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等问题,是法理学的重要理念,古今中外均有过长期争论。尤其在中国古代法理学中交锋尤为激烈,并贯穿于中国古代法理学的始终。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儒家坚持法律不应平等的观点,并将“八议”条款写进了法律条文之中,更在整个封建社会公开宣扬法律之不平等。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基本特点之一。
其实,据史书记载,原在西周时期,就有“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之说,法律不平等已经公开化。所谓“小司寇摒以叙进而问焉,以众辅志而弊谋,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凡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93]律学家郑玄注说:“为治狱吏,亵尊者也,躬身也,不身坐者,必使其属若子弟也。”王安石解释说:“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者,贵贵也;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者,亲亲也;贵贵亲亲,如此而已,岂以故挠法哉。”[94]正式将法律不平等写进法律条文中,则始于曹魏时期,它将《周礼》中的“八辟”,即亲、故、贤、能、功、贵、勤、宾者犯法,以“八议”条款正式入律。隋朝的《开皇律》继承了《魏律》,保留“八议”条款,作为对贵族、官员们犯罪实行赦免的特权,并增设了“官当”制,对官员、贵族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在封建社会中,反对法律不平等,也大有人在。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就是杰出代表。如韩非就公开宣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95]又说:“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则国治矣。”[96]在此之前,商鞅已有法律平等的说法,即“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97]。总之,主张法律平等的学者,历代有之。但由于历史的局限,我国古代社会一直公开实行不平等的阶级特权社会。(www.xing528.com)
在几千年的封建社会中,反对不平等的农民运动历代均有。从秦末陈胜吴广领导的“大泽乡起义”,到北宋年间方腊、宋江的起义,再到清代的太平天国,几乎都是因反对暴政和不平等制度揭竿而起的。但由于农民反对不平等的封建制度,但没有提出先进的宣扬民主的政治制度,而最终导致失败。有些则分化变质成为自己去开创封建王朝,如汉高祖刘邦、明太祖朱元璋等。
总之,反对不平等的政治斗争乃至思想斗争,是永远不可能停止的。但实施法律上的平等是可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才能使法律平等成为现实,并不断创造条件,为实现事实上的真正平等创造条件。最终,促使人的全面发展,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实现世界大同而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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