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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法律的价值之争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法理学中关于法律价值的论争,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与道德在治国中的相互作用,对我们正在推行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有重大现实意义,是我们合理借鉴的法治本土资源,应结合当今实际,发挥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的重要作用。其实,法律与道德就是法理学中永恒的主题,是一个常讲常新的问题,就目前来讲,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于全面依法治国之中,要使其法制化。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法律的价值之争

春秋战国时期开始,中国法理学上就对法律的价值展开了激烈的论争,通过论争,到汉宣帝才采用“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战略,得到了统一认识,认为法律首先要符合“正义”,同时必须要保障人们“利益”,使法的价值既弘扬社会正义,更要保护人民利益,使两者有机统一起来。

事实上,“义”与“利”之争,是中国古代法理学争议很大的问题,从春秋开始,儒家代表孔丘,特别是战国时期的孟轲,在会见梁惠王时有段对话很经典。王曰:“叟不远千里而来,亦将有以利吾国乎?”孟子对曰:“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85]这段话,代表了当时儒家的法律价值观。就是说儒家强调的是“义”。这里讲的义即“正义”,在当时具体是指道德。但与儒家不同,法家代表如商鞅韩非等从“趋利避害”的人性论出发,重“利”轻“义”,因此法家与儒家的“德主刑辅”不同,主张“不务德而务法”。[86]

墨家则认为“义”与“利”都重要,都是法律的价值。因此,它主张“义,利也”,“兼相爱,交相利”[87],强调义利并重,主张法的价值是义和利的结合。荀子论证得更加明白,认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并指出:“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上重义则义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88]看来还是墨家说得对,荀子说得更全面。因此,法律与道德必须结合,不能偏向一面,只有法律与道德结合,既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才能对社会起到更好的作用。

由于中国古代法理学对法律的价值进行认真的讨论,从而使中国古代法律与道德实现有机结合,才出现了诸如《唐律疏议》那样,成为了世界封建社会法律的典范,因而也使唐代的西安成为世界的贸易中心,甚至成为世界的政治中心。(www.xing528.com)

中国法理学中关于法律价值的论争,实际上是关于法律与道德在治国中的相互作用,对我们正在推行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有重大现实意义,是我们合理借鉴的法治本土资源,应结合当今实际,发挥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的重要作用。

其实,法律与道德就是法理学中永恒的主题,是一个常讲常新的问题,就目前来讲,最重要的,就是如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于全面依法治国之中,要使其法制化。首先,在立法中要贯彻这项原则,要有具体体现的条款或原则。其次,在司法中要予以贯彻,检察官在控诉中要阐明罪犯走向犯罪道路的道德根源,道德问题的恶性发展必然走上犯罪道路。一般讲,任何犯罪行为,首先是违反道德行为,而且往往是从违反道德开始的。在监狱中,要对罪犯进行政治与道德教育,要认真纠正罪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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