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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理学研究对象及发展史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有学者把法理学称为法理之学,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法理”。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是中国法理学这个二级学科中的三级学科,其研究对象无疑是中国法理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主要人物、基本理论及对它的评价。本书是我国第一本研究中国法理学发展史的著作,显然存在不少问题,本人以此抛砖引玉,盼望同行们共同来研究这一重要学科!毫无疑问,中国法理学的任务是艰巨的,也是光荣的,更

中国法理学研究对象及发展史

理学是法学知识体系中的基础学科,是法学的主干,专门研究法学中的规律性、普遍性和基础性的问题,其研究对象是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有学者把法理学称为法理之学,将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概括为“法理”。朱熹哲学的高度认为:“事事物物,皆有至理。”[13]汉宣帝从法学的深度出发,强调“政事,文学,法理之士”在治国中的特殊作用,甚至提出了具有中国法理学特征的“霸王道杂之”[14],即儒法共治的理念。可见,“法理”极为重要。历史证明,法理包括两个不可分割的部分,即“法的原理”和“法的公理”。

其实,马克思早在《资本论》中论及资本家管理工厂的职能时,就引申出了政府以法管理国家的两种职能:政治统治与公共管理。恩格斯则进一步作了论证:“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5]我们把“法理”分为法的原理与法的公理两部分,这可以在经典著作中找到理论根据。因为法的原理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实质上是一种意识形态,具有阶级性。而法的公理则是人类在法律关系实践中形成的共识,其专属人类法治文明之列,反映了人类的共同愿望,具有明显的社会性。

1.法的原理

法的原理包括法的本体、法的范畴、法的发展、法的运行、法的秩序、法的关系、法的遵守等。而这些原理具有下列特征:(1)规律性。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特点,认为法不是被发明的,而是被发现的。唯物史观表明:法具有两重性,一是主观意志性,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二是客观物质性,即法的内容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决定,而归根到底,就是客观规律的反映。(2)基础性。法理学是整个法学体系中的基础学科,它所论述的不是概念、理念和范畴的罗列,而是有机联系的严密结构;不是杂乱无章的凭空说辞,而是井然有序的科学整体,为整个法学体系奠定了牢固的基础。(3)宏观性。法理学讲的是法学之理,具有宏观指导性,对各部门法系具有引领、启示、促进和保障作用,正因为如此,法学专业首先就要研习法理学,过去曾称之为“法学ABC”;但又远远不止ABC,所以到了大学本科四年级和研究生阶段则开设了“法理学”的专题讲授。甚至各部门法学还要专设“部门法理学”,如“刑法法理学(或法哲学)”、“民法法理学”和“国际法法理学”等。正因为如此重要,在以往的法理学教材中,都把法理学概括为:其一,法学基础理论;其二,法的一般理论;其三,法的意识形态。鉴于第一个与第二个问题,在有关法理学教材中已经说得很详细、很清楚,就不再重复了。

这里仅就法的意识形态作说明。根据唯物史观原理,意识形态是建筑于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政治法律文化等制度以及与这些制度相适应的政治、法学等观点。法理学是意识形态的重要表现,具有强烈的阶级性,因此,人们把政治与法律联系在一起,称之为政法思想、政法部门。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几年在有关讲话中反复强调法学的政治性,中央政法委也反复指出了法学的意识形态问题。习总书记明确指出:“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西方法学家也认为公法只是一种复杂的政治话语形态,公法领域内的争论只是政治争论的延伸。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每一种法治模式当中都有一种政治逻辑,每一条法治道路底下都有一种政治立场。我们要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16]

2.法的公理

法的公理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自然公理,如2+2=4在法的适用中的使用;另一方面则是法学公理,即全人类公认的公理,如法治文明、公平正义、程序正义、以人为本等。

法的原理,是法的基础,是核心部分,是法理的主干。法的公理则是人们在运用法的原理的实践中,对法的共识的概括,是法理的精华。法的原理因理论基础的不同,在不同制度下有不同体系与观点,如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与资本主义法学原理便有本质的差异。而法的公理则是践行法理学某些既已达成的共识,如法治文明,便是人类的共识,人类一致认为法治是一种优秀的治国理念。无论是公元前600多年的中国法家先驱管仲,还是随后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都认为法治是一种好的治国方略。当然,中西在实施法治时因理论基础不同和阶级本质的差异,在实践中有着重大差别。因此,我们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坚持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这就是说,法治本身是人类的共识,是人类共同追求的治国之道。但在不同的国家运用法治的实践中时,则因主体的不同,而在性质上有所不同。但“法治”本身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一种理念,具有明显的“共性”,是人类治理国家的精华。因此,在这个基础上,我们还必须继承和弘扬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要合理借鉴中国古代法理学中的合理因素,充分利用本土法治资源。同时,也要合理借鉴外来法治资源,切实做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从而,使中国法理学成为既有民族特点,又集法治文明之大成的学贯中西、理论深厚的学科。(www.xing528.com)

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是中国法理学这个二级学科中的三级学科,其研究对象无疑是中国法理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主要人物、基本理论及对它的评价。中国法理学发展的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中国古代法理学;二是中国近代法理学,包括法理学的转型,基本上是引进西方的法理学;三是现代法理学,即从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始的法理学革命,也称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又称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理学。中国法理学发展史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学理论进行评价,实际上是法学与史学的有机结合。因此,必须贯彻史论结合、以论为主的原则,即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去观察和分析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史实,继而认真总结其中有利于人民、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法理学发展的积极因素。当然,中国法理学有着几千年发展的悠久历史,集二十几个朝代的经验教训之大成,无疑具有艰巨的任务,至今尚无这样的先例。本书是我国第一本研究中国法理学发展史的著作,显然存在不少问题,本人以此抛砖引玉,盼望同行们共同来研究这一重要学科!

毫无疑问,中国法理学的任务是艰巨的,也是光荣的,更是我国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界的历史责任。我们首先要发挥法理学在下列几个方面的作用:

第一,为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提供理论支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依法治国实践的科学总结与升华,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和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的重大成果。实践证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最本质的特征。偏离党的领导,我们的法治建设就会失去方向,甚至会走向邪路。我们必须对“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进行揭露与批判,我们必须对“权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加以科学的阐释。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党大还是法大”这个伪命题的提出有其政治目的,这个问题本来是清楚的,却有人故意提出该问题,显而易见是别有用心的。世上没有无政治的法治,尤其在当今世界,离开政治的法治根本不可能存在。这一点,连西方的法学家也不得不承认,法律领域的争论只不过是政治论争的延伸。国际斗争的历史证明,每一种法制形态背后都有一种政治逻辑,而每一种政治逻辑中都包含一种政治立场。我们坚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道路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我们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在法治上的理论成果。我们所构建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理表现形式。因此,党法关系是一种相互联系、高度统一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党同时遵守人民所普遍遵守的法律,党自身又必须在宪法与法律范围内活动。所以,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律是一致的,不存在谁大的问题。所以说,这个问题实质上是个伪命题,提出者如果不是别有用心,至少是存在糊涂认识。法理学的任务就是阐释清楚这个重要问题。至于“权大还是法大”,确实是必须弄清楚的问题。一般来讲,公共权力是由宪法和法律确定的,不仅规定了实施权力的原则,而且规定了行使权力的方法与秩序。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是比权大的,因此法治就是控权之治,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当然,我们讲权力是指公权力,既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又要做到法定职权必须为。需要注意的是,国家主权不在这个范围内,因为法律是要依靠国家主权的强制力来保证它的实施的。

第二,法理学引领、规范、支持国家机关为人民政权行使权力,引领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特别是尊重与保障人权,使这一宪法原则切实得到实施。就是法律既要限权,限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又要保障他们依法正确行使职权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使国家生活既生动活泼、充分民主,又不至于陷入无政府状态,从而使社会主义民主具有强大生命力。

第三,法理学要积极服务大局,服务于“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这个根本性大局和宗旨。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个根本原则,坚持弘扬人民是法律的主体,人民是法律的动力和源泉。服务大局,就是坚持法的使命,坚持法的目的,这正是中国法理学与其他法理学的区别所在。当然,这个大局是顺应潮流,符合人民根本利益的大局,“不忘初心,方得始终”,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中国共产党的奋斗目标,也是全国人民的奋斗目标。

为此,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法理学的五个面向:其一,学理面向。即面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领的法的原理、面向人类法治文明的法的公理、面向人是法律之本。其二,本土面向。即面向中华法治文明,面向改革开放40周年中国法学繁荣的方向。其三,大众面向。即面对以人民为主体,坚持“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其四,实践面向。即面向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其五,世界面向。[17]即面向世界潮流,面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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