,并流传后世,可见秦始皇重视人才、重用人才。他在建国后还能善待有功之臣,如王翦蒙恬等功臣。

长期以来,秦始皇被认为是一个暴君,这是一桩遗留数千年的冤假错案。我们在研究中国法理学的学说史时,应该以法学家的气魄,还秦始皇有功于中华民族的真相,尽管他有不少缺点,但他绝不是一个暴君,而是有益于国家统一的明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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