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礼治”为治国理念的奴隶制社会,法律是神秘的,不允许公开,所谓“刑不可知而威不可测”是当时的警世格言。时值公元前536年,晋楚两国争霸称雄,而在其中的郑国,不仅弱小,而且左右为难。当时,已在郑国执政20余年的大夫子产,励精图治,进行改革,按法家要求将他制定的新刑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受到群众欢迎。这一重大改革,是对传统“礼治”的一个重大突破,引起各国,特别是郑国奴隶主贵族的反对与谩骂,其典型代表就是郑国的另一个大夫叔向,他在写给子产的公开信中说,“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民知有辟则不忌于上”,又说“民知争端矣,将弃礼而征于书,锥刀之末,将尽争之。乱狱滋丰,贿赂并行,终子之世,郑其败乎”。子产当时回绝叔向的指责和分析,说:“侨不才,不能及子孙,吾以救世也。”意思是说,铸刑法是郑国形势发展的需要,这样做正是为了挽救国家的衰亡。这场争论很快扩大到整个华夏各诸侯国。儒家大师孔夫子,也为此专门发表了意见。据《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记载:“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仲尼曰:‘晋亡之乎!失其度矣’。”很显然,孔丘将铸刑鼎一事升级为国家兴亡之事。事实上,法律是否公开,是关系到以什么方式治理国家的大事,直接涉及国家的兴亡。因为法律一公开,会使当时的统治阶级丧失一个法宝:愚民政策。而这正是奴隶社会鼓吹“天命”的要害所在。问题是法律一公开,便使“法的威不可测”这个统治手段失灵。这也是文明社会的重要特征,法律公布于众,家喻户晓,便于法律的执行与适用,严格地讲这不仅有利于社会的进步,也有利于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这场法律是否公开的争论,也是一场法律启蒙教育,有利于法理学与文明的进步,所以后来在秦国便出现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的局面,推动了当时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过渡。
法律是否公开,这是人类法治文明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中国在公元前600多年就肯定了法律公开,这是中国古代法理学对人类的杰出贡献。这一可贵的法治本土资源,将法律公开和法律公正,公平结合,直接引领当代中国正在推行的“全面依法治国”的光辉实践。(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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