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管仲的法学基础理论和治国理念
管仲(?—前645),名夷吾,字仲,齐国人。公元前685年齐桓公继位,经鲍叔牙推荐,齐桓公任管仲为相,主持变法。他按法家思想实行改革,推行“以法治国”,富国强兵,辅佐齐王,“九合诸侯,一匡天下”,[53]成为春秋第一霸。管仲有如下深厚的法学基础思想:
1.关于法的概念
据《管子》一书记载:“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54]又说,法者,“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55]。很显然,管子把法比作模式、仪表、尺寸、绳墨、规矩、衡石、斗斛、角量,都含有标准、规则之意,与我们现代所说的行为规则是一致的。就是说,管子已经明确把法说成是人的行为准则。这种对法的概念的界定和比喻,比西方关于法的概念和理论早了几百年。
2.关于法的作用
管仲指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56]就是说,法的作用是广泛的,既可以除暴安良,也可以定分止争,还可以引领人们依法进行管理和遵守法。管子认为,法是君主制定的,即所谓“法自君出”,但君主同样要守法,即所谓“生法者,君也”,“圣君亦明其法而固守之”。[57]
3.关于法的遵守
管仲强调严格执法和守法,他说:“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58]又说:“当于法者赏之,违于法者诛之”,“合于法则行,不合于法则止”。[59]
4.关于法的稳定性和适时性
管子认为,法要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法没有稳定性,就会失去权威;但法又要适时修改。管仲对这两个问题都很重视,他说“国更立法以典民则祥”(更,改也;典,主也。言能观宜宣政法以主于人则国理,故祥也),又说“故曰:法者,不可恒也”(法敝则当变,故不恒)。[60]
管仲的法理学思想非常丰富,本书着重介绍两个重要的治国理念:
第一,“以人为本”。这是中国法治文明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华五千年文明的基本标志和精华。有一次,齐桓公问:“敢问,何为其本?”管子答曰:“齐国百姓,公之本也。”其后,管子进一步说:“夫霸王之始,以人为本。”《尚书》加以发挥并为历代所沿用:“民惟邦本,本固邦守”,随之又升华为“民本主义”,成为中华文明之精粹。孟轲以此为基础,提出了“民贵君轻”思想,即所谓“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两汉贾谊加以发挥:“夫民者,万世之本,不可欺。”唐太宗以明君形象宣称:“夫天地之大,黎元为本。”[61]清末思想家王韬总结说:“天下之治,以民为先;所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也。”[62]习近平总书记认真对待中华文明,并加以借鉴和升华,使之成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厚的本土资源。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将“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
第二,“以法治国”。管仲主持春秋时期齐国的改革,其治国理念就是“以法治国”。对此,管仲有段长篇的讲话,他说:“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是故有法度之制者,不可巧以诈伪……故先王之治国也,使法择人,不自举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63]这段精彩的论述,不仅是中华法治文明之精粹,而且也是人类法治文明之开端,它比古希腊所讲的法治还早200多年,比英国提出的法治,即法的统治(rule by law)早2000多年。当然,管仲所提倡和实施的法治,与我们现在所讲的法治有本质区别。“以法治国”中的“以”字,“用也”,即用法来治国,是典型法律工具论。我们讲“依法治国”是把法律作为治国的依据,就是说法律具有至高性,即法律权威。尽管“以法治国”有其局限性,严格地讲,还是人治的性质,它维护的是君主的统治,但在当时,它却起了很大的作用,不仅使齐国由弱变强,成就了齐桓公成为春秋第一霸主的伟业,而且也开启了一个时代,即法家的治国时代。遗憾的是,管仲不幸早逝,随着齐国放弃了“以法治国”方略,齐国也因此而衰落,齐桓公最终饿死于宫中。有幸的是,“以法治国”被法家继承下来,并在秦国发扬光大。这一历史表明,治国方略极为重要,正如《礼记》中所讲:“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更可贵的是,管仲提出的“以法治国”便成为我们正在实施的“依法治国”合理借鉴的本土资源。当然,我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伟大成果。在这里之所以重点讲述这一点,其目的就是在于说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不仅有光辉的、深厚的理论渊源,而且有深厚的法治本土资源,对于我国古代的法治文明和治国理念,要认真加以总结、分析和借鉴,深入挖掘古代文明的当今价值。
管仲的法学基础理论涉及面广,其中还有四个重要问题。
第一,“治国之道”与经济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他在改革中把发展经济放在重要地位,他说:“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64]正因为如此,管仲在主持改革中,十分重视经济,关注民生,把富国强兵作为改革之要义。
第二,重视道德在治国的作用,他认为既要以法治国,也要重视道德的教育与威慑,他提出“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认为“正民以德”十分必要,因为人们不同于禽兽,不能用暴力,不以力使,而应以德使,主张“礼义廉耻”要皆出于法,只有在“法立令行”的前提下,才能使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
第三,重视“重令”和“尊君”的关系,强调重视法律权威与尊重君权是不可分的。他说:“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结论是“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65]
第四,强调法制统一。管仲重视国家法制的统一,法律既有稳定性,又要有适时性,法律要“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就是说,要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更要严格执法,刑罚要有统一的标准,赏罚要严明。
总之,管仲这位法家的先驱,当时开辟了中国法理学的新时代,从此,中国法理学按理早已屹立于世界法治文明之林了,只是没有总结,没有在世界范围传播而已。它以独树一帜的面貌屹立在东方了。我们的使命,就是发掘我国古代这一法治文明的本土资源。
(二)子产的法理思想
子产(?—公元前522),又名公孙侨,春秋时期法家先驱人物,郑国人,亦称公孙成子。他执掌郑国国政时间较长,从公元前543—前522年,其治国理念不明显,先倾向礼治,后又重视法治。对《周礼》中的有关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重视法律的作用。因此,后人称他为法家先驱之一。其实,春秋早期诸子百家既有矛盾的一面,又有互相贯通的一面,现将其法学思想,主要是法理学思想概述如下:
1.铸刑书
铸刑书开辟了公布成文法的先例。子产是中国历史上首位将自己的三篇法学论文铸在象征诸侯权位的金属鼎上的。子产作为郑国主持改革的执政,将自己涉及法律内容的有关论文公布于世,这在当时是个重大的举动。因为在奴隶社会有关法律的文件与论著是不能公开的,是不让老百姓知道的,实行愚民政策。而子产公开铸在鼎上的刑书,是他写的有关限制贵族特权的“制参辟”,公开这些论著,有利于改革的推行。
2.重视法律的作用
子产“铸刑书”遭到奴隶主贵族的反对,晋国的叔向特地写信批评他:“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还说“民知有罪,则不忌(敬)于上”;“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最后叔向警告说:“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孔丘也有类似观点。因此,子产“铸刑书”遭众非议。然而,子产却理直气壮地回答:“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66]这充分表明了法家的勇气、才干和救国的信心。子产对刑法极为重视,提出了“宽”“猛”两手的主张。“宽”是指统治阶级要有怀柔的一面,子产强调要“为政以德”,这一点受到孔丘的赞扬,认为子产是“惠人”,“其养民也惠,其使民也义”。子产提出的“宽”“猛”两手,对后世产生影响,法儒两家曾因此而展开了争论。“猛”,即重刑主义,为法家所继承;“宽”即宽恕,则为儒家所承袭。从本质上讲,子产重视法律的作用,应为法家之先驱。
(三)李悝的法理思想
李悝(约前455—前395),战国时期法家代表之一,魏国人,魏文侯时为相国,主持改革,主张“为国之道,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李悝的功绩,就在于他编写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并为历代所沿袭。其历史脉络大致是:《法经》—《秦律》—《汉律》—三国《魏律》—南北朝《北魏律》《南齐律》—《隋律》(《开皇律》)—《唐律》—《宋刑统》—《明律》—《清律》—消亡。
到战国时期,多数国家都有成文法,如“竹刑”“刑书”等,但不系统,而且比较杂乱,李悝集各国立法经验和法律规范,汇编成册,并加以整理、修改、总结,集中撰写了《法经》六篇。由于年代久远,原文早已失传,《晋书·刑法志》记载了《法经》的指导思想和编目。直至明代董说所著《七国考》卷十二载有西汉末年桓谭《新论》,曾引用《法经》条文并加以解释,比《晋书·刑法志》更为详细。但该书在南宋时业已散失,此事是否可信,尚待查考。
作为法家的杰出代表,李悝和《法经》的主要法理学思想包括:(1)《法经》贯穿了“不别亲疏,一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治原则,打破了奴隶制时代礼和刑一般不可逾越的界限。强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按规定太子犯法也要实行笞刑,丞相、将军受金,或左右伏诛或本人处死。(2)以维护封建地主利益为核心。《法经》六篇,以盗、贼为前面两篇,列盗法为首,目的在于镇压农民的反抗,维护封建地主的利益。盗,即所谓“强盗”,就是指反抗统治者的农民;贼,是指偷盗犯罪。至于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均为前两篇服务。(3)《法经》不仅为中华法系成文法之蓝本,也有力地打破了儒家所宣扬的“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迷信。当然,《法经》作为法家的成文法代表,也充分体现了重刑主义,如议论国家法律者处死刑,并没收本人及妻家财产。又如规定1人越城便处死刑,10人以上越城,则全族、全乡人处死。《法经》用法律规范宣布“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的破产。总之,《法经》的出现,是法理学史上的重大事件,否定“德治”,强调“不务德,而务法”,实行有功则赏,有罪必罚的原则;奖励耕织,禁民为非,在废除世亲世禄的同时,正式确认封建的等级制度及其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商鞅的法理思想与治国理念
商鞅(约前390—前338),姓公孙,名鞅,原名公孙鞅。原在魏相公孙痤下做门客,又称卫鞅;后来在秦国因变法有功,封在商地,故称商鞅,亦称商君。令人痛心的是,商鞅变法成功,却被秦孝公之子杀死,是谓“法成人亡”。
商鞅变法共分两次,第一次是公元前359年(亦说前356年);第二次,则始于前350年。两次变法在广度和深度上都超过了历史上的多次变法,如李悝、吴起等变法,变法内容历时近140年,使秦国由弱变强,为秦始皇统一中国奠定了基础。
商鞅变法充分发挥了法理学的引导和指导作用,这具体表现在:(www.xing528.com)
1.用法理学为变法鸣锣开道
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法先王”与“法后王”之争,亦即变法与反对变法之争。秦孝公在重用商鞅伊始,便遭遇保守派代表,儒家的信奉者甘龙和杜挚的强烈反对,他们说:“法古无过,循礼无邪”,明确提出要以“法先王”(效法先王,即三王五帝)来治理国家。商鞅理直气壮地回答:“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伏羲、神农教而不诛,黄帝、尧、舜诛而不怒,及至文、武,各当时而立法,因事而制礼。礼法以时而定,制令各顺其宜,兵甲器备各便其用。臣故曰:‘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67]从此,在中国历史上,“法先王”与“法后王”便成为保守派与革新派、儒家与法家争论的重要问题,如宋代的王安石变法,司马光与王安石争论的焦点也是“法先王”与“法后王”,即祖宗之法不可变与可以变之争。戊戌变法中革新派与保守派之争也是祖宗之法是否可变的问题。其实,这是法理学的基本理论之一,即法的稳定性与适时性的问题。法是要稳定的,如果朝令夕改,法律就会没有权威;同时,历史是不断发展的,形势是不断变化的,法必须适时更改,否则就没有生命力。两者存在矛盾,但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法的适时变法。这也是商鞅变法经常讲到的问题。他的态度是“法古则后于时,修(循)今则塞于势”,并提出了“不法古,不修(循)今”[68]的口号,就是说,法律与制度是随时代变化而变化的,既不能法古(复古),也不能保守,而是要革新要发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发展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
2.用法理学引导和指导变法的过程
在改革中,人们对“以法治国”和法律的重要性有一个不断深入认识的、相互比较的过程,特别是对“以法治国”与法律的重要性,必须在学习中才能加深认识,要讲清道理。商鞅强调:“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为治而去法令,犹欲无饥而去食也,欲无寒而去衣也,欲东而西行也,其不几亦明矣。”又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最后他总结说:“故夫名分定,势治之道也;名分不定,势乱之道也。”[69]
3.用法理学思想导演了一场“徙木立信”的故事
通过“徙木立信”的故事引导人们特别是统治者树立“立法先立信”的理念,坚持立法权威。此事作为变法中的佳话传至后代,熟读古书的毛泽东同志,为此也专门写了《商鞅徙木立信论》,并赞赏“商鞅之法,良法也”[70]。
4.坚持法理学中关于“严格执法”的法治环节
当时的法治(当然是“以法治国”中的法治)同样要求严格执法(包括行政执法和司法),并实行严格的责任制,既强调官吏严格执法,又强调百姓真诚守法。商鞅说:“古之明君错法而民无邪,举事而材自练,赏行而兵强。此三者,治之本也。夫错法而民无邪者,法明而民利之也。举事而材自练者,功分明;功分明,则民尽力;民尽力,则材自练。”[71]
5.商鞅在变法中坚持“刑无等级”的原则,坚持赏罚严明的政策
他主张厚赏重刑:有功,虽疏远必赏;有罪,虽亲近必刑,带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萌芽思想。他说:“赏厚而利,刑重而威,必不失疏远,不私亲近。”[72]更重要的是,在执行法律过程中,更不宜分别贵贱,亦不宜查问其过去是否有功,商鞅叫做“壹”,他解释说:“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73]
6.商鞅坚持“以法治国”,实行变法的原则是“富国强兵”
按当时有关法律规定,秦民欲得田宅奴婢,必须先受爵,而欲受爵,需有军功;而欲得军功,须有对外战争。于是,“民闻战而相贺也”。富国以农,强国以兵,合称“农战”。于是,富国强兵就成为当时秦国所追求的目标。经过近十代人的努力,秦国终于由弱变强,最后统一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统一的封建帝国。这是符合时代潮流的,就是说商鞅变法的成功,不仅促进中国古代社会实现了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是“以法治国”的成功范例,也是法理学在中国古代一次成功的实施,是中国古代存在事实上的法理学的最好证据。
(五)韩非的法理思想与治国理念
韩非(约前280—前233),战国末期法家代表人物,系韩国公子,喜刑名法术之学,曾与李斯同学于荀况门下。曾多次上书韩王,建议变法图强,均未被采纳。后因秦王夜读其书,大为感叹并令起兵,迫使韩非赴秦。后因李斯、姚贾所诬害,冤死狱中。
韩非的事迹,在《史记》中有所记载。韩非著述甚多,据《汉书·艺文志》记载:《韩非子》共五十五篇,但多数系韩非后学者之手。据胡适考证,在《中国哲学史大纲》中断定《显学》《五蠹》《定法》《诡使》《六反》《问辩》《难势》七篇为韩非亲笔,因此,有关法理学的论述,七篇应该为韩非之思想。概括起来,韩非有关法理学的精华主要有:
1.关于法的本质
法家对法的论述,大多是从形式上予以概括,诸如“尺寸”“绳墨”“权衡”“规矩”等,韩非则从实质上加以表述。他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74]就是说,法家对法的理解特别是韩非把法与刑直接联系起来,把法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这不仅把“法”与“礼”严格地区分开来,而且直接把法提高到治国安邦的高度。同时,也反映我国古代“刑民不分”的特点。当然,更重要的是,法家认为法是公平、正直的客观标准,这种观点也在古体汉字“灋”中得到体现。按《说文解字》中解释,“灋”,从水,表示像水一样公平,而右旁的“廌”,则是一种神兽,主持公平正义。据说,唐尧虞舜时期,法官判刑时,当遇到疑难案件时,便把“廌”牵出来,“廌”只有一个角,当它用角斗向谁时,那么该被斗者便败诉,如果是刑事案件,则当即判刑,而“廌”也随之去也。法家对法的本质的揭示,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它不仅说明法具有客观标准性质,而且也符合中国当代法与刑直接结合的情况。
2.关于法的起源
在第一章中我们已经概括提到了关于法律起源的几种观点,诸如“神意说”“暴力论”“契约说”以及具有中国特色的“天命论”等。法家的特点从经济的角度出发,就是说当人们开始因分工而引起的交换活动,要有一定规则;特别是一旦产生了交换中的矛盾,于是作为“定分”“止争”作用的法律便应运而生。商鞅和韩非都举了生动例子: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何也?原因是市场上的兔子已有权利所有人,而在街上乱跑的兔子是野兔,没有权利所有人。这就表明有法律确定所有权的“名分”,人们便不会争了,于是,由于交换的需要便产生了法律,就是说法律是因“定分”“止争”而产生的。韩非是持这一观点的,他赞同管仲的说法:“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使民规矩绳墨也。”[75]
3.治国的理念与原则
韩非继承与总结法家的治国理念,并将其原则概括为“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他在解释“以法治国”时说:“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他把赏罚称为君主保证贯彻法令和维护统治的“二柄”,并说:“明主之所制其臣者,二柄而已矣。二柄者,刑德也。何谓刑德?曰:杀戮之谓刑,庆赏之谓德。”[76]当然,韩非的德与儒家的德有本质不同,专指以利益为奖赏的根据,如论军功、封大臣等。韩非的治国原则是“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术”源于法家申不害,“势”则出自法家慎到,法、术、势三者结合才能使“法治”发挥更大作用。韩非进一步发挥说:“术者,藏之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77]又说:“势者,胜众之资也。”[78]“术”包括阳谋与阴谋,“势”即权势,即法律必须具有权威,违法者必须给予制裁。法的赏罚必须公正,他说:“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而弃仁人之相怜也。”[79]
4.主张在“以法治国”中,坚持法律适用一律平等
即要求司法人员“大公无私”,树立“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指出:“上古之传言,《春秋》所记,犯法为逆以成大奸者,未尝不从尊贵之臣也。而法令之所以备,刑罚之所以诛,常于卑贱,是以其民绝望,无所告诉。大臣比周,蔽上为一,阴相善而阳相恶以示无私,相为耳目以候主隙。”[80]
5.提出法适时而变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他详细写道:“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又说:“上古竞于道德,中世逐于智谋,当今争于气力。”[81]他认为,国家因保护人民安全与改善人民生活应运而生。因此,在当时有关“法先王”与“法后王”之争中,他坚持法家观点,赞同“法后王”,写道:“孔子、墨子俱道尧舜,而取舍不同,皆自谓真尧舜,尧舜不复生,将谁使定儒墨之诚乎?”[82]因此,韩非说:“法与时转则治,法与世宜则有功。故民朴而禁之以名则治,世知维之以刑则从。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83]
6.提倡“以法为教,以吏为师”和普法教育
秦国是我国古代坚持法学教育较好的国度,这也是秦国取得变法成功的重要原因。这已在湖北云梦出土的文物中得到证明,其中文物《法律问答》和《为吏之道》就是很好的证明。实际情况是韩非是大力主张法学教育的,他说:“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无私剑之捍,以斩首为勇。是境内之民,其言谈者必轨于法,动作者归之于功,为勇者尽之于军。”[84]这是秦国取得变法成功的思想基础,老百姓学法用法,统治者用法教法,形成了人人学法、懂法、用法的局面,为秦国的强大和统一中国做了很好的准备。
7.韩非法治思想的人性基础
韩非与当时所有法家人物一样,其人性基础是“性恶论”。商鞅把“饥而求食,劳而求快,苦则求乐,辱则求荣”说成是“民之性”“民之情”。[85]荀况认为“人之性恶”“生而好利”“生而有疾恶”[86]等。这不仅是法家的通病,也是所有法学家一个共同的假象。还因为有这个“假象”,才有扬善惩恶的必要,才有制定法律的必要。当然,马克思主义者并不是“性恶论者”,也不是“性善论者”,而是认为人的一切行动是由其世界观、人生观决定的,而世界观、人生观又直接由其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因此,我们既不能肯定人生出来就是“性恶”的,也不认为人生出来就是“性善”的,而是由其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制定法律,实行法治的目的就在于惩恶扬善,在社会主义国家还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在西方,其表面上或者在某些法学者心里也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诉求,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客观上使他们逐步丧失这一想法,使其法律、法治偏离公平正义的轨道。
如果法学家与法律工作者不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则其理论将有意无意地偏离正确的轨道,而客观上起着危害社会的作用。我国古代法家的所作所为,在总体上是符合世界潮流的,是推动历史前进的。但其重刑主义,以及所谓“以刑去刑”的理论是错误的,这也是秦王朝灭亡的原因之一。因此,我们重视法家及其理论在历史上的作用,既要看到可取、可借鉴的一面,更要看到其不好的一面,要吸取教训。就是说,要弘扬其优点,克服其缺点,摒弃其错误,真正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做到“古为今用”。
毫无疑问,法家的治国理念是正确的,客观上的确促进了历史的发展。但对其错误与缺点,要认真分析,予以分别对待,对错误必须摈弃、批判,对缺点要予以改正,并根据时代发展的需要添加新的内容,使之彻底改正,并在新的条件下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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