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讨论可知,以目前所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429 号简与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 号简的内容,和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之内容有相似之处为根据,推测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为其抄手误记,其证据欠充分。
从另一角度看,因为今见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律文的时间,早于岳麓秦简1411 号简和《二年律令》429 号简所见《金布律》相关的这两条律文,所以也可以由此得出这样的推论: 这两条岳麓秦简和《二年律令》所见《金布律》的条文,有可能是抄自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的。很显然,这样得出的结论,恐怕都是难以经得起推敲的。的确,若仅仅是内容上的相似性,则其本身并不能说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就是秦汉《金布律》的误抄,更何况学界对于这种相似性还存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而如此多种结论之可能性的现象,恰恰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其论证之不可靠的所在。
(一)以往学者的不同意见
在《二年律令》公布之前,关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及其题名,似乎一向无人提出过异议。尽管其整理小组已注意到《二年律令》429 简《金布律》律文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的内容相关,但是仅在该条注释〔三〕中写道:“本条以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关市》律”,[101]并没有就此下一个明确的判断[102]。
而早期的研究者也只是将二者所见“入钱于缿之制”联系起来讨论,仅明确其沿革、异同之处,但并没有进一步说明这两种律之间到底有何关系。[103]后来就有学者尝试讨论这两种律之间的关联,大致有两种不同的看法。
张伯元主张《二年律令》之“□市律”即“关市律”,并最早提出将《金布律》429 号简“官为作务”条归入到《关市律》之中。因为该条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的内容相近,“规定更加细密”。至于何以不像睡虎地秦律那样放在《关市律》中,“笔者以为它很可能就是《二年》《□市律》中的一条: 查《竹简出土位置示意图》可以发现‘官为作务’条(编号C160)与《二年》《□市律》的诸条竹简(编号F169、F170 等)位置靠近,很有可能出土时造成错简”[104]。此外,程维荣提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429-430 号简《金布律》的规定,是把睡虎地秦简秦律中64-65 号简《金布律》的规定与97 号简《关市律》的规定合并在了一起。[105]这些看法均出于主观臆测,目前尚没有证据予以证实。
杨振红对《关市律》与《金布律》二者之间的关系则持比较审慎的态度,认为“睡虎地秦简《关市律》中的‘为作务及官府市’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简429 的‘官为作务、市’所说为一事,只是表达方式略有不同”。尽管这几支简“的整理的确存在一定问题,但是,判定简429-432 特别是简429 应属《关市律》,还需要更充分的证据,特别是,正如下面所论,《二年律令·金布律》中多了关于征收租、质、户赋、园池入钱等的规定”[106]。而朱红林甚至认为,“在云梦秦律和张家山汉律之间,相同或相似的内容分属于不同的律条,这种情况并不少见”[107]。这种审慎或者不赞成的意见是有见地的。
陈松长则以大庭脩对秦《关市律》题名的解释为根据,提出“这条律文是否是秦代《关市律》的法律条文,还有重新审视的必要”,而在《二年律令》中“就有一条题署《金布律》,但内容却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非常相近的律文”,“尽管这条律文的后半段在睡虎地秦简中没有,但其前半段所说的内容却基本相同,都是关于‘作务’、‘受钱’、‘入其钱缿中’等‘有关官府的市中收纳钱的规定’”。同时,强调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的注解“多少告诉我们: 这两条律文有相同之处,但令人费解的是: 秦律中的《关市》律,怎么到了汉初就变成《金布律》了呢”? 若依高恒的解释,则睡虎地秦简的这条律文“也应该是属于《金布律》的法律条文,而不是所谓《关市律》的内容,这一点,我们在整理《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发现了更直接的证据”[108]。
冨谷至也质疑二者“入钱于缿之制”的规定目前所归属的律篇。他在讨论《二年律令》抄录所出现的错误问题时,指出张家山汉简《金布律》429 简和睡虎地秦简《关市律》都有“准备储钱罐并在每次收到钱时要放入其中的规定”,但是“秦律将之归类于关市律,汉律怎么就归类于金布律呢?”因其对此问题“暂且不论”,故无法得知其具体的想法。
由以上各家所论可见,对有“入钱于缿之制”内容的秦《关市律》与秦汉《金布律》这两种律之间的关系,学者们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分歧。然而,在某种内容的相似性这一层面,不同律篇之间实际上未必存在着必然的延续关系。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这三条律文。如果仅仅从张家山汉简“竹简出土位置示意图”来看,[109]429(C160)号简确实与《□市律》诸条竹简(编号F169、F170 等)位置较靠近,就无法排除在出土时有造成错简的可能性。
但是,陈松长论文所提供的这个“更直接的证据”,即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 号简的存在,不仅不能证实秦《关市律》与汉初《金布律》之间有关联,而且由于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 号前句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429 号简前句的语句格式大致相同,反而可以证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429 号简被整理小组排列在《金布律》中是可以接受的方案。因此,可以说这二者之间当是有关联的,即: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429-430 号简所见汉初《金布律》律文,应当有可能源自岳麓秦简1411号简所见那条秦《金布律》律文。
(二)秦汉《关市律》与《金布律》之间的关联
仔细比较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与岳麓秦简1411 号简、张家山汉简《金布律》429 号简这三条律文,可以说其内容虽有相近之处,但其立法意图、立法目的却有根本的差别。
若依陈松长论文所说,则睡虎地秦简“《关市律》的这条律文的内容全部包括在”岳麓秦简“的这条《金布律》中”,而岳麓秦简“的这条《金布律》又与《二年律令》这条“《金布律》的条文基本相同”,“都是关于货币管理方面的法律条文”。[110]但是,其答案也许并非如此。睡虎地秦简《关市律》律文的文意十分清楚,其规定: 私人手工业作坊与官府店铺在销售产品时,收到买者的钱后必须立即把该钱放入缿中,并使买者看见(其货款)已投入其中。否则就要处以(销售者)“赀一甲”。这显然是有关征收“市租”的法律内容。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确如山田胜芳所说的,可以理解为: 在秦的市场中,是每天让商人们申报纳税的。该律一般被视为有关在战国秦之市场中征收市租的规定。[111]其立法意图和立法目的在于,要求政府主管市场经营的机构“关市”要管理好市场,以保障对于商人(无论私商还是官商)营业税的征收。[112]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 号简律文与张家山汉简429 号简《金布律》律文,在文字措辞上虽有出入,[113]但其立法意图应是一样的。(www.xing528.com)
当然,退一步讲,如果睡虎地秦简所见的唯一一条《关市律》题名及其律文确实为抄手误抄所致,那么战国时期的秦律中是否有《关市律》恐怕就要另当别论了。而据此推定《二年律令》263 号简题名“□市律”为“关市律”的结论,也要重新考虑了。好在目前整理者所披露的岳麓秦简中发现有《关市律》(1265 号简,其图版刊于该文82 页“图一〇《律令杂抄》简”),因此也可以根据该简所见题名与律文,作为推测《二年律令》263 号简题名可能为《关市律》的根据之一。[114]
然而,在随后的研究中似乎又出现了新的问题。例如,陈松长提出,将彭浩重新归类的“这四条汉初的《关市律》与睡虎地秦简中的《关市律》比对,两者之间有着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究竟是什么原因造成的? 这在没有新的材料佐证之前,是很判断其是非的”②。实际上,这种差异性本身
(2)在此必须要说明的是,彭浩将《二年律令》263 号简第一字隶释为“关”,推测该题名为“关市律”,并主张将74-76 号简归入《关市律》(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6 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 年版,第67 页)。有论者赞同此说(周波:《〈二年律令〉钱、田、□市、赐、金布、秩律诸篇集释》,武汉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年,第17 ~18 页)。该“关市律”题名之释,已为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 年版,第194 页)所采纳。
(3)朱红林主张“‘□市律’当为‘关市律’”(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集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年版,第174 页)。“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认为,作为与“□市律”类似的例子,是睡虎地秦律所见“关市律”律名,见[日]冨谷至编:《江陵張家山二四七號墓出土漢律令の研究(譯注篇)》,朋友书店2006 年版,第175 页【解说】)。然而,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则提出:“□市律。整理小组认为文字磨灭且只能确认‘市律’二字。因通常在律名简之开头‘■’也不能在图版上确认,故是否律名简亦不甚明了。但此处从整理小组之说。在《秦简》中关市律只有一条”,其律文是“国家为掌控市场营业额的买卖规则。整理小组是以《二年律令》□市律来编辑的,这是纺织品的规格、对商人的课税即市租的基础,其内容包括自己申报规定与禁止奸商买卖、将市之商人编成伍或列并由国家直接控制。但因该律只是片断的,故难以把握市的构造”。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訳注(六)——田律·□市律·行书律》,《專修史学》第40 号,2006 年,第79 页。
(4)今目验263 号简(残简)的图版可知,2001 年版(第28 页)上几乎看不清存有字迹,当如整理小组所说的“现磨灭”。但据武汉大学2007 年红外线版(第29页),则可见如下情况: 第一道编绳墨迹,或许是简首墨丁的残迹;紧贴着编绳之下,存有首字字头的字迹;其第二字部位,存字迹;第三字部位,不见任何墨迹。另,仍将74-76 号简保留在《盗律》之中,可能是比较稳妥的做法。
②陈松长:《睡虎地秦简“关市律”辨正》,《史学集刊》2010 年第4 期,第17 页。并不成其为问题的。其关键在于,研究者如何对待这些不同时期同一类篇目法律文献中所见到的差异之处。这种现象也并不难解释: 虽然都属于同一种篇章之律条,但却是在不同时代摘抄当时的法律而形成的简册之书,因为其所摘抄的是不同的律条,所以我们今天所看到的不可能是完全一样的律文。因此,这种比较本身恐怕也是没有任何太大意义的。
此外,陈松长曾尝试以其所整理的岳麓秦简《田律》中与“酤酒”有关的一条律文(0993 号简),和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之《田律》中相关的一条律文(12 号简)进行校补[115]:
田律曰: 黔首居田舍者,毋敢[116]酒,有不从令者迁之。田啬夫、士吏[117]、吏部弗得,赀二甲。
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酒),[118]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田律
并以前者“说‘黔首’”、后者“说‘百姓’”为据,认为“这多少也说明这两条律文的抄写年代有先后的差异”,并由此得出如下的结论:
一般说来,黔首是秦始皇统一六国后对百姓的一种专称,如果此说可以参照的话,那么,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律文摘抄的时间或许在睡虎地秦简之后,所以才有后出转精的律文细化,才有对“酤酒”者怎样处罚的具体规定。
若从整体上来考虑,则此话大致不错。但是,仔细推敲一下,或许可以对此再补充以下三点。其一,这种语言特色及其变化,实际上也反映出律文本身随着社会的发展而演进的进程。明确这一点,不仅可以有利于判断律文的抄写时代,而且有助于确定律文的成文时代。其二,不同时代的律文,其具体规定或许有所差异,但是否与其抄写时代有较大的关系,问题可能并不都是这样的简单,还需要从多个方面来考虑研究。睡虎地秦简《田律》12 号简的具体规定也许在其他的条文中已经另有规定了,因此这里只强调“不从令者有罪”。其三,在不同时期,虽属同一律名或同一篇目但其律文却存在差异,这是很正常的一种现象。其形成原因也是比较复杂的、多方面的,也许永远无法搞清楚。在现有史料匮乏的情况下,相关的研究不必拘泥于这类问题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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