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代法理学的一个重要特点与优点,就是强调法的发展,并提出了一些重要观点。
(一)“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
法家先驱历来强调法的发展,从商鞅变法到王安石变法,甚至到戊戌变法,都强调法的发展,并与守旧派开展了一次又一次的辩论。据《史记·商君列传》记载:商鞅在秦国变法时,便与甘龙、杜挚等人展开了一场争论,论点之一就是法是否发展的问题。后者提出:“法古无过,循礼无邪。”商鞅回答:“治世不一道,便国不法古”,并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口号,认为:“法古则后于时,修今则塞于势。”[33]意思是说,效法古代则落后于时代,保守现状则跟不上形势的发展。在历史上,我国几次变法,都存在“法先王”与“法后王”之争,就是指法的发展问题,变法者强调法的发展。
(二)“法与时转则治”(www.xing528.com)
韩非继承商鞅的观点,提出了“法与时转”的历史观。他把历史分成“上古”“中古”“近古”“当今”四个阶段,认为历史是进化的,不是今不如昔,而是今胜于昔。因此,他反对复古、保守,而敢于赞美当今。在它看来,时代发展了,历史条件不同,国家的法律和治国的方法也要相应变化,以适应时代之要求,如果在当今之世“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就是“守株待兔”。因此,韩非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34]韩非这一观点,至今仍有借鉴意义。时代在前进,历史在发展,法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而发展。孙中山先生有句名言:历史潮流,浩浩荡荡,顺之则昌,逆之则亡。法律也是这样,治国的理念也是这样,必须随时代而发展。
(三)法的适时性与法的稳定性
法的发展是绝对的,法的稳定性是相对的,但在一定的历史时期,法律是必须稳定的,如果朝令夕改,则法律就失去了权威。但法的稳定性必须以法适应时代为前提,因此改革就成为历史必然。改革,史称“变法”,这一称谓表明了两者的辩证关系。改革有两种:一是制度变更,那就要使法产生“立、改、废”,即变法;还有一种是体制改革,是在现有制度上的自我完善。我国现在进行的改革就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因此,现在的改革必须于法有据。如果有矛盾,那么就要修改法律,使之与新的情况相适应。这一点也可以从中国古代法理学找到借鉴,如张居正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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