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在政治上实现了由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向人民当家做主的人民民主政权转折的伟大革命,在法理上也实现了由剥削阶级法学向马克思主义法学转变的伟大革命。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人类历史上最先进、最科学的法学理论,它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革命实践为客观依据,科学地揭示了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和发展规律,使法学真正成为一门人文和社会科学。而法理学就是法学的基础理论,是法的一般理论,在整个过程中起引导作用,并因此与各部门法学相结合,而使整个法学成为治国理政的基础学问。根据法理学理论而形成的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便成为了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马克思主义的生命和活力在于实践,毛泽东同志很早便指出,马克思主义必须中国化。在九十年的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科学化、大众化,业已取得了五大光辉成果。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一大光辉成果(1935—1976年)
这时期的旗手是毛泽东。其主要标志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成立初期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建设、人民民主法制建设。革命文献与法学理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论人民民主专政》《依法办事是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等。主要参与者为周恩来、朱德、董必武、邓小平及彭真。
毛泽东是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其丰功伟绩很多。以下,仅就其法学思想概括介绍如下:
1.毛泽东早年的法学思想
毛泽东从小就立志学习法律,并写下了不少名言警句。(1)立法必须先立信。毛泽东早在1912年离开家时,就写下了“埋骨何须桑梓地,人生无处不青山”的豪言壮语,并在不满19岁时写下《商鞅徙木立信论》一文,其包括丰富的法理思想,其中之一就是“立法立信思想”。就是说,立法者首先得树立威信,讲究公信力,说话要算数,要树立立法权威。为此,商鞅特地导演了“徙木立信”的故事,用事实来证明立法的威信。事实上,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严格执法办事,使变法取得成功。(2)推崇良法。毛泽东在《商鞅徙木立信论》开章明义:“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20]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把法律与幸福联系在一起,并认定“商鞅之法,良法也”[21]。为什么说它是良法呢?因为“其法惩奸宄以保人民之权利”[22]。(3)良法给人民带来幸福,良法必保,恶法必拒。“法令而善,其幸福吾民也必多,吾民方恐其不布此法令,或布而恐其不生效力,必竭全力以保障之,维持之,务使达到完善之目的而止。”“法令而不善,则不惟无幸福可言,且有危害之足惧,吾民又必竭全力以阻止此法令。”[23]就是说,这篇早期的《商鞅徙木立信论》,充分展现了毛泽东同志的法理功底。当然,其早期的法理论文还有一些,而且比较丰富。(4)宣传人民立宪思想,他先后领导湖南人民积极开展人民立宪的活动,如自治运动、省宪运动,并起草了《湖南人民宪法会议选举法要点》《湖南人民宪法会议组织法(草案)》等。(5)提倡人权。公开提出了生存权、职业自由权、劳动权和教育权等人权要求,这不仅在中国历史上,而且在世界历史上也是最早的。毛泽东早期在期刊上发表的文章不少,其中大多数内容为提倡婚姻自由、反对包办婚姻和主张劳工权利、政治权利等,对推动社会进步起到了很大的启发和鼓舞作用。
2.毛泽东思想中的法学理论
(1)法理学思想。毛泽东对法理学极为重视,在这方面的观点较多,现仅就其主要的法理学思想,摘编如下:①“从新的观点出发研究法律,甚为必要。新民主主义的法律,一方面,与社会主义的法律相区别,另方面,又与欧美日本一切资本主义的法律相区别。”[24]②“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并不是只要你民主人士守法。”[25]③“我们的国家机关,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机关。拿法庭来说,它是对付反革命的,但也不完全是对付反革命的,要处理很多人民内部闹纠纷的问题。看来,法庭一万年都要。因为在阶级消灭以后,还会有先进和落后的矛盾,人们之间还会有斗争,还会有打架的,还可能出各种乱子,你不设一个法庭怎么得了呀!不过,斗争改变了性质,它不同于阶级斗争了。法庭也改变了性质。”[26]④毛泽东对法理学的重大贡献还在于其科学地揭示了我们国家的国体与政体。他说,国体是指国家的性质,即由哪一个阶级占统治地位。政体是指一个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我们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他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文中明确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27]
(2)宪法基础理论。毛泽东对宪法是重视的,也是有研究的,早在青年时代,他在省宪运动中,就起草了省治宪法草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更是注重宪法,1954年宪法就是他亲自主持制定的。他对宪法作出了很多论述,这里仅列举几个论断。关于宪法的概念,他提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28]对于宪政问题,他指出:“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政治,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它不是旧的、过了时的、欧美式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所谓民主政治。”[29]
(3)刑法基础理论与实践。毛泽东对刑法一贯重视,并且亲自制定了几种刑罚。在20世纪50年代,毛泽东还亲自主持起草刑法草案,为1979年刑法的出台奠定了基础。毛泽东在刑法上的贡献有:第一,制定了《惩治贪污条例》(1953年);第二,提出了“死缓刑”,这是一种刀下留人的刑罚,即“判处死刑,缓刑两年,强迫劳动,以观后效”;第三,提出了“管制”这种较弱的刑罚,即在监狱外执行的刑罚;第四,提出“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的刑罚思想;第五,提出了劳动改造罪犯的刑罚执行方法;第六,在20世纪50—60年代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的劳改政策,要求劳动改造工作机关以无产阶级的宽广胸怀,以教育人和改造人为目的,对判处劳动改造的罪犯实行教育改造。
此外,毛泽东在民法、经济法方面也有较多论述,因本书主要讲述法理学有关问题,其他法律思想在这里就不介绍了。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二大光辉成果(1979—1997年)
这一时期的旗手是邓小平,主要参与者有彭真等人。主要标志是1982年宪法和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邓小平的报告《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和20世纪80年代邓小平关于法律问题的有关报告、讲话和访谈。
邓小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开拓者,其法治思想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内容主要有:
1.法治理论
早在1986年9月邓小平就明确提到了“法治问题”,他说:“要通过改革,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处理好党和政府的关系。”[30]事实上,在1998年12月13日,邓小平就对依法治国的含义作了生动而深刻的解释,他说:“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31]这段精辟的论述,为后来中央领导集体定义依法治国奠定了基础。此后,邓小平多次谈到人治与法治问题,反复强调:一个国家把希望寄托在一两个人身上,那是不正常的,要就不出问题,一出问题就是大事。他还一贯强调:搞法治靠得住,就是说,依法治国是邓小平理论的主要内容。
2.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
早在1956年,董必武在“八大”上的发言,指出依法办事包括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两个方面,集中论述了“依法办事是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这一论断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公报和邓小平的有关讲话中得以发展,使其发展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与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等原则。党的十八大则将其进一步发展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邓小平说:“公民在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32]在人权问题上,邓小平一方面强调要保障人权,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要求也是党的一贯方针;同时,又说明了人权与主权的关系,明确指出“人们支持人权,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权。谈到人格,但不要忘记还有一个国格。特别是像我们这样第三世界的发展中国家,没有民族自尊心,不珍惜自己民族的独立,国家是立不起来的”[33],并提出了“国权比人权重要得多”的著名论断。[34]
3.法学教育理念
邓小平一贯重视法学教育,不仅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加强法制教育的决定,在全国开展普及五年法制教育的计划,并持续到了第六个五年计划。要求人们加强法制教育,特别是重视对干部和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他明确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35]法学教育,除学校办的法学学科专业教育外,还要加强对公民特别是对干部和青少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其内容主要包括:法治观念、宪法观念、守法观念、权利义务观念、法律平等观念、依法办事观念等。为了普及法学教育、提高对法制观念的认识,邓小平同志还专门解释了法制观念的一般含义,他指出法制观念属于法律意识的范畴,而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的观点和法律情感的总称,其内容包括探索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各种学说,对法律本质、作用和发展规律的认识和评价,人们对法律的要求与愿望以及法律掌握的程度,对行为合法性的评价,对权利和义务的理解,对法律现象的理解、情感和态度等。因此,对人们要不断进行法学教育,除法学专业教育外,还要进行全社会的普及性法制教育。邓小平特别重视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主张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1986年邓小平在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专门作了《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重要讲话,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36]。
4.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邓小平对这个问题非常重视,也讲得最多。邓小平特别重视社会主义民主,他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37]并且反复指出:“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38]邓小平坚持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这一马克思主义观点。认为民主与法治有着密切的关系,主张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对民主的确认与保障,离开民主谈法治必然导致专制,离开法治谈民主,就会出现无政府主义,因此,必须同时加强民主与法治建设。
5.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邓小平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和开拓者,改革开放是他为全国人民立下的历史功勋。邓小平指出:“中国一定要坚持改革开放,这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希望。但是要改革,就一定要有稳定的政治环境。”[39]又说:“中国正处在特别需要集中注意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对这一点我们有深切的体验。”[40]邓小平同时还强调指出:“我们搞四化,搞改革开放,关键是稳定。……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凡是妨碍稳定的就要对付,不能让步,不能迁就。”[41]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三大光辉成果(1992—2002年)
这一时期的旗手是江泽民。主要标志是第二个与第三个宪法修正案,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宪法、党的十五大政治报告。
1.法理学思想
江泽民重视法制建设,注重法律权威。他指出:“必须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牢固树立和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为了保证国家长治久安,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很繁重。要继续从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各个环节加倍努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42]江泽民重视权力制约,明确指出:“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43]江泽民的重大功勋,就在于他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基本方略写进了宪法,他指出,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确定下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这一基本方略写入了国家根本大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离不开广大农村人口的积极参与,否则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得到全面落实。
2.加强权力制约
江泽民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要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44]
3.干部要带头学法用法
江泽民指出:“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带头学好法律知识,这既是我们的干部做好工作、提高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的需要,也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学法、用法和自觉遵守法律的需要,学习法律知识要形成制度。”[45]要善于利用法律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
4.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
江泽民强调:“全党同志都应该明确,维护宪法尊严和保证宪法实施,维护国家政令和法制统一,是一个重大政治原则问题。国家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一经制定并付诸实施,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一律遵照执行。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法规规章时,必须与宪法和法律相符合,而不得相抵触、相违背。任何地方任何部门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46]
(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四大光辉成果(2002—2012年)
这一时期的旗手是胡锦涛。主要标志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主要文献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和有关讲话。
1.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
胡锦涛指出:“人民民主是我们党始终高扬的光辉旗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47]
2.全面实行依法治国
胡锦涛说:“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48]
3.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指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49]
4.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胡锦涛说:“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50]
(五)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五大光辉成果(2012至今)
这一时期的旗手是习近平,主要标志是2018年《宪法修正案》《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主要参与者是李克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登高望远、审时度势,对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理念、新战略,概括起来,就是他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两次全体会议上反复强调的十条金句,即“十个坚持”。
第一,坚持加强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在治国理政上的自我完善、自我提高。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中心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属性。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要满足人民更多向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延展的美好生活需要,针对人民群众意见比较多的执法乱作为、不作为以及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聚焦发力,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道路问题是方向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是管总的,从根本上保证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从中国国情和实际出发,走适合自己的法治道路。既要从中国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中吸取丰厚滋养,又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照搬照抄,决不能走西方“宪政”“三权鼎立”“司法独立”的路子。
第四,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古语说得好:“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51]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就要加快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继续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及时反映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加强宪法实施,坚决纠正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按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加快完善执法、司法、守法等方面的体制机制,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要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增强监督合力,强化监督责任,提高监督实效。要坚持依法治国与制度治党、依规治党统筹推进、一体建设,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构建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准则、条例等中央党内法规为主干,由各领域各层级党内法规制度组成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切实提高党内法规执行能力和水平。
第五,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兼顾、把握重点、整体谋划,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依法治国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能不能做到依法治国,关键在于党能不能坚持依法执政,各级政府能不能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是法治建设的总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国家的主体,法治社会是法治国家的基础,三者各有侧重、相辅相成。要在“三个共同推进”上着力,在“三个一体建设”上用劲,努力形成党领导立法与立法机关科学立法、党保证执法与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党支持司法与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党带头守法与全民守法紧密结合、统筹推动的新局面。
第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宪法乃九鼎重器,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宪法权威,不断强调“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法治首先是宪法之治。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法律法规组成的完整法律体系。其中,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成果,反映了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成为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落实国家宪法日和宪法宣誓制度,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新水平。
第七,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依法治国这十六字基本方针,既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法治建设的基本环节,又明确了每个环节的重点要求,形成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要紧紧抓住全面依法治国关键环节,完善立法体制,提高立法质量。要推进严格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形象地用水流与水源的关系来说明“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52]。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制度安排。法律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这是法律真正发挥作用的根本保证。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培育全社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第八,坚持处理好全面依法治国的辩证关系。必须正确处理政治和法治的关系。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的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必须正确处理改革和法治的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必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法安天下,德润人心。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必须正确处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方面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确保党既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又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从严治党。(www.xing528.com)
第九,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队伍至关重要。“得其法而不得其人,则法必不能济。”历史上像包公、海瑞这样的清官,老百姓都推崇他们为“青天”。法治工作队伍必须坚持德才兼备。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要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
第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我们党是执政党,党的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监察权、司法权,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少数”。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要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要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要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党员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习近平总书记所总结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个坚持”或“十条金句”深刻回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力量源泉、发展道路、总体目标、工作布局、首要任务、基本方针、科学方法、重要保障、关键少数等一系列带有方向性、根本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发展。
【注释】
[1]《国语·齐语》。
[2]《史记·管晏列传》。
[3]《史记·郦生陆贾列传》。
[4]司马光:《资治通鉴》(第一册),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97页。
[5]司马光:《资治通鉴》(第一册),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93页。
[6]司马光:《资治通鉴》(第三册),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268页。
[7]《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8]转引自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3页。
[9]司马光:《资治通鉴》(第一册),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158页。
[10]《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
[11]司马光:《资治通鉴》(第三册),岳麓书社1990年版,第532页。
[12]《唐律·断狱》。
[13]《朱子语类》。
[14]《汉书·元帝纪》。
[15]《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3页。
[16]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年版,第34~35页。
[17]参见徐显明:《中国法理学进步的阶梯》,载《中国社会科学》2018年第11期。
[18]《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118页。
[19]《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20]《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21]《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22]《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23]《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24]《毛泽东文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17页。
[25]《毛泽东文集》(第七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97~198页。
[26]《马列著作毛泽东著作选读》(哲学部分),人民出版社1978年版,第436页。
[27]《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28]《毛泽东文集》(第六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328页。
[29]《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32页。
[3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31]《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6页。
[32]《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2页。
[33]《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31页。
[34]《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45页。
[35]《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36]《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页。
[3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38]《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6页。
[39]《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40]《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41]《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86页。
[42]江金权编著:《江总书记抓党建重要活动记略》,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546页。
[43]《江泽民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57页。
[44]《江泽民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1~32页。
[45]江泽民:《各级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法律知识》,载《人民日报》1996年10月10日,第1版。
[46]《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44页。
[47]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48]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7页。
[49]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8页。
[50]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1页。
[51]《王安石文集·周公》。
[52]转引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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