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适时变化的原则,对罪犯实行赦免,这是中国古代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特点。当然,这是经过长时间的争论而形成的共识。对罪犯实行赦免,在我国古代大致有:大赦,即对全部罪犯实行赦免或对一定时间内的罪犯实行赦免。特赦,即对特定罪犯或对特定时间的罪犯实行赦免。大赦与特赦有如下不同:(1)大赦,是指赦免罪与刑;而特赦只赦免特定人的刑。(2)大赦既可以免除刑罚的执行,也可免除刑罚的追诉;而特赦只免除刑罚的执行,不免除刑罚的追诉,即只行于判决确定之后,不可行于判决确定之前。
我国古代法律的赦免罪犯,最早见于《尚书·舜典》,主要是指对因过失或灾害而不幸犯罪者予以赦免。《尚书·吕刑》又提到“五刑之疑有赦”。《周礼·秋官·司赦》中又有“三宥三赦”之说。但只是讲对疑罪的情况实行赦免,严格地讲不属于法律上的赦免。真正的赦免,最早起于《春秋左氏传·庄公·庄公二十二年》,这是儒家的“德治”与仁政的表现。尽管秦国最初反对赦罪,可是到秦二世时,面对陈胜、吴广领导的起义军兵临城下的局面,不得不被迫宣布“大赦天下”。
大赦之例一开,历代统治者相继推行。不仅皇帝登基继位、改年号、册皇后、立太子、圣皇孙要赦,就是平叛乱、皇帝生病、郊祀天地、行婚丧寿庆要大赦,甚至是获异兽珍禽也要赦。总之,名目繁多,不仅有大赦、特赦,还有“恩赦”“郊赦”“曲赦”等。其中,西汉的赦免最多,刘邦在位十二年,大赦九次;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大赦四次;景帝在位十六年,大赦五次;武帝在位五十五年,大赦十八次。一直到哀帝,几乎每个皇帝都要进行大赦或特赦。到了东汉,也大搞赦免,甚至连一位将军临死前,还请求为他搞一次赦免。东汉末年的学者王符在其所著《潜夫论》中说:“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89](www.xing528.com)
对赦免一事,古时素有议论。欧阳修撰《纵囚论》一文,对封建帝王任意赦免做过评论,认为“法乃天下之法,岂容个人之好恶乎?”[90]认为放纵犯罪是不符合人民的意愿的表现。三国时期,孟光说:“夫赦者,偏枯之物,非明世所宜有也。”[91]他还认为犯罪行为“上犯天时,下违人理”,应该受到制裁。如果大赦和特赦太多,则不符合人民的愿望。
当然,大赦和特赦是文明社会的一种表现,可以有,但不宜过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犯罪分子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打击犯罪。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先后搞过两次特赦,受到人民的拥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那次特赦,使中国末代皇帝溥仪释放后成为自食其力的公民。还有一批战争罪犯获得了释放,成为了守法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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