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和谐”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古代法理学所推崇的重要理念。据考证,“和谐”精神,源于古籍《周易》。这部号称“十三经”之一的古籍,内容极为丰富。它所描述的宇宙就是一个生生不息的物质世界,“和谐”既是一种本体论的客观实在,也是一种价值追求。先秦诸子百家的先哲,首先是儒家对“和谐”精神作了充分的阐述,如孔夫子的“和而不同”“中庸之道”等著名观点,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影响最广。法家学者则从法理上对社会和谐作了极为深刻的论述,为法学成为科学殿堂,特别是社会科学的基石奠定了理论基础。
首先,在法家,即当时律家看来,法律本身就是“和谐”的标志和体现,或者说法律就是一种和谐。我们自商鞅变法开始,就称“法”为“律”,是为“秦律”“汉律”等。为什么叫“律”,据《说文解字》解释:“灋(及汉语古体字),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77]至于律,据《尔雅·释法》记载:在秦汉时期“律”与“法”二字已同义,都有常规、均布、划一的意思。其实,“均布”是一种钟,有调音的功能,达到规范化一,即协调的作用。这就是说,法律本身既有公平正义的含义,也有规范化一的功能,法律本身就是社会和谐的体现和标志。因此,我国古代法家说:“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管仲)、“法者,国之权衡也”(商鞅)。
其次,法律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石。法律对社会和谐起着重要的引领作用,它是构建社会和谐的基石。因为法律是社会的调节器,它通过规范调解人们的行为,明确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禁止做,给人的行为以指导,界定人行为的界限,使人们的相互关系处于和谐之中。如中国古代的契约,在中间书写一个“中”字,示意居中,既合又同,具有明显的和谐之意。(www.xing528.com)
更重要的是,法律确定了社会的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安定秩序,促使社会安宁。因此,人们总称宪法为“治国安邦”之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明确了每个公民的权利义务,是每个公民的行为准则,特别是其中的民主法治基本原则和程序,促使人们安分守纪、和平相处。如果有人违犯,法律将予以惩罚。就是说,法律能惩恶扬善、维护正义。
事实上,法律本身就是人们相互之间的一种契约,是维护权利和公平正义的契约,既是对权利的确定,也是一种相互谅解与妥协,其强调人们相互之间要和谐共处。所以马克思说法律的最初形式就是以契约的形式出现的。因此,我国古代法家关于法与和谐的论述,是符合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这不是偶然的巧合,而对法的公理的共同认可。因此,我们古代法理学是全面依法治国应该吸收的“法治本土”资源。当然,其关键在于要与中国当代实际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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