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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研究:守主称谓与官文书用语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里耶秦简频见“守”“主”等对行政机构主官的不同称谓,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可谓异见纷呈。这里拟立足于里耶秦简官文书资料中“守”“主”的具体使用语境分析来考察二者的含义和关系。第三份迁陵丞昌向迁陵尉的呈文,呈文者迁陵丞昌自称“迁陵丞昌”,而称收文者迁陵尉为“尉主”。在第二份呈文中,呈文者自称为“迁陵守丞”,而称收文者为“仓主”。

秦律研究:守主称谓与官文书用语

里耶秦简频见“守”“主”等对行政机构主官的不同称谓,引起学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可谓异见纷呈。总体来看,目前讨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守”“丞”“守丞”三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范毓周认为里耶秦简中的“迁陵守丞”是郡守丞。[18]杨宗兵认为里耶秦简县之“守”“丞”“守丞”互见、无别,涵义相同,意指“长官”;秦时县一级的长官“守”“丞”或“守丞”即行“县令、长”之实,却无“县令、长”之名。[19]陈治国认为里耶秦简中县的“守”“丞”和“守丞”含义不同,它们分别为代理县令、县丞和代理县丞。[20]

二是“守”与“主”的含义。李昭君认为从目前公布的里耶秦简来看,秦代县级有守、丞等,未见有令、长资料,里耶秦简又有“乡守”之职,如此则郡、县、乡皆有守,似乎构成为一规整之组织系列。[21]卜宪群认为“都乡守”只是都乡守官的简称,把“都乡守”释为一个独立的官名并不准确。“主”是秦汉人对某事负责人的习惯泛称,并非具体的职官,“乡主”“县主”等都不是特定的职官名称,与吏员设置无关。[22]陈治国认为里耶秦简中的少内守、司空守、都乡守、田官守之“守”,是“守啬夫”的简称。都乡主、仓主、司空主、丞主之“主”并不是官职,而是“负责官员”的统称。[23]邹水杰认为“守”是与“令”“啬夫”并存的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之一。[24]秦代县与县下各级部门小吏之长官皆可称“守”,以表示“长官”之义;就县佐官而言,里耶秦简中的“守丞”出现非常频繁,似不能简单以“试守”来解释。[25]陈治国、农茜认为,秦及西汉初期的“守官”应是临时代理的官员,而无试守之意。[26]孙闻博认为,从里耶秦简等资料看,秦代正式县令或无“守”这一称谓;县令、官啬夫、乡啬夫所加“守”字为代理之义;秦及汉初,“守丞”是县丞在职、因故不在署时的一种权宜设置,丞归即罢,不具有试守性质。[27]李斯认为秦代县主官可能兼有守和令;“守”不能理解为“代理”之意,而应为正式的官职;“守”本从守卫边地得名,带有浓厚的军事色彩;“县”本来有悬远之意,由于边地还需承担军事防卫职责,因此同时设置主管军事的“守”和主管治民的县令长是有可能的。[28]

上述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各自的看法,且有相应的材料佐证,颇具启发性。但是这些论证都有一个共同的缺憾,那就是在讨论“守”“主”的含义时,忽视了相关资料中“守”“主”的使用语境,从而导致认识的分歧和偏差。这里拟立足于里耶秦简官文书资料中“守”“主”的具体使用语境分析来考察二者的含义和关系。

从目前公布的《里耶秦简》第一卷资料来看,大部分是迁陵县各级机构之间的行政往来文书。仔细分析这些文书的用语,不难发现其中所涉及的主官称谓“守”与“主”呈现出明显的对应关系。下面一一进行梳理。

(一)尉守—尉主

“尉守”在文书中多用于呈文者即尉的自称。比如简8-140,虽略有残损,但文书大意尚可获知,其文如下:朔甲午,尉守傰敢言之: 迁陵丞昌曰: 屯戍士五桑唐赵归

日已,以乃十一月戊寅遣之署。迁陵曰: 赵不到,具为报。·问: 审以卅

署,不智赵不到故,谒告迁陵以从事。敢言之。/六月甲午,临沮丞秃敢告迁陵丞主,令史可以律令从事。敢告主。/胥手。

九月庚戌朔丁卯,迁陵丞昌告尉主,以律令从事。/气手。/九月戊辰旦,守府快行。8-140 正

俉手。8-140 背[29]

六月甲午日,临沮尉傰呈文给临沮丞秃说,迁陵丞昌来函称在迁陵屯戍的一位士五,是临沮县桑唐里人,名叫赵,赵归家之后,没有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回到署所岗位。经过询问,的确曾派遣赵前往迁陵署所,但不知道赵没有如期抵达的原因,请求告知迁陵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此事。同一天,临沮丞秃呈文给迁陵丞,让其按照律令规定处理此事。九月丁卯日,迁陵丞昌呈文给迁陵县尉,让其按照律令规定处理此事。

从文书结构来看,该文书实际上由三份呈文组成: 一是临沮尉傰向临沮丞秃的呈文;二是临沮丞秃向迁陵丞昌的呈文;三是迁陵丞昌向迁陵尉的呈文。而这三份呈文在各自的用语和称谓上的不同,值得注意:第一份临沮尉傰向临沮丞秃的呈文中,临沮尉自称“尉守”。第二份临沮丞秃向迁陵丞昌的呈文,临沮丞秃自称“临沮丞秃”,而称迁陵丞为“迁陵丞主”。第三份迁陵丞昌向迁陵尉的呈文,呈文者迁陵丞昌自称“迁陵丞昌”,而称收文者迁陵尉为“尉主”。

简8-671+8-721+8-2163 亦为残简,但据“尉守建敢言之”等语可知,应是迁陵尉的呈文,其自称亦为“尉守”。简8-1563 内容较为完整:

廿八年七月戊戌朔癸卯,尉守窃敢言之: 洞庭尉遣巫居贷公卒安成徐署迁陵。今徐以壬寅事,谒令食貣食,移尉以展约日。敢言之。

七月癸卯,迁陵守丞膻之告仓主,以律令从事。/逐手。即徐□入□。8-1563 正

癸卯,朐忍宜利锜以來。/敞半。 齮手。8-1563 背

该文书由两份呈文组成,一是迁陵尉向迁陵丞的呈文,二是迁陵丞向仓的呈文。在第一份呈文中,呈文者迁陵尉自称为“尉守”。在第二份呈文中,呈文者自称为“迁陵守丞”,而称收文者为“仓主”。简8-67+8-652 内容亦相对完整: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辛巳,尉守属敢告之: 大守令曰: 秦人□□□侯中秦吏自捕取,岁上物数会九月望大守府,毋有亦言。问之尉,毋当令者。敢告之。8-67+8-652 正

辛巳,走利以来。/□半。憙8-67+8-652 背

在该文书中,呈文者亦自称为“尉守”。《校释》根据后文“问之尉”,认为“尉守”应是尉的属吏。似未安。从文书结构和内容来看,“尉守”是呈文者自称,应即迁陵县尉。后文“问之尉”之“尉”很可能是衍文。简8-85 残断严重,不过从文书格式来看,其“尉守”亦当是呈文者的自称。

“尉主”的使用语境则与“尉守”相对,在文书中用于对称,即呈文者对收文者尉的称谓。比如前引简8-140“九月庚戌朔丁卯,迁陵丞昌告尉主”,即是迁陵丞向迁陵尉的行文,其称迁陵尉为“尉主”。简8-657“八月甲戌,迁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亦是迁陵丞向迁陵尉的行文,其称迁陵尉为“尉官主”。简8-201“十一月丙辰,酉阳守丞扶如敢告尉主”,是酉阳丞向酉阳尉的行文,其称酉阳尉为“尉主”。简8-69残断,但据“……丞绎告尉主”,可知仍是某县丞向县尉的行文,其称县尉为“尉主”。8-2260 简亦残断,据“……告尉主”,可知仍是某机构向县尉的行文,其称县尉为“尉主”。

(二)司空守—司空主

“司空守”在文书中多用于呈文者即司空的自称。比如简8-666+8-2006 和简8-648 都是迁陵司空的呈文,其自称皆为“司空守”。

卅年五月戊午朔辛巳,司空守敞敢言之: 冗戍士五□归高成免衣用,当传。谒遣吏传。谒报。敢言之。8-666+8-2006 正

卅一年七月辛亥朔甲子,司空守设敢言之: 今以初为县卒

及传槥书案致,毋应此人名者。上真书。书癸亥到,甲子起,留一日。

案致问治而留。敢言之。8-648 正

简8-135 包含迁陵司空的呈文,亦自称为“司空守”:“廿六年八月庚戌朔丙子,司空守樛敢言”。

“司空主”的使用语境则与“司空守”相对,在文书中用于对称,即呈文者对收文者司空主官的称谓。比如简8-63:“廿七年十月庚子迁陵守丞敬告司空主: 以律令从事,言。”这是迁陵丞向迁陵司空的行文,其称迁陵司空为“司空主”。简8-133“(廿七年)八月癸巳迁陵守丞告司空主”,亦是迁陵丞向迁陵司空的行文,其称迁陵司空为“司空主”。简8-125 残断,据“敢告司空主”可知亦是某机构向司空的呈文,其称收文者司空为“司空主”。简8-904+8-1343 是迁陵丞向仓、司空的行文,称收文者为“仓主、司空主”,其文为“迁陵守丞色告仓、司空主”。简8-1510 中包含迁陵丞向司空的行文,亦称收文者为“司空主”:

廿七年三月丙午朔己酉,库后敢言之: 兵当输内史,在贰春

□□□□五石一钧七斤,度用船六丈以上者四艘。谒令司空遣吏、船徒取。敢言之。8-1510 正

三月辛亥,迁陵守丞敦狐告司空主: 以律令从事。/……昭行

三月己酉水下九,佐赶以来。/扣半。8-1510 背

简8-1515 是贰春乡给司空的呈文,其称收文者司空为“司空主”:

卅年十月辛卯朔乙未,贰春乡守绰敢告司空主: 主令鬼薪轸、小城旦干人为贰春乡捕鸟及羽。羽皆已备,今已以甲午属司空佐田,可定薄。敢告主。8-1515 正

(三)少内守—少内主

“少内守”在文书中多用于呈文者即少内的自称。比如简8-75+8-166+8-485 包含少内的呈文,自称“少内守”,其文为“七月辛亥,少内守公敢言之”。简8-152、简8-2034 都是少内的呈文,皆自称为“少内守”: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内守是敢言之: 廷下御史书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帬直,书到言。今书已到,敢言之。8-152 正

卅一年后九月庚辰朔壬寅,少内守敞作徒簿: 受司空鬼薪

其五人求羽: 吉、□、哀、瘳、嬗。一人作务: 宛。

后九月庚辰朔壬寅,少内守敞敢言之: 上。敢言之。/8-2034 正

简8-890+8-1583 包含少内的呈文,亦自称“少内守”,其文为“(卅年)九月丙辰朔庚申,少内守增敢言之”。简8-2359 残断,但据“少内守兹敢言”可知也是少内的呈文,同样自称“少内守”。

“少内主”的使用语境则与“少内守”相对,在文书中用于呈文者对收文者少内主官的称谓。比如:

(正面略)十二月己卯,僰道敢告迁陵丞主,写事,敢告主。/冰手。/六月庚辰,迁陵丞昌告少内主,以律令□手。/六月庚辰水十一刻刻下六,守府快行少内。

六月乙亥水十一刻刻下二,佐同以来。/元手。8-60+8-656+8-665+8-748 背

该文书中包含迁陵丞昌向少内的行文“六月庚辰,迁陵丞昌告少内主”云云,其称少内主官为“少内主”。

(四)仓守—仓主

“仓守”在文书中多用于呈文者即仓主官的自称。比如: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 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

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投宿、赍。

来复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卅日。敢言之。/七月戊申,零阳

龏移过所县乡。/齮手。/七月庚子朔癸亥,迁陵守丞固告仓啬夫:

以律令从事。/嘉手5-1 正

该文书第一部分“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至“敢言之”止,即是零阳仓主官的呈文,其自称为“仓守”。简8-1452 是迁陵仓主官的呈文,亦自称为“仓守”: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己卯,仓守敬敢言之: 出西稻五十□石六斗少半斗输,秶粟二石以稟乘城卒夷陵士五阳□□□□。出中辨券廿九。敢言之。  □手。

8-1452 正

简8-136+8-144 残断,但据“月己亥朔辛丑,仓守敬敢言之”,可知系仓主官的呈文,亦自称为“仓守”。

“仓主”的使用语境则与“仓守”相对,用于发文者对收文者仓主官的称谓。比如简8-1563 包含迁陵丞向仓的行文,其称仓主官为“仓主”:(www.xing528.com)

(廿八年)七月癸卯,迁陵守丞膻之告仓主: 以律令从事。/逐手。即徐□入□。8-1563 正

简8-1525 亦包含迁陵丞向仓的行文,也称仓主官为“仓主”:“(卅四年)七月甲子朔乙亥,迁陵守丞巸告仓主: 下券,以律令从事。”简8-2022 和简8-2335 均残断,但据“敢告仓主”“告仓主”可知,皆为某机构向仓的呈文,同样称仓主官为“仓主”。

(五)乡守—乡主

“乡守”在文书中多用于呈文者即乡主官的自称。比如简8-645 是贰春乡的呈文,其主官自称“贰春乡守”:

廿九年九月壬辰朔辛亥,贰春乡守根敢言之: 牒书水火败亡课一牒上。敢言之。8-645 正

九月辛亥旦,史邛以来。/感半。 邛手。8-645 背

简8-1515 是贰春乡向司空的呈文,其主官自称“贰春乡守”:

卅年十月辛卯朔乙未,贰春乡守绰敢告司空主: 主令鬼薪轸、小城旦干人为贰春乡捕鸟及羽。羽皆已备,今已以甲午属司空佐田,可定薄。敢告主。8-1515 正

简8-1539“卅五年九月丁亥朔乙卯,贰春乡守辨敢言之”,简8-170“廿八年五月己亥朔甲寅,都乡守敬敢言之”,简8-651“卅三年正月壬申朔朔日,启陵乡守绕敢言之”,简8-746+8-1588“枳乡守纠敢言之”,简8-769“卅五年八月丁巳朔己未,启陵乡守狐敢言之”,简8-1525“卅四年七月甲子朔癸酉,启陵乡守意敢言之”,简8-1527“卅四年八月癸巳朔丙申,贰春乡守平敢言之”,简8-1539“卅五年九月丁亥朔乙卯,贰春乡守辨敢言之”,简8-1797“启乡守恬敢言之”等,皆是乡的呈文,其主官皆自称为“乡守”。乡上呈爰书时,其主官同样自称为“乡守”,比如:

卅二年六月乙巳朔壬申,都乡守武爰书: 高里士五武自言以大奴幸、甘多,大婢言、言子益等,牝马一匹予子小男子产。 典私占。 初手。8-1443+8-1445 正

六月壬申,都乡守武敢言: 上。敢言之。/初手。

六月壬申日,佐初以来。/欣发。 初手。8-1443+8-1445 背

“乡主”的使用语境则与“乡守”相对,在文书中用于发文者对收文者乡主官的称谓。比如里耶秦简简J1(16)9,包含迁陵丞向都乡的行文,其称都乡主官为“都乡主”:

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启陵乡□敢言之: 都乡守嘉言: 渚里□劾等十七户徙都乡,皆不移年籍。令曰:“移言。”·今问之劾等徙□书,告都乡曰: 启陵乡未有枼(牒),毋以智(知)劾等初产至今年数。□□□□,谒令都乡具问劾等年数,敢言之J1(16)9 正

迁陵守丞敦狐告都乡主: 以律令从事。/建手。□

甲辰,水十一刻[刻]下者十刻,不更成里午以来。/貄手。J1(16)9 背[30]另外简J1(16)5 背面:“(廿七年)二月丙辰,迁陵丞欧敢告尉: 告乡、司空、仓主,前书已下,重听书从事。尉别书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弗留脱,它如律令。”简J1(16)6 背面:“(廿七年)三月庚戌,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 告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尉别书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31]以往一般把文书中的“乡司空”连读,理解为秦代设有乡司空职官。但从文书的内容和含义看,“乡”与“司空”应断读,“告乡、司空、仓主”实际上指分别告乡主、司空主、仓主。简8-148 虽然残断,但据“都乡主”可知,该简应是某机构向都乡主官的行文。在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告臣爰书”和“黥妾爰书”中,有“丞某告某乡主”的文书格式范例。

(六)守丞—丞主

“守丞”在文书多用于呈文者即县丞的自称。比如简8-154、简8-183+8-290+8-530 是迁陵丞的呈文,皆自称为“迁陵守丞”:

卅二年二月壬寅朔朔日,迁陵守丞都敢言之: 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问之,毋当令者。敢言之。8-154 正

卅四年十月戊戌朔辛丑,迁陵守丞说敢言之: 上卅三年黔首息耗八牒。敢言之。8-183+8-290+8-530 正

简8-197“卅四年正月丁卯朔辛未,迁陵守丞巸敢言之”,简8-704+8-706“迁陵守丞齮敢言之”,简8-768“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未,迁陵守丞有敢言之”,简8-1449+8-1484“卅四年后九月壬戌〈辰〉朔辛酉,迁陵守丞兹敢言之”,皆为迁陵丞的呈文,都自称“守丞”。迁陵丞各机构的行文,也常自称“守丞”,比如简8-1525“(卅四年)七月甲子朔乙亥,迁陵守丞巸告仓主”,简8-1510“(廿七年)三月辛亥,迁陵守丞敦狐告司空主”,简5-1“(元年)七月庚子朔癸亥,迁陵守丞固告仓啬夫”,简8-133“(廿七年)八月癸巳,迁陵守丞陉告司空主”,简8-63“廿七年十月庚子,迁陵守丞敬告司空主”,简8-770“卅五年五月己丑朔庚子,迁陵守丞律告启陵乡啬夫”,等等。

“丞主”的使用语境则与“守丞”相对,用于呈文者对收文者县丞的称谓。比如简8-158 是迁陵丞向酉阳丞的移文,其称收文者为“酉阳丞主”:

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 令史下络裙

直书已到,敢告主。8-158 正

又如简8-63 包含旬阳县丞向迁陵县丞的移文,其称收文者为“迁陵丞主”:

(廿六年)三月辛亥,旬阳丞滂敢告迁陵丞主: 写移,移券,可为报。敢告主。8-63 正

简8-60+8-656+8-665+8-748“十二月己卯,僰道敢告迁陵丞主”,简8-140“六月甲午,临沮丞秃敢告迁陵丞主”,简8-75+8-166+8-485“(廿八年)七月壬子,迁陵守丞膻之敢告郪丞主”,简8-66+8-208“八月乙巳朔己未,门浅□丞敢告临沅丞主”,简8-647“酉阳守丞又敢告迁陵丞主”,简8-1219“七月辛巳,上軴守丞敬敢告迁陵丞主”,等等,都称收文者县丞为“丞主”。

(七)郡守—郡守主

“郡守”在文书中多用于呈文者郡太守的自称。比如简8-755 至8-759 包含洞庭太守向迁陵丞的行文,其自称为“洞庭守”: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 丞言徒隶不田,奏曰: 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8-755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 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削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8-756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8-757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8-758如前书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守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8-759

简8-61+8-293+8-2012“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 听书从事”,简8-1523“七月甲子朔庚寅,洞庭守绎追迁陵”,都是洞庭太守的行文,皆自称为“洞庭守”。

“郡守主”的使用语境则与“郡守”相对,在文书中用于发文者对收文者郡太守的称谓。比如简8-61+8-293+8-2012 包含巴叚守向洞庭太守的移文,其称洞庭太守为“洞庭守主”:

未朔己未,巴叚(假)守丞敢告洞庭守主: 卒人可令县论

卒人,卒人已论,它如令。敢告主。不疑手。·以江州印行事。

六月丙午,洞庭守礼谓迁陵啬夫: □署迁陵,亟论言夬(决),署中曹发,它如律令。/和手。8-61+8-293+8-2012 正

简8-657 包含琅琊叚守向内史、属邦、郡守的行文,所谓“琅邪叚守□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实际上表明其行文对象涵盖了内史主、属邦主、郡守主三者,其中“郡守主”即是对收文者之一郡太守的称谓。

(八)县守—县主

“县守”在文书中多用于发文者县主官的自称。比如8-1516 简是迁陵县主官的呈文,其自称为“迁陵守”:

廿六年十二月癸丑朔庚申,迁陵守禄敢言之: 沮守瘳言: 课廿四年畜息子得钱殿。沮守周主。为新地吏,令县论言夬。·问之,周不在迁陵。敢言之。

·以荆山道丞印行。8-1516 正

“县主”的使用语境则与“县守”相对,是发文者对收文者县主官的称谓。目前还没有见到称收文者县主官为“县主”的文书实例,但在云梦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鞫”条和“覆”条中有“敢告某县主”的文书格式范例:

有鞫 敢告某县主: 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覆 敢告某县主: 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而在“迁子爰书”中,则有具体的“告废丘主”用例:

迁子 爰书: 某里士五(伍)甲告曰:“谒鋈亲子同里士五(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敢告。”告灋(废)丘主: 士五(伍)咸阳才(在)某里曰丙,坐父甲谒鋈其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论之,迁丙如甲告,以律包。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灋(废)丘已传,为报,敢告主。

(九)内史守—内史主

关于“内史守”和“内史主”的资料,虽然在里耶秦简中仅各见一例,但也体现出对应关系。“内史守”在文书中是发文者的自称。比如简8-228 是内史向县的行文:“内史守衷下县以律令传……”“内史主”则与之相对,是发文者对收文者内史的称谓。前文提及的简8-657 包含琅琊叚守向内史、属邦、郡守的行文,其行文对象涵盖了内史主、属邦主、郡守主三者,其中“内史主”即是对收文者之一内史主官的称谓。

(十)都府守、畜官守、发弩守、厩守、库守、田官守

除了前述“守”的称谓之外,尚见库守、厩守、发弩守、田官守和畜官守等,这些称谓在文书中同样多用于发文机构主官自称。比如简8-60包含都府的呈文,自称“都府守”:“十二月戊寅都府守胥敢言之”;简8-199+8-688 是畜官的呈文,自称“畜官守”:“(卅年)十二月乙卯,畜官守丙敢言之”;简8-141+8-668 是发弩的呈文,自称“发弩守”:“卅年十一月庚申朔丙子,发弩守涓敢言之”;简8-163、简8-677 都是厩的呈文,皆自称“厩守”,分别为:“廿六年八月庚戌朔壬戌,厩守庆敢言之”,“(廿八)年三月庚子朔丙寅,厩守信成敢言之”;简8-1514 是库的呈文,自称“库守”:“廿九年四月甲子朔辛巳,库守悍敢言之”;简8-672 是田官的呈文,自称“田官守”:“卅年二月己丑朔壬寅,田官守敬敢言之”。目前还没有见到与畜官守、发弩守、厩守、库守、田官守等相对应的“主”的称谓资料。

上文不厌其烦,将“守”“主”称谓置于文书的使用语境中,逐一进行了分析比对。不难看出,“某主”在文书中是一种固定用语,用于发文者对收文主官的称谓,带有“示敬”的成分,通常以“敢告某主”开头,以“敢告主”作结。与之相对,“某守”在文书中也是一种相对固定的用语,多用于发文主官自称,带有“自谦”的成分。从这个意义上说,所谓“某守”“某主”很可能只是与秦代官文书用语的规范和习惯有关,而与具体的职官制度和吏员设置无关。

不过,这一结论仍然有诸多不周延之处。比如在文书发文者自称“守”之外,也有许多未自称“守”者。只要翻检里耶秦简的相关资料,就可以发现,在文书中几乎存在与“尉守、司空守、少内守、仓守、乡守、守丞、内史守、发弩守、库守、田官守”等一一对应的不使用“守”的称谓如“尉、司空、少内、仓、乡、丞、内史、发弩、库、田官”等。再比如“守丞”与“丞主”的对应关系可能并不能完全成立,因为其他“守”“主”的对应称谓皆为“某守”与“某主”,据此与“丞主”相对者应为“丞守”才能完全匹配。因而不能排除“守丞”为县丞离署时暂时代理其职的居守之丞的可能性。而且从文书中所提供的明确纪年、人名等信息来看,这些自称“守”官者更换较为频繁,任职时间相对短暂。比如以迁陵丞和迁陵守丞为例,根据文书中的纪年、人名等信息,可以制作如下任职者编年表(见表9.1):

表9.1

续表

续表

(说明: 纪年中加*号者,系根据干支和文书相关纪年推算而来)

根据表9.1,可以获知从秦始皇二十六至秦二世元年迁陵县丞的任职情况,其中称“迁陵丞”和“迁陵守丞”者存在交错出现的情况,可考者有: 秦始皇二十六年五月至二十七年九月为“迁陵守丞敦狐”;二十七年十月为“迁陵守丞敬”;二十七年二月为“迁陵丞欧”;二十七年三月为“迁陵守丞敦狐”;二十七年八月为“迁陵守丞陉”;二十八年十二月戊寅为“迁陵丞膻”;二十八年十二月癸未为“迁陵守丞膻之”;二十八年六月为“迁陵丞昌”;二十八年七月至八月为“迁陵守丞膻之”;二十八年九月为“迁陵守丞胡”;二十九年正月至三十二年三月为“迁陵丞昌”;三十二年四月至五月为“迁陵守丞色”;三十二年九月至三十三年二月为“迁陵守丞都”;三十三年六月为“迁陵守丞有”;三十四年十月为“迁陵守丞说”;三十四年正月至七月为“迁陵守丞巸”;三十四年后九月为“迁陵守丞兹”;三十五年五月为“迁陵守丞律”;三十五年六月为“迁陵守丞衔”;三十五年八月为“迁陵丞迁”;秦二世元年七月至八月为“迁陵守丞固”;另有“迁陵守丞建”和“迁陵守丞齮”的任职纪年不明确。从文书内容来看,以“迁陵丞”和“迁陵守丞”的名义发文处理的事务并没有明显不同,但这两种称谓并存的事实不容否认。因此,“丞”和“守丞”的关系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讨论。这里仅是从官文书用语格式、发文与收文主官的自称和对称等角度,提出对“守”“主”称谓的另一种理解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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