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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发展史:天下为公与选贤任能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天下为公”已奉为至理名言。宋太祖公开宣称:天下为公是指“非一人之天下,唯百姓之与能”。尽管打出“公天下”旗帜以法家为先,但“天下为公”是诸子的共识。其次,选贤任能,才能实现“天下为公”,因为天下非一朝一代所固有,君权不可一家一姓所独占,最高权位拥有者应实行选贤任能制度。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天下为公与选贤任能

天下为公”一词源于《礼记·礼运》。该书引用孔子之言,在论述“大同”思想时,明确提出“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73]。其实,先秦诸子百家,几乎都有论述,讲得最多也最深刻的还是法家。在中国古代政治史、法制史上,“公”本是一种君主的称谓或大地区首长的封号或自称。因此,春秋时期便有了五霸之称,第一霸便是法家先驱管仲辅佐的齐桓公。法家主张君主集权,为了避免君主把国家利益霸占为私,为了解决公私矛盾,于是法家提出要立法制、守法令;君主应奉法废私,以公义驾驭天下,提倡公利至上,从而形成了“公天下”或“天下为公”的说法。正如法家慎到所讲:“古者,立天子而贵之者,非以利一人也。曰,天下无一贵,则理无由通。通理以为天下。故立天子以为天下,非立天下以为天子也。”[74]商鞅说得更为具体:“故尧舜之位天下也,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位天下也。”又说:“故三王以义亲,五霸以法正诸侯,皆非私天下之利也,为天下治天下。”[75]道家和墨家也有类似观点,他们一致把国家称为“天下”,都称赞“天下为公”。因此,“天下为公”实际上已成为诸子百家的共识,成为中华文明的精华。当然,法家的观点最精辟、影响最大,事实上后来业已建立了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天下为公”已奉为至理名言。正因为如此,孙中山先生才亲书“天下为公”的匾额悬挂于临时大总统府内。

“天下为公”为历代法家运用于法学领域,如西汉张释之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东汉王充也说过:“法乃天下之名器也。”李世民则说得更清楚:“法者,非朕一人之法,乃天下之法。”宋代大儒欧阳修大声疾呼:“法者,天下之法也,岂容个人之好恶乎!”明清时期著名法学家黄宗羲公开主张:以“天下之法”取代“一家之法”。清朝法律改革家沈家本说得更加明白:“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总之,法家生动地把“天下为公”与“法律”“法治”直接结合起来,使“天下为公”这一理念在法的领域得到实际运用,力图使“天下为公”形象化、法律化。

对于“天下为公”这一理念的科学内涵,汉代郑玄解释道:“公犹共也,禅位,不家之睦亲也。”唐代孔颖达注释为:“天下为公,谓天子位也,为公谓揖让而授圣德,不私传子孙,即废朱、均而用舜、禹也。”宋太祖公开宣称:天下为公是指“非一人之天下,唯百姓之与能”。[76]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天下为公”首先就是立君为公,主张以法令立“公义”,以法治行公道。尽管打出“公天下”旗帜以法家为先,但“天下为公”是诸子的共识。其次,选贤任能,才能实现“天下为公”,因为天下非一朝一代所固有,君权不可一家一姓所独占,最高权位拥有者应实行选贤任能制度。最后,“天下为公”的核心要义应该是以人为本,本固才能邦宁,“天下为公”要实现保民、安民、护民。(www.xing528.com)

当然,按照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天下为公”最本质的东西,是体现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也就是人们经常要求的: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一切以人民利益为最高准则,以社会公平正义为价值目标。在法治领域,就是以人民是否满意作为评判标准,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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