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海沉浮的齐桓公
齐桓公系春秋时期齐国的国君,姓姜,名小白,齐襄公之弟,公元前685—前643年在位,在齐襄公被杀后,通过武力回国即位。当即采纳鲍叔牙的建议,不计“一箭之仇”,任命管仲为相国,主持变法,从此便与管仲提出的“以法治国”结下了不解之缘。首先,他按照管仲提出的“以人为本”与“以法治国”的理念,在国内各个领域进行了改革:(1)“通货积财”,兴渔盐之利。齐国面临东海,盐业与渔业极为丰富。齐桓公按照管仲的意见,设立盐官和铁官,鼓励渔业与铁矿贸易,积累国财。(2)改革农业的税赋制度,实行“相地而衰征”,鼓励农业的发展。(3)改革行政组织,富国强兵。(4)推行赎刑制度,加强司法改革。(5)任用贤才,“匹夫有善,可得而举”[1]。(6)依法办事,一切依照改革后的法律办事。
由于认真推行了“以法治国”,很快扭转了齐国的经济状况,从而缓和了国内的阶级矛盾,齐国日益富强,“九合诸侯,一匡天下”,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第一个霸主。同时,齐国出现了良好的社会秩序,面貌也焕然一新,所以司马迁在《史记》里称赞齐国“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2]的大好局面。
齐桓公以强盛的国力为基础,打着“尊王攘夷”的旗号,号召并帮助燕国打败北戎,营救邢、卫两国,制止了戎狄对中原的诸侯进攻蔡、楚,并和楚国会盟于召陵。同时,还平定了周王室的内乱,多次大会诸侯,订立盟约,成为春秋第一霸主。
齐桓公正是采纳了管仲“以人为本”和“以法治国”这两大法宝,才使得齐国强盛起来,成就了其春秋第一霸主的伟业,正所谓“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齐国的强盛,说明了一个道理:法治的确是治国之道。与此同时,齐国由强到弱,同样说明了“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公元前645年,管仲去世,齐国的改革就此终止,“以法治国”成为一句空话。齐桓公宣布废除改革措施,从此国内大乱,士大夫之间勾心斗角,国家大臣不理国事而争权夺利,最后因宫廷内乱,齐桓公落得个饿死于宫中的下场。
齐桓公法海沉浮的一生表明,法治是何等重要,法治对一个正在改革的国家来说,更是生死存亡的大事。这是因为:第一,法治是治国之道。改革,史称变法,这一科学的称谓充分表明法治与改革的内在联系。尽管当时齐桓公采用的管仲的“以法治国”与现代的法治有所区别,它只是形式法治,而非实质法治,其目的也在于维护王权,但当时的王权,是由奴隶制向封建制过渡的王权。从社会发展规律来说,应该说是符合时代要求的,何况它强调法律的权威,强调法律可以除暴安民和定分止争,这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第二,法治是社会之魂。法治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的长治久安。更重要的是,“以法治国”强调对事不对人,主张“法后王”,要求“事断于法”“法不阿贵”,强调法律是辨别是非的标准。更何况,管仲在提出“以法治国”的同时,要求注重道德的教化作用,提出了“国之四维”,即“礼义廉耻”。就是说,他要求把法治与德治结合起来,这在当时甚至在当代,都具有重大意义。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我们总结齐桓公法海沉浮的一生,是一份有益的“法治本土资源”。其中有三点经验与教训值得总结:第一,改革与法治不可分。改革就是法律的立、改、废、释,改革就是要于法有据。尤其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当今改革,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进行。第二,法治必须与德治相结合,既要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又要发挥道德的教化与促进作用。第三,把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结合起来,我们既要强调形式法治对事不对人的规则作用,更要注重实质法治是良法之治、是控权之治、是人权之治的文明作用。
(二)“约法三章”的汉高祖
汉高祖刘邦系农民出身,常说“乃公居马上得之(天下),安事《诗》《书》!”[3]刘邦不重视文化,不重视法制,后来在军旅中获得转变。公元前209年,响应陈胜、吴广领导的“大泽乡起义”,自称沛公。初属项梁,后与项羽领导起义军同为反秦主力。前206年,率兵攻占咸阳。同年10月,当刘邦到达霸上时,“秦王子婴素车白马,系颈以组,封皇帝玺符节,降轵道旁。诸将或言诛秦王。沛公曰:‘始怀王遣我,固以能宽容;且人已服降,又杀之,不祥。’乃以秦王属吏,遂西入咸阳”。[4]就是说,沛公军队最先到达霸上,秦王子婴乘白车驾白马,用丝绳系在颈上,挂着皇帝的御玺和符节,在轵道旁投降。将领们有的说应该杀掉秦王,刘邦当场予以否定,并说:“人已投降,杀了不祥瑞。”这两句简单的话,道出了深刻的道理,即瓦解敌军、减少阻力,争取支持的重要政策。这也是后来刘邦战胜项羽的法宝与威力所在。当然,更重要的还在于其入主咸阳后的“约法三章”。
当刘邦领导大军进入当年秦国首都咸阳后,因军队士兵大多来自农民,出现了“诸侯皆走金帛财物质府分之”,“沛公见秦宫室帷帐、狗马、重宝、妇女以千数,意欲留居之”的情况。樊哙谏曰:“沛公欲有天下耶,将为富翁耶?凡此奢丽之物,皆秦所以亡也,沛公何用焉!愿急还霸上,无留宫中!沛公不听。”[5]樊哙是屠夫出身,说得正确。张良见刘邦不听,又急忙劝道:“秦为无道,故沛公得至此。夫为天下除残去贼,宜缟素为资。今始入秦,即安其乐,此所谓助桀为虐。且忠言逆耳利于行,毒药苦口利于病,愿沛公听樊哙言。”[6]张良不愧为军师谋臣,这段话说得很好!于是张良说动了刘邦,终于还军霸上。经过几天的思考,刘邦分析了利弊,在张良、萧何的协助下,在进驻咸阳时,正式宣布“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言简意赅,影响极大。不仅秦民欢喜,当即送牛羊与酒食于军中,然沛公丝毫不取,大得民心。同时,这种做法弘扬了法的精神,为历代所效仿。据考证,唐高祖李渊在太原起兵时,就颁布了“约法十二条”,为夺取政权奠定了法制基础。刘邦“约法三章”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百万雄兵过长江也有所启示,当时的中国人民军事委员会也颁布了“约法八条”,同样起到了安定民心的重大作用。由此可见,法律不在于多,而在于精,在于以民为本。同时,法的威力很大,良法则深得人民的拥护。
其实,“约法三章”不是刘邦的创造,而是我国法治文明的宝贵遗产。中国古代法理学早已有论述:“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法者,国之权衡也”。法不仅可除暴安良、定分止争;更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国家的法能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的利益。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那样:“法令者,代谋幸福之具也。”[7]当然,他所说的是良法,良法应具有以下四大特点:(1)人民性。即以人民为中心,体现人民的意志、保护人民的利益。(2)规律性。良法必须反映客观规律。法律具有两重性,即主观意志性、客观规律性,良法要符合国情。(3)时代性。即良法要符合时代潮流。(4)操作性。即良法要便于操作,付之实践,使人民看得懂、行得通,继而有利于执行。
(三)汉文帝大义灭亲
此事已有《汉书·文帝纪》记录在案。汉文帝刘恒是汉高祖刘邦的妃子薄姬所生。汉文帝继位后,薄姬尊为皇太后,她有一个弟弟薄昭,即汉文帝的舅舅。薄昭原是一位将军,后被文帝封为轵侯,他依仗皇亲国戚的身份,一贯横行霸道,目无王法。文帝十年,朝廷遣使者通知薄昭一件事,因使者一时疏忽,在薄昭前失礼,薄昭顿时大怒,当即将使者杀了。(www.xing528.com)
此事引起朝廷哗然,汉文帝知道后,便征求大臣意见,依照大臣们的多数意见,按法论处。可有个别人说:“皇帝,薄昭是太后的亲弟弟,若杀了国舅大人,可是最大的不孝啊!”汉文帝听了不以为然,便说,正如多数卿家所说,这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杀舅伤母是为不孝,但是容忍这些藐视国法的权贵恣意妄为,刘家的天下就有倾覆的危险。杀了目无王法的薄昭,保住刘家的江山,太后还是太后,这才是最大的孝道!文帝的诏令下达后,有人复奏说薄昭不肯就死。于是文帝便想了一个办法,下令大臣们穿上丧服,一起去薄昭府上哭丧,这一招果然有效果,薄昭见大势已去,无奈之下便自杀了。
这个案例体现的执法平等思想,曾引起了广泛的议论。东汉著名学者王充有段评语:“法乃天下名器也,法可宥焉,天子不得以私诛;法可诛焉,天子不得以私宥,故杀人者死,文帝之法乃受之高祖者也。(薄)昭杀汉使正坐此科;酿恶椒房,盗窃神器,悉此焉基之,斯时也,将欲全之以保母生,则上违高祖之成宪,固故不孝也;将欲杀之以保其宗社,则母或不食而死,亦不孝也;但诛昭以伤母,其不孝之罪小;废法以存昭,其不孝之罪大。世固未有变及乘舆,而母能独存者也?则诛昭正所以存母耳。”[8]宋代大儒司马光也有评语:“愚以为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则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也。”[9]这段话,是非常深刻的,因为法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的体现,为了维护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是不允许个别人违法乱纪的,哪怕是统治阶级内的个别成员也是如此。用这个理论来看我们的反贪污腐败也是同样的道理。尽管有些贪污分子原来也是人民当中的一员,甚至是重要国家干部或领导人,他们一旦违反法律,同样要依法受到惩处。
(四)张释之公正执法
据《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记载:西汉初年,张释之在汉文帝时期出任廷尉一职。某日,当汉文帝打猎归来,路过中渭桥时,有个人戴着斗篷突然从桥下走出,其样貌赤黑,惊动了文帝的车驾。顿时,文帝大怒,下令把此人抓起来,交给张释之问罪。张释之审问说:“你怎么不回避,惊了圣驾,差点把皇帝吓得摔到地上。”那人说:“我听说皇帝要路过,便躲在桥下,过了一会,我以为皇帝已经过去了,我便走出来,谁知刚一出来就碰到皇帝的军队,惊动了圣驾。”张释之听罢后,便依照有关法律,判处该人缴纳一定罚金。文帝听说之后,心里很不高兴,便召张释之问道:“你怎么处理那个惊动圣驾的人?幸亏朕的宝马性情温和,如果是其他的马,必定会摔伤朕不可!而你这个廷尉太宽大了,只判处罚金了事?”张释之连忙解释说:“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10]这段话的意思是:皇上,法理乃天下之法,是天子与天下人跟你共同约定的,本朝法律对无意惊动车驾的人的规定是课处罚金。如果随意可以改动,那么法理在人们面前便失去了信义。方才圣上下诏将该人杀了,也算不了什么,但失去了法律的威严,特别是陛下已把他交给我处理,我作为廷尉必须依法处理,主持天下之公平。否则,老百姓怎么能安定地生活呢?执法用刑不能随心所欲,必须依照法理,请陛下三思!文帝听后,认为张释之的话很有道理,当场就说:“廷尉,你做得对!”从此,张释之严格执法被传为佳话。
“贞观之治”的重要特点,就是太宗纳谏如流、慎重决策。封建社会是特权社会,尤其君主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其中有暴君,也有明君,唐太宗就是魏征所赞美的明君。有人曾夸赞魏征为忠臣,魏征则回答道:“我顶多是个良臣。”他认为只有在昏君底下才是忠臣,太宗是个明君,则他充其量只是个良臣。魏征这样说,他是有深刻体会的,因为他提出的谏言最多,几乎都被唐太宗采纳。但也有过激烈的争论,在贞观六年,太宗一看天下太平,想去泰山封禅,明说是向上天汇报情况,实际上是力图表明贞观时期的业绩。可当时遭到了魏征等人的反对,双方争论得非常激烈,使太宗震怒。太宗问曰:“公不欲封禅者,以功未高耶?”魏征答曰:“高矣!”“德未厚耶?”曰:“厚矣!”“中国未安耶?”曰:“安矣!”“四夷未服矣耶?”曰:“服矣!”“年谷未丰耶?”曰:“丰矣!”“符端未至耶?”曰:“至矣!”继此,太宗再问:“然则何为不可封禅?”魏征最后答曰:“陛下虽有此六者,然承隋末大乱之后,户口未复,仓廪尚虚,而车驾东巡,千乘万骑,其供顿劳费,未易任也。且陛下封禅,则万国咸集,远夷君长,皆当扈从;今自伊、洛以东至于海、岱,烟火尚希,灌莽极目,此乃引戎狄入腹中,示之以虚弱也。况赏赉不赀,未厌远人之望;给复连年,不偿百姓之劳;崇虚名而受实害,陛下将焉用之!”[11]最后,太宗经过认真思考,不仅接受了魏征等大臣的意见,还给予奖励。类似这种情况还有多次,太宗基本都采纳了谏官的建议和意见。当然,这样的谏言,不能称为民主,但对于君主集思广益是大有好处的。
唐太宗纳谏如流的史实,影响了历代有远见的君主和大臣,并从制度上加以确认。在历代官职中,除了御史外,还设有专门的谏官,法律规定对其谏言不追究责任,当然,只有少数帝王能够做到从谏如流。所以孙中山在总结中国古代制度时,对历代御史制度加以肯定,并提出了“五权宪法”,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又加了考试权和监察权,并新建考试院及监察院两个机构。中共中央在设计国家制度时,原先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两个监察部门,即监察与审计。2018年又通过了《国家监察法》,完善了国家机构,即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内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也就是说全国人大辖一府(人民政府)、两委(国家军委、国家监委)、两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巩固与完善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又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六)李离枉杀主动请死,依法兑现“失死则死”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春秋晋文公当政时,有个叫李离的法官一贯忠于法律,强调慎刑,依法公断。可是,有一次他错误适用法律,出现了错判枉杀案件。事后,李离发现自己的判决有极大错误,枉杀了不该杀的人。他悔恨不已,主动要求按照晋国法律“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规定,引咎自裁。这种司法制度体现了晋国执法严明,受法律的影响深刻。这种司法责任制度被多数朝代沿袭,如秦律规定“出入人罪”的法官责任追究制;唐代的永徽律也明文规定“诸官司出入人罪者,若入全罪,以全罪论;以轻入罪,以所剩论……其出罪者各如之”,又规定“即断罪失于入者,各听减三等;失于出者,各减五等;若未决放,及放而还获;若囚自死,各听减一等”。[12]总之,对法官判案,法律规定得非常严格。
这一事实说明:中国古代受法理学关于执法严格的思想影响很深。当然,在那个时代,“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好法官和执法人员还是少数。但在五千年中华文明史中,法制观念在有些法官心中还是被牢记得很深。李离作为法官主动对枉杀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例虽然不多,但还是时而有之,因此,严格执法这一重要的本土法治资源是值得今天合理借鉴的。当然,也要根据错判案件的主客观情节来确定对错案的责任追究。
(七)明太祖听众议,秉公执法
一日,明太祖朱元璋正在宫内与马皇后谈论国事,恰在这个时候,有两个宫内官员互相对骂并厮打起来,在皇帝面前如此放肆,严重失礼。朱元璋见状十分生气,即将发作。马皇后见状,怕引起严重后果,便假装发怒,并令左右将两个无礼之人关起来,交宫廷法司议罪。过了一会,朱元璋的怒气消了,便向皇后问道:“你怎么不直接处理那两个打架的宫人,却要交给宫正司呢?”皇后答道:“陛下,臣妾听说赏罚必须公正,只有公正才能服人。所以,既不能因为高兴而加赏,也不能因为发怒而加刑,而且他人也会借此议论其中利弊。臣妾之所以把他们交给宫正司,是因为宫正司会依法,按其情节轻重而处理。再说,陛下治理天下怎么能自行赏罚呢?罚罪量刑只能由司法官去做。”朱元璋听了皇后这番话后非常高兴,立刻命史官把皇后这番话记录下来,以警后世。朱元璋一向重视公正审判,他先后处理了几起判决不公和徇私枉法的案件。如处死了徇私枉法的刑部尚书杨靖;处理了老臣袁春出入人罪的案件,免其官职,永不录用。明太祖秉公断案,得到了老百姓的好评!
以上七个案例只是众多依法公断的几个典型而已,但就整个封建社会而言,中国封建等级制度是公开的,公开不平等是封建社会的特点。即使有几个公正的裁判,其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者的政权。但我们也应当看到,中华法治文明中的法理思想的确影响了一些封建官吏,不少公正判案的佳话曾一度千古流传。诸如包公断案、海瑞申冤等。这里只是说明,中国法理学中的一些理念和判断,如“以法治国”“以人为本”“公正判案”等确实影响很大,深入人心。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的,从孔夫子到孙中山,有宝贵的文化遗产,要继承和发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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