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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法的原则与古代法治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的原则反映法的本质,彰显了法的价值,是我国古代法的神经中枢,是一切法律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这种“德法共治”的思想与原则,一直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始终,是我们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重要的本土法治资源。“法、术、势”三结合思想,其基本思想是管仲提出来的,韩非则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形成严整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原则体系。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法的原则与古代法治

法的原则反映法的本质,彰显了法的价值,是我国古代法的神经中枢,是一切法律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一)“德法共治”

这是中国古代法理学所坚持的基本原则。历史证明,任何一种单独的治国方略,在我国古代都没有取得良好效果,我国古代从总结经验出发,提出了德法共同治理的基本原则。汉宣帝提出“霸王道杂之”的治国方略,他用儒家的仁政德礼之说饰于外,而以法家刑名法术之学藏于内,实行内法外儒,反映了对德法两手并用、各尽其用的高度政治智慧。[24]《唐律疏议》也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其实德法互补、共治是我国古代法理学所倡导的治国基本原则,它既符合中国古代的国情,是我国古代法理学的伟大创造,又在“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康乾之治”的实践中得到了证明。应该说,早在春秋时期,法家先驱管仲就非常重视道德与法律的重要作用,他曾把“礼义廉耻”比作“国之四维”,强调道德的教化作用。这种“德法共治”的思想与原则,一直贯穿于中国古代社会的始终,是我们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重要的本土法治资源。

(二)“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www.xing528.com)

这是古代法家学派为了贯彻执行“以法治国”而提出的基本原则。“法、术、势”三结合思想,其基本思想是管仲提出来的,韩非则集法家思想之大成,形成严整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原则体系。“以法为本”主要强调法在治国中的重要性,正如古人所讲,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韩非说:“法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25],因为“明法者强,慢法者弱”[26]。同时,对“明法”作了说明,他指出:“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27]以法为本,强调法律的权威,指出法是治国之本。在“以法为本”的基础上,强调术与势的重要性,法必须与“势”相结合,他指出:“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28]“势者,胜众之资也。”[29]有了势,还必须有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30]说穿了,术就是指统治的策略。法、术、势三者只有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法的作用,才能治理好国家。韩非与法家这个重要观点有一定的正确性,因法是治国之本,必须具有权威性,也应有实施的策略与方法。但必须明确:法只有在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下,只有树立体现人民意志的法的权威,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法家的“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的原则,还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本土资源。

(三)“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韩非的“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31]这两句引用了上古的名言,不仅是当时法治的原则,而且蕴含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萌芽思想,这是极为可贵的,至今还有借鉴意义,是中华法治文明的精华。韩非说:“明主之道,赏必出乎公利,名必在乎为上。赏誉同轨,非诛俱行。……则国治矣。”[32]当然,这里有一点必须指出,韩非说这段话是为了支持商鞅关于“以刑去刑”的思想,这就有些不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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