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聃及其治国理念
老聃(约前571—前477),姓李,名耳,字聃,著名的哲学家、法学家。其名著《道德经》,共五千言,具有朴素的辩证法思想,是客观唯心主义者,其法学思想比较丰富,主要有:
1.治国理念特殊,提出著名的“无为而治”
“无为而治”并非放任的不作为,而是要求统治者在治理国家中,避免因私心、私欲去妄为而扰民,而是“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114]。
2.揭示法律的客观规律性
老子反复强调:道是万物的根源和基础,是统领和支配天地万物和人类社会的总规律、总法则。他说:“有物混成,先天地生。寂兮寥兮,独立而不改,周行而不殆,可以为天下母。”[115]并进一步指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116]就是说,法律也有其客观规律性。
3.提出“天人合一”的著名思想
在那个时代能明确提出“天人合一”,崇尚自然,强调人和自然的和谐统一,确实是十分先进的。至今这一思想仍具有现实意义,对我们在全面依法治国中注重对大自然的保护,强调对环境的重视是有现实意义的,应予以提倡。
4.强调慈、俭、不争
维护社会秩序,提倡“小国寡民”“惟道是从”“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从而保障社会安宁、和睦相处。
5.老聃的思想为其后继承者沿袭和发展
如庄周的“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对剥削者社会进行了揭露。刘安的《淮南子》对道家的“无为而治”思想进行了全面阐释。
老子的思想和道家的“无为而治”在西汉初年得到了贯彻与执行,“黄老哲学”成为西汉初年治国的理念。当时,称之为“黄老哲学”,是把黄帝时期无为而治思想与老子的“无为而治”结合起来,在实践中起到了安定人心,让老百姓休养生息的积极效果。1973年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帛书《黄帝四经》,是战国时期黄老学派的代表作,提倡虚静、不扰民,“节民力以使,则财生”,主张法家的“以法治国”的正当性,认为“道生法”“法度者,正(政)之治也”。就是说,道家的理论与实践,并不是完全消极的东西,正如陆贾在《新语》中所讲:“以秦为鉴,道莫大于无为。”同时,又指出当时的治国理念虽然以“黄老哲学”中的“无为而治”为主导,同时也融合了法家与儒家的思想,实际上综合了三家的优点而收到效果。(www.xing528.com)
(二)庄周的法律虚无主义
庄周(约前369—前286),姓庄,名周,战国时期宋国人(今河南商丘东北),毕生安于贫贱,隐居不仕,学识渊博,其思想“其要本归于老子之言”[117],与老子思想一脉相通,世称“老庄”。现存《庄子》三十三篇,其中内篇七为庄子自作,外篇十五、杂篇十一出于后学。其中心思想贯穿了法律虚无主义。
1.提倡绝对“无为”,否定法律、道德与一切文化
庄子继承老子以道为核心的世界观,认为“有一而未形”[118],把“道”看成是万物的本源,认为一切都要“无为而治”。他反对儒家与法家的观点,也反对墨家的看法,他主张取消一切规范、制度和文化。可以说庄周否定一切精神文明与物质文明,因而也是“法律虚无主义”的始作俑者。
2.主张“顺世安命”的处世方法
庄子继承与发展了老子顺应自然的思想,并将其发展为一种顺世安命、随遇而安的处世方法与人生态度,他说:“安时而处顺,哀乐不能入也,古者谓是帝之县解。”[119]就是说,在他看来,一切哀乐之情不能进入心怀,很显然,这是一种消极的态度。其实,这也是不可能的,是行不通的。人是社会中的人,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与世隔绝是不可能的。
3.揭露和批判法律制度
庄周对当时的统治者和当时的社会极端仇恨,对当时的法律制度进行揭露和批判,明确指出“彼窃钩者诛,窃国者为诸侯,诸侯之门而仁义存焉”[120]。甚至认为法律、道德之类,不但对这些窃国者起不了制裁作用,反而成为他们可以利用的工具。这些观点有一定的正确性,但否定一切法律对社会进步和民族兴旺的作用也是不合乎实际情况的,因为人类社会在总体上是进步的,中华民族对本国而且对世界也是有贡献的。
4.提倡绝对自由
庄周认为人世间生死存亡,穷达、富贵,人是无法掌握的,只能“安时而处顺”,陷入了宿命论,因而他主张绝对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其实,这也是不可能的,人只要顺应潮流,遵循“真善美”,还要有所作为。何况绝对自由是不可能的,因为个人自由就是对法律的遵守,离开法律便不可能有真的自由。当然,从哲学角度看,人类社会是由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发展,而这种自由也是以遵循客观规律为前提的。
庄周的法律思想与老子的“无为而治”,严格地说,是有区别的。老子的“无为”是让老百姓“有为”,要求统治者不干预老百姓的生活,让他们有自由发展的空间。事实上,西汉初年实行黄老哲学的“无为而治”,让百姓休养生息,促进了社会的发展。而庄周则是典型的法律虚无主义,对国家与社会的发展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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