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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发展史:名家思想与教育实践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邓析的法理思想与私塾法学教育邓析,春秋末期郑国人,法家先驱和名家创始人。当然,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足以表明邓析学以致用,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尹文与邓析、公孙龙均为名家。其实,名家与法家的治国理念很接近,法学在古代又称“刑名之学”,故司马迁在《史记》中将它们放在一起讲了。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名家思想与教育实践

(一)邓析的法理思想与私塾法学教育

邓析(公元前545—前501),春秋末期郑国人,法家先驱和名家创始人。其事迹散见于《左传》《列子》《吕氏春秋》等史籍。邓析的遗著《邓析》早已失传,今本《邓析子》应为后人所作。

邓析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开办私塾进行法学教育的人,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帮助别人打官司的人,也可以说是历史上没有被国家认可的讼师。当然,他还是历史上第一个私刻《竹刑》的人。由于他主持正义,常帮助他人打官司,并反对“礼治”那一套观念,遭到统治者的不满,尤其是提出“事断于法”的主张,给统治者造成了严重威胁,以致出现“郑国大乱,民口欢哗”的局面。统治者对邓析怀恨在心,郑国驷颛杀害了邓析,但留下了他编写的《竹刑》。

邓析是法家先驱,他赞扬“法治”,反对“人治”,并著有法理学专论两篇,即《无厚》《转辞》。[135]现抄录其中一段,足见其法理功底深厚:“势者君之舆,威者君之策,臣者君之马,民者君之轮。势固则舆安,威定则策劲,臣顺则马良,民和则轮利。为国失此,必有覆车奔马折策败轮之患,安得不危。”又曰:“循名责实,察法立威,是明王也。夫明于形者,分不遇于事;察于动者,用不失则利。故明君审一,万物自定。名不可以外务,智不可以从他,求诸己之谓也。”还曰:“治世位不可越,职不可乱,百官有司,各务其形。上循名以督实,下奉教而不违。所美观其所终,所恶计其所穷。喜不以赏,怒不以罚,可谓治世。”[136]所引这段论述,直接表明了法家思想的实质是维护封建统治者君主权威,也表明了名家“循名贵实”的观点。

当然,邓析还有其他名家的观点,因与管仲商鞅的观点大致相同就不再重复了。

应该说,邓析给人们印象最深的还是他私办法学教育及其著名的讼词,其中最有名的就是“两可说”,有人称之为诡辩词,其实不是诡辩,而是雄辩。现摘录如下:《吕氏春秋·离谓》中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当年洧水发大水,淹死了郑国富户家的一员,尸体已被别人打捞起来。富户的家人要求赎回尸体,然而捞到尸体的人却要价太高,富户的家人不能接受。于是富户家人便找邓析出主意,邓析便说:“你安心回去吧,那些人只能将尸体卖给你,别人是不会买的。”捞到尸体的人等急了,也去找邓析问主意,邓析同样回答:“你放心,富人家属除了向你买,再无别处可以买回尸体了。”这个例子表明邓析对同一事情的对立双方都是同样的回答,却对事实作出了两个相反的结论,表面看来,似乎不合道理,有些诡辩,其实,这是朴素的辩证法,是对立的统一,最后使问题得以合理解决。当然,这样的例子还有许多,足以表明邓析学以致用,是将法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典范。

《邓析子》对后世影响最大的就是给“法学”这个治国理政的学问在其初便取了好听的名字,就是历史上曾经使用的“刑名之学”或“刑名法术之学”,从而开启了中国古代“法学”学科之先河。从此,古代法家把“刑名”和“法术”联系起来,把“名”引申为法令、名分,主张循名责实、慎赏明罚,韩非将其概括为“刑名者,言与事也。为人臣者陈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专以其事责其功”[137]。由于邓析自办私塾,传授法令知识,敢于提出自己的法学见解,顺应了当时变法思潮,甚至出现了“郑国大乱,民心欢哗”的局面,于是当时统治者将其杀害,却留下了他编写的《竹刑》。从此,刑名之学因李悝《法经》的出现,商鞅携带《法经》入秦,改“法”为“律”,是为秦律。此后“刑名之学”便被“律学”所取代。自汉高祖入咸阳约法三章深入人心,于是法学随之兴起,流传至今。其中,有段时间,将“法”与“律”合体,称之为“法律学”。为了达到规范化的作用,从清末开始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30年,学界统称“法律学”,各大学也设“法律系”。为了统一各学科名称,从20世纪80年代起,教育部在专业目录的设计上,一律将“法律学”改为“法学”,以便与世界各国同步。

(二)尹文子的法学思想

尹文,战国时期人,尊为尹文子,《汉书·艺文志》中有论及,著有《尹文子》一篇,列为名家。现存《尹文子》上下两篇,系后人伪托。尹文与邓析、公孙龙均为名家。邓析已在上文中介绍了,此处不赘述。公孙龙属于诡辩之类,所以这里仅介绍尹文的法学思想。其实,名家与法家的治国理念很接近,法学在古代又称“刑名之学”,故司马迁在《史记中将它们放在一起讲了。

名家的出现并非偶然,春秋战国时期,天下大乱,不仅“礼崩乐坏”,而且名实混乱,于是便有一派出来正名,后称为“名家”。尹文子说:“名也者,正形者也。形正由名,则名不可差。故仲尼云‘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也。”[138]

名家的出现反映了当时儒法合流的倾向。尽管儒法合流是汉昭帝以后的事,春秋战国时期儒法是对立的,尤其在治国理念上根本不同,但名家的论述,却为两者提供了合流的空间,而名家的观点是倾向法家的,尹文子是重视法治的。他说:“以度审长短,以量受少多,以衡平轻重,以律均清浊,以名稽虚实,以法定治乱,以简治烦惑,以易御险难,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归一者简之至,准法者易之极。”[139]

尹文子认为:“法有四呈,一曰不变之法,君臣上下是也。二曰齐俗之法,能鄙同异是也。三曰治众之法,庆赏刑罚是也。四曰平准之法,律度权量是也。”[140]很显然,尹文子已觉察到他对法的分类并不能令人满意,于是他强调庆赏刑罚之法,反复指出:“庆赏刑罚,君事也;守职效能,臣业也。君料功黜陟,故有庆赏刑罚。臣各慎所任,故有守职效能。君不可与臣业,臣不可侵君事。上下不相侵与,谓之名正。名正而法顺也。”[141]

法由谁来制定呢?尹文子说,法只能由人主制定,人主即君主能制法,因其有势,即权势。“势者,制法之利器,群下不得妄为”[142],就是说,法自君出,要保证法制的统一。名家强调守法的重要性,认为法律要少而精,而守法极为重要,强调君主依法办事的必要,所以尸子说:“明王之治民也……事少而功多,守要也。”[143]

很显然,名家和法家一样,重视“以法治国”,重视遵守法律是“以法治国”的基础。当然,他们这种治国理念,对当今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们应认真总结并予以借鉴和升华。

【注释】

[1]《黄侃手批白文十三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33页。

[2]《黄侃手批白文十三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34~36页。

[3]《黄侃手批白文十三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67页。

[4]《黄侃手批白文十三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157页。

[5]《汉书·贾谊传》。

[6]《礼记·曲礼上》。

[7]《尚书·君陈》。

[8]《尚书·尧典》。

[9]《礼记·明堂位》。

[10]《孟子·公孙丑上》。

[11]《左传·昭公二十五年》。

[12]《周礼·天官·大宰》。

[13]《周礼·秋官·司寇》。

[14]《周礼·秋官·司寇》。

[15]《周礼注疏》,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年版,第523页。

[16]参见《黄侃手批白文十三经》,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年版,第63页。

[17]《礼记·大传》。

[18]《礼记·曲礼上》。

[19]《礼记·曲礼上》。

[20]《左传·隐公十一年》。

[21]《左传·昭公十五年》。

[22]《左传·隐公十一年》。

[23]《左传·僖公十一年》。

[24]《左传·昭公四年》。

[25]《左传·文公二年》。

[26]《左传·文公二年》。

[27]《左传·昭公七年》。

[28]《左传·隐公十一年》。

[29]《左传·昭公五年》。

[30]《左传·襄公二十六年》。

[31]《十三经·春秋公羊传》。

[32]《春秋穀梁传·宣公十五年》。

[33]刘元彦:《〈吕氏春秋〉:兼容并蓄的杂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9页。

[34]《吕氏春秋·贵公》。

[35]《吕氏春秋·功名》。

[36]《吕氏春秋·决胜》。

[37]《吕氏春秋·圜道》。

[38]《吕氏春秋·论人》。

[39]《吕氏春秋·贵公》。

[40]《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

[41]《史记·高祖本纪》。

[42]《史记·酷吏传》。

[43]《史记·太史公自序》。

[44]《商君书·错法》。

[45]《荀子·荣辱》。

[46]引自瞿林东教授在《资治通鉴》再版时所写的序言。

[47]转引自《无刑录》(卷十二),译注本第208~209页。

[48]司马光:《资治通鉴》(第一册),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12页。

[49]司马光:《资治通鉴》(第三册),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781页。

[50]司马光:《资治通鉴》(第三册),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3页。

[51]司马光:《资治通鉴》(第一册),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775页。

[52]司马光:《资治通鉴》(第一册),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798页。

[53]《史记·管晏列传》。

[54]《管子·明法解》。

[55]《管子·七法》。

[56]《管子·七臣七主》。

[57]《管子·任法》。

[58]《管子·明法》。

[59]《管子·明法解》。

[60]《管子·任法》。

[61]《唐太宗集·晋宣帝总论》。

[62]《弢园文集·重民中》。

[63]《管子·明法》。

[64]《管子·治国》。

[65]《管子·重令》。(www.xing528.com)

[66]转引自《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827~828页。

[67]《商君书·更法》。

[68]《商君书·开塞》。

[69]《商君书·定分》。

[70]《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71]《商君书·错法》。

[72]《商君书·修权》。

[73]《商君书·赏刑》。

[74]《韩非子·定法》。

[75]《管子·七臣七主》。

[76]《韩非子·二柄》。

[77]《韩非子·难三》。

[78]《韩非子·八经》。

[79]《韩非子·六反》。

[80]《韩非子·备内》。

[81]《韩非子·五蠹》。

[82]《韩非子·显学》。

[83]《韩非子·心度》。

[84]《韩非子·五蠹》。

[85]《商君书·算地》。

[86]《荀子·性恶》。

[87]《论语·先进》。

[88]《论语·阳货》。

[89]《礼记·中庸》。

[90]《论语·颜渊》。

[91]《礼记·中庸》。

[92]《礼记·中庸》。

[93]《论语·尧曰》。

[94]《孔丛子》第四篇《刑论》。

[95]《论语·雍也》。

[96]《论语·泰伯》。

[97]《春秋公羊传·隐公元年》。

[98]《汉书·董仲舒传》。

[99]《春秋繁露·王道》。

[100]《春秋繁露·尧舜不擅移汤武不专杀》。

[101]《汉书·王吉传》。

[102]《荀子·哀公》。

[103]《孟子·公孙丑上》。

[104]《孟子·滕文公上》。

[105]《孟子·尽心下》。

[106]《孟子·万章下》。

[107]《孟子·梁惠王下》。

[108]《孟子·公孙丑上》。

[109]《孟子·离娄下》。

[110]《孟子·离娄下》。

[111]《孟子·梁惠王上》。

[112]《荀子·礼论》。

[113]《荀子·天论》。

[114]《道德经》第五十七章。

[115]《道德经》第二十五章。

[116]《道德经》第二十五章。

[117]转引自张锡勤主编:《中国伦理思想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15年版,第66页。

[118]《庄子·天地》。

[119]《庄子·养生主》。

[120]《庄子·胠箧》。

[121]《墨子·尚同上》。

[122]《墨子·天志下》。

[123]《墨子·兼爱下》。

[124]《墨子·天志下》。

[125]《墨子·贵义》。

[126]《墨子·天志上》。

[127]《墨子·兼爱中》。

[128]《墨子·兼爱下》。

[129]《墨子·耕柱》。

[130]《墨子·贵义》。

[131]《墨子·经上》。

[132]《墨子·尚贤中》。

[133]《墨子·尚贤下》。

[134]《墨子·尚贤下》。

[135]《先秦诸子系年考辩》卷一,第十七、十八两篇。

[136]《四库全书总目·子部·法家类提要》。

[137]《韩非子·二柄》。

[138]《尹文子·大道上》。

[139]《尹文子·大道上》。

[140]《尹文子·大道上》。

[141]《尹文子·大道上》。

[142]《尹文子·大道上》。

[143]《尸子·卷上·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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