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近公布的《里耶秦简〔壹〕》中有几枚涉及“续食”的简牍,[15]虽然已有高水平的释读和校释再整理,但仍有剩义可寻。这几枚木牍中,有三枚相对完整,其余两枚残断较甚。但从存文来看,皆与“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即要求县乡为途经本地的公务人员按规定供给膳食有关。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已对文书的大部分内容进行了注释和解读,兹不一一赘述,仅就有不同意见的地方展开讨论。
为了讨论方便起见,先依照《校释》和《里耶秦简〔壹〕》图版所示木牍原文行款,将释文移录如下:
[简一]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 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
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投宿赍。
来复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卅日。敢言之。/七月戊申,零阳
龏移过所县乡。/齮手。/七月庚子朔癸亥,迁陵守丞固告仓
啬夫:
以律令从事。/嘉手5-1 正
迁陵食辨、平尽己巳旦□□□□迁陵
七月癸亥旦,士五(伍)臂以来。/嘉发5-1 背
[简二]
□仓□建□□□畜官适□
□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
腾腾。迁陵田能自食。敢言之。
□□□丞迁移酉阳、临沅。/得8-50+8-422
[简三]
庚寅朔辛亥,【仓】
□皆尽三月,迁□
食如律。雨留不能投宿赍。
三月庚申朔辛亥,迁8-110+8-669 正
令佐温
□戌□□□阳翟□
更□士□□□中痤8-110+8-669 背
[简四]
卅五年二月庚申朔戊寅,仓□择敢言之: 隶□为狱行辟
书彭阳,食尽二月。谒告过县乡以次牍(续)食。节(即)不
能投宿赍。迁陵田能自食。未入关县乡,当成齍,
以律令成齍。来复传。敢言之8-169+8-233+8-407+8-416+8-1185 正
择手8-169+8-233+8-407+8-416+8-1185 背
[简五]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仓衔敢言之: 疏书吏、徒上事尉府
者牍北(背),食皆尽三月,迁陵田能自食。谒告过所县,以县乡次续
食如律。雨留不能投宿赍。当腾腾。来复传。敢言之。8-1517 正
令佐温。
更戍士五城父阳翟执。
更戍士五城父西中痤。
手。8-1517 背在上述木牍文书中,[简一]、[简三]和[简五] 中皆有“雨留不能投宿赍”一语,[简二]虽然残断,但据留存的“雨”字,可推测亦应有此语。[简四]的表述略有不同,作“节(即)不能投宿赍”。其中“投宿”之“投”,原释文或作“投”,或作“决”,或作“史”,或缺释。《校释》皆释作“投”,可从。对于“雨留不能投宿赍”和“节(即)不能投宿赍”,《校释》单独为句,亦未作点断,认为其意可能是说当因故不能投宿时提供资粮钱财。但从文书内容来看,此句系承前“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而言,仍然是对“过所县乡”的要求,换句话说,其主语与“以次续食”的主语相同,亦为“过所县乡”,因此这两句话之间应施逗号而不是句号,“雨留不能投宿赍”的读法亦当重新考虑。
以[简一]为例,从文书内容来看,其正面释文第一行和第二行应当改读如下: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 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16],
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投宿、赍。……
“续食”,相继供给膳食。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以诏使及乘置传,不用此律。县各署食尽日,前县以谁(推)续食。”《汉书·武帝纪》:“征吏民有明当时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续食,令与计偕。”史籍中也作“给食”,如《汉书·平帝纪》:“起官寺市里,募徙贫民,县次给食。”二者含义相同。“过所县乡以次续食”,意思是要求途经的县乡相继供给膳食。
“雨留”,因雨滞留或逗留,这里指因雨滞留超过法定供给膳食的期限。秦汉时期不仅对公务出行人员沿途的膳食供给标准有严格的法律规定,而且对供给期限也有严格的限制,比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规定:“使者非有事其县道界中也,皆毋过再食。其有事焉,留过十日者,稟米令自炊。”意思是,即使因公务在某县道境内停留超过十天以上,当地即不再负责供给现成的膳食,只提供粮食物资令其自行炊煮。换句话说,通常沿途的县道最多只负责为途经的公务人员提供十天的现成膳食。
“不能”,与[简四]中的“节(即)不能”意思相同,即“如果不能”。“即不能”是秦汉史籍中习见的省略句式,通常承前省略宾语,比如,《史记·项羽本纪》:“秦吏卒多窃言曰:‘章将军等诈吾属降诸侯,今能入关破秦,大善。即不能,诸侯虏吾属而东,秦必尽诛吾父母妻子。’”《史记·季布栾布列传》:“周氏曰:‘汉购将军急,迹且至臣家,将军能听臣,臣敢献计。即不能,愿先自刭。’”“不能”亦常见承前省略宾语的用例,比如《史记·伍子胥列传》:“王使使谓伍奢曰:‘能致汝二子则生,不能则死。’”
“雨留不能”,亦承前省略了宾语“以次续食”,完整的意思是,“如果因雨滞留超过法定期限而不能供给现成的膳食”。
“投宿、赍”,指投宿和投赍。这里的“投”,即提供、供给之意;“宿”,住宿;“赍”,通“资”,即粮食物资。根据前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的相关规定,公务出行人员凡在某地停留超过十天,当地即不再负责供给现成的膳食,但会提供米粮物资使其自行炊煮。因此这里的“投宿、赍”,意即提供住宿和相应的粮食物资。如果将“投宿”属前读作“雨留不能投宿”,则似乎只能作出一个殊难通解的解释“因雨滞留,不能投宿”。因雨滞留却没有住宿之处,是难以想象的情形,即使提供钱粮物资,似乎也毫无意义。前引《二年律令·传食律》既然规定“稟米令自炊”,那么自然会提供“自炊”之地。律文没有提及住宿期限,很可能住宿没有十日之期的限定。
综上,“雨留不能,投宿、赍”,这句话系承前而言,“雨留不能”承前省略了主语“过所县乡”和宾语“以次续食”,“投宿、赍”则承前省略了主语“过所县乡”。如果把这句话的句子成分补齐的话,则为:“雨留(过所县乡)不能(以次续食),(过所县乡)投宿、赍”。完整的意思是:“如果因雨滞留超过法定期限,所过县乡不能继续供给现成膳食的话,则提供住宿和相应的粮食物资。”睡虎地秦简《传食律》和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均对不同身份者的膳食供给标准有详细的规定,“稟米令自炊”的粮食物资供给或当与之相类。
[简一]第三行“当腾期卅日”,《校释》在注释中说“当腾”也许应与下文断读。按,应断读为是。“当腾”“当腾腾”,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均出现过,对于“腾”字的含义,学界也多有讨论,主要有“移书”“誊写”“传送”等几种解释。《校释》对各家意见已有详列,兹不赘述。从本木牍文书中的用例来看,“腾”可能包含了誊写和移送两层含义,类似于汉简文书中常见的“写移”。从大量汉简文书来看,“写移”的内容既包括转发的附件,也包括主件即上级机构签发的下行文。如果有多层级的转发,则每一级机构在转发时除了誊写附件之外,还要誊写之前各级机构的下行文,包括末尾的题署在内。本木牍文书的情形与此相类,虽然该文书是迁陵守丞下发给迁陵仓啬夫的,但其中实际上包含了三份层层相套的文书,试析解如下:(www.xing528.com)
(1)零阳仓守阳上呈零阳县长官龏的文书:“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 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投宿、赍。来复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卅日。敢言之。”
(2)零阳县长官龏移送迁陵县守丞的文书: (1)+(A)零阳长官龏致迁陵县行文:“七月戊申,零阳龏移过所县乡。/齮手。”
(3)迁陵守丞下发迁陵仓啬夫的文书: (2)+(B)迁陵守丞固致迁陵仓啬夫行文:“七月庚子朔癸亥,迁陵守丞固告仓啬夫: 以律令从事。/嘉手。”
据此可见,由于文书(1)中有“当腾”的要求,所以文书(2)中包含对文书(1)的全文录写,文书(3)中则又包含对文书(2)的全文录写。这三份文书实际上也分别代表了文书生成、传递和处理的三个阶段。此即秦汉时代“腾”或“写移”的文书制度运作实态的体现。这种文书制度虽然有繁琐之嫌,但却最大限度保证了文书所载信息的准确性,留存了文书传递和处理的详细流程,从而为文书行政的回溯管理提供了最大便捷。只需根据终端文书,即可层层回溯至起始文书,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很容易追查清楚。而我们今天通过对腾移或写移文书内容的研读分析,亦可在一定程度上复原当时文书行政的实态。就该木牍文书而言,即可根据现存内容清晰地复原其生成、传递、处理的全过程:
零阳县仓守阳上呈文书(1)致零阳县长官→零阳县长官移送文书(2)致迁陵县守丞固→迁陵县守丞固下发文书(3)致迁陵县仓啬夫。
另外,从整个文书的内容和结构来看,[简一]背面两行文字的读法亦应作调整,正确的读法是先读第二行,再读第一行。为了说明此点,首先简单梳理一下该木牍文书的运作流程:
秦二世元年(前209)七月八日,零阳县仓守阳向零阳县长官龏呈文,报告说狱佐辨、平、士吏贺将出行具狱,需要途经县乡提供膳食,请求长官发文通知沿途各县乡按照相关规定为辨、平、贺等提供膳食,如果因雨滞留超过规定期限而不能继续提供膳食,则提供住宿和粮食物资。使用往返传。零阳官田能够自行供给膳食。应当腾送,期限为三十日。七月九日,零阳县长官龏即据此发文通知沿途各县乡。七月二十四日,迁陵县守丞固收悉零阳县长官龏的移文后,即发文通知迁陵县的仓啬夫,让其按照律令规定为辨、平、贺等人提供食宿。当日清晨通知便下达至仓啬夫处。仓啬夫处收到文书时在背面左侧详细记录了文书送达的情况,也就是背面第二行:“七月癸亥旦,士五(伍)臂以来。/嘉发。”即七月二十四日清晨士伍臂送来文书,由嘉拆开。
木牍背面第一行文字:“迁陵食辨、平尽己巳旦□□□□迁陵”,应是记录迁陵县为辨、平等人提供膳食的情形,遗憾的是部分文字漫漶不存,存文前半段的意思是迁陵县为辨、平提供膳食截至七月三十日止,后半段大约是关于士吏贺的情形,据末尾迁陵二字可推测,贺大约因故未进入迁陵县境内,所以前文只有为辨和平提供膳食的记录。从文书中的相关日期来看,零阳仓守阳的呈文中说辨、平、贺等人的膳食供应在零阳县止于七月十五日,而迁陵守丞是在七月二十四日给仓啬夫下达供给膳食的指令,表明辨、平、贺等人,在此前的七月十五日至二十四日未进入迁陵县境内,当是沿途其他的县乡供给膳食。从文书背面所书的内容来看,迁陵县为辨、平等人提供膳食的日期截至七月三十日,则迁陵县共为辨、平等人提供了七天的膳食。
从书写笔迹来看,木牍上共有三种不同的笔迹(见图9.2): 正面为一种,背面两行文字各为一种。三种笔迹的内容应是分别在三种不同的场景下写就的: 正面是迁陵守丞固下达给仓啬夫的文书全文,背面左行是仓啬夫处的收文记录,右行是仓啬夫处对迁陵守丞文书命令的执行情况汇总记录,当是仓啬夫事后补书作为备案。因此阅读该木牍文书时,背面右行文字应该置于最后。如此,则该木牍文书全文当改读如下:
图9.2[17]
[简一]
元年七月庚子朔丁未,仓守阳敢言之: 狱佐辨、平、士吏贺具狱县官,
食尽甲寅。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留不能,投宿、赍。
来复传。零阳田能自食。当腾,期卅日。敢言之。/七月戊申,零阳
龏移过所县乡。/齮手。/七月庚子朔癸亥,迁陵守丞固告仓啬夫:
以律令从事。/嘉手5-1 正
七月癸亥旦,士五(伍)臂以来。/嘉发
迁陵食辨、平尽己巳旦□□□□迁陵5-1 背
其余几枚木牍释文亦当分别依例改读如下:
[简二]
□仓□建□□□畜官适□
□。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续食,雨
腾腾。迁陵田能自食。敢言之。
□□□丞迁移酉阳、临沅。/得8-50+8-422
[简三]
庚寅朔辛亥,【仓】
□皆尽三月,迁□
食如律,雨留不能,投宿、赍。
三月庚申朔辛亥,迁8-110+8-669 正
令佐温
□戌□□□阳翟□
更□士□□□中痤8-110+8-669 背
[简四]
卅五年二月庚申朔戊寅,仓□择敢言之: 隶□为狱行辟
书彭阳,食尽二月。谒告过所县乡以次牍(续)食,节不
能,投宿、赍。迁陵田能自食。未入关县乡,当成齍,
以律令成齍。来复传。敢言之8-169+8-233+8-407+8-416+8-1185 正
择手(背)8-169+8-233+8-407+8-416+8-1185 背
[简五]
卅五年三月庚寅朔辛亥,仓衔敢言之: 疏书吏、徒上事尉府
者牍北(背),食皆尽三月。迁陵田能自食。谒告过所县,以县乡次续
食如律,雨留不能,投宿、赍。当腾腾。来复传。敢言之。8-1517 正
令佐温。
更戍士五城父阳翟执。
更戍士五城父西中痤。
手。8-1517 背
从文书内容来看,[简二]、[简三]、[简四]、[简五]皆系迁陵县仓的负责人上呈致迁陵县长官的文书,报告说有公务出行人员,需要途经的县乡提供膳食,请求迁陵县长官通知沿途各县乡按规定为相关出行人员提供膳食。从文书生成、传递和处理流程来看,它们皆处于前文所分析[简一]中的文书(1)阶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