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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研究:解读为作务及官府市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围绕“为作务及官府市”的主体问题,目前大致有以下三种意见:杨宽、吴荣曾等主张其主体是官府。(二)关于“为作务及官府市”的解读先看一下中日学者关于“为作务及官府市”的解读和理解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整理小组注释了此句的“关市”与“作务”,并将“为作务及官府市”翻译成白话文,即“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由此可见,在整理小组看来,“为作务及官府市”这一句式→为“作务”+为“官府”市。

秦律研究:解读为作务及官府市

“为作务及官府市”与“官府为作务市”“官为作务市”,这三个句子分别是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以及岳麓秦简(1411+1399+1403号简)、张家山汉简《金布律》(429-430 号简)三条律文首句的定语,修饰其后的“受钱”一词。学者对这三个语句有不同的理解。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如何解读三个句子,是能否正确把握这三条律文的关键所在。

为了表述方便,下面分别将这三个句子代之以A(=“为作务及官府市”,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B(=“官府为作务市”,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 号简)、C(=“官为作务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金布律》428 号简)。

以下,就这三个语句及其中疑难词语的理解进行讨论和辨析,并在此基础上尝试阐述今见睡虎地秦简“关市”之题名是否其抄手误记所致,以及睡虎地秦简《关市律》与岳麓秦简、张家山汉简《金布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一)关于三者之间的关系以及其主体上存在的差异

在开始正式讨论这三个句子之前,必须先从整体上理清其在两个层面上所存在的问题。

第一个层面的问题是A、B、C 这三个语句之间的关系如何。换句话说,A、B、C 三者的句式是否一致。就目前所了解的情况而言,大致有三种认识,其一,A 与C 句式不同,但所表达的内容类似。例如,杨振红认为,A 与C“所说为一事,只是表达方式不同”[51]。柿沼阳平也主张A 与C“两者所表达的内容是类似的”[52]。其二,陈松长认为,A 就是B 的误倒。[53]其三,陆德富主张B、C 与A 所说当为一事。[54]

这三种认识都有可以商榷的余地。就第一种意见而言,A 与C 之间,不仅其句式不同,而且其内容也不完全一样。就第二种意见来看,判定其抄手抄写有误而导致A 为B 的误倒,这种说法至少在目前还没有令人信服的证据。而第三种看法则恐怕是从根本上混淆了这三个句式,没有搞清楚其结构与意义。

比较这三个句子可知,A 与B、C 的句式不同,其所表达的意义也不一样。另外,正如陈松长所指出的,“秦简中的‘官府’在汉简中省为‘官’”,[55]因此B =C,二者是同一个句式,其所表达的意义完全相同。这是讨论其意义之前先要明确的一个前提。

第二个层面的问题是A、B、C 这三个首句的主体如何。换言之,A、B、C 各自的主语是什么。在此要强调的是,A 与B、C 的区别之一,就在于其主体的不同。可以确定B、C 的主体就是“官(府)”。而A的主体如何,则一直是个令人感到困惑的问题,例如,陈松长提出“‘为作务及官府市’的主语是谁呢? 简文没有交代,也很不好理解”;[56]陆德富也深感“‘为作务及官府市’的主语并不明确”[57]。有关A、B、C这三个句子的理解甚至成为学界争论的焦点,杨振红认为,产生“分歧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为作务及官府市’的主体”[58]

围绕“为作务及官府市”的主体问题,目前大致有以下三种意见:(1)杨宽、吴荣曾等主张其主体是官府。[59](2)高敏、重近启树认为其主体是私营手工业者与官办的店铺。[60](3)钱剑夫笼统称为“商人”,[61]即认为均指“商人”,没有区分官商、私商。(4)山田胜芳认为其主体是手工业者和在官府市中从事经营的商人等。[62]笔者比较倾向于第二、三种看法。睡虎地秦简《关市律》这条律文是针对在市场上经商者即所有的商人而言的。在当时的市场上,不仅存在官商,而且有私商。而这种官商、非官商之分的情况,早在春秋时期已经出现。[63]这条《关市律》的规定是针对整个市场的,因此其主体泛指在市场上经商的所有官商、私商。

虽然以上所列举的这些意见都是从主体的角度出发的,但是解读这个句子的关键之处,仍在于如何理解其中的“为作务”与“官府市”和这个“及”字的用法。明确这个前提之后,接下来要讨论的就是如何理解A 与B、C 这三个语句。其中,对于A 的理解,情况较为复杂,分歧也比较大。而对于B、C 的理解,虽有不同的意见,但相对简单些。在解读时,将这两个句式之间进行互相参照比对,也许会有助于理解其本意。

(二)关于“为作务及官府市”的解读

先看一下中日学者关于“为作务及官府市”的解读和理解以及其中存在的问题。

整理小组注释了此句的“关市”与“作务”,并将“为作务及官府市”翻译成白话文,即“从事手工业和为官府出售产品”。[64]据此,可以将整理小组的理解分解如下:“为作务”对应的是“从事手工业”,“为官府市”对应的是“为政府出售产品”。由此可见,在整理小组看来,“为作务及官府市”这一句式→为“作务”+为“官府”市。其中,第一个“为”字,用作动词“从事”;第二个“为”字,是介词“为了”。“市”字,在此用作动词,即出售产品。

其译文存在的问题是,在同一句式中的同一个“为”字有两种用法是否合适? 一般认为,这个“为”字,或者用作动词,或者用作介词,二者当具其一,不应该二者兼备。另外,“为作务”怎么会与受钱有关系呢? 这确实比较令人费解。此前已有学者提出这样的质疑,整理小组译文“中有一个问题,为官府从事手工业劳动与‘受钱’有什么关系”?[65]

学者们为此进行了种种推测。归纳起来,关于“为作务受钱”的含义,目前主要有以下这两种认识。其一,是经营或管理手工业作坊的收入。如前所述,或认为是官营或私营手工业作坊出售产品的现金收入。也有日本学者主张是“政府管理的手工业作坊之收入”[66]。其二,是劳务费或工钱。例如,张伯元认为,《二年律令》429 号简“这条规定与《秦律十八种·关市》中的一条(见上文所引)属于同一内容,只是更加具体。上面说‘为作务’,这里说‘官为作务’,都是以官府的名义对外作务,因此就有受钱入缿的事;作务者的劳务费就有参辨券作为凭证”[67]。又,杨振红将A 的首句译为“官府经营手工业者和买卖者,收取作务(工)钱和市钱时”,[68]可见其主张“作务钱”是“工钱”。对此“工钱”之说,已有学者指出不合理,[69]其批评意见是相当中肯的。的确,这种“劳务费”或“工钱”说确实值得进一步推敲。

这是因为,第一,从睡虎地秦简律文本身来看,这里讲的是买卖商品的收入,并且要让买者看见所收到的货款被投入到钱缿之中。假如是劳务费或工钱,就应是作务者工匠个人的收入,直接归工匠个人所有,既不必投入私人店铺或官府店铺的钱缿之中,也不需要让付钱者看到这笔钱款投入何处。

第二,针对岳麓秦简与《二年律令》的律文来说,虽然不能完全排除“作务”钱是劳务费的可能性,但是也许还应考虑以下这样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方面,从睡虎地秦律的相关规定来看,官府作坊的“工和吏有某些类似之处,至少说明他们有俸禄收入,或是拥有少量的财产”[70]。具体而言,秦汉时期,“工匠在官营手工业中,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定期为官府服役(践更)的工匠,一种是长期供职于官营作坊的工匠”。前者,“在服役期间除从官府领取口粮外,估计不会另有什么报酬”;后者,即“长期供职于官营作坊的工匠,似有俸禄收入”,但按照《秦律杂抄》18 号简所见律文的规定,“在官营作坊中工作的工匠,恐怕难以利用工闲时间追求个人利益”。[71]另一方面,如果隶属于官营手工业的工匠被私营手工业作坊所雇佣,其劳务费有可能会成为官府的一笔收入。从睡虎地秦简来看,可能会出现官府所属的劳动者被私人雇佣的情况,但不清楚究竟是如何处理其收入的。如,《秦律十八种》之48号简《仓律》规定:“妾未使而衣食公,百姓有欲(假)者,(假)之,令就衣食焉,吏辄柀事之。”[72]据此推测,可能有官府将其属下“妾”这种身份的劳动者租借给百姓之事发生,且这种出借应是有偿的。作为借方的百姓要向官府支付一定的费用,但具体不详。

吴荣曾在研究秦官府手工业之际,对睡虎地秦简《关市律》“为作务及官府市”一句有如下论述:[73]

律文说明了官府的一部分现金收入乃是来自于“市”及“作务”。市是市贸,即官府所经营的商业。作务则是指手工业生产。……官府作坊向府库交纳盈利一事表明,一部分官手工业产品是带有商品性质的,拿到市场上去销售的官手工业产品自然以盐铁为多。

有学者认为,吴荣曾“据此认为官营手工业产品具有商品性质,确是卓识”[74]。的确,在此将“作务”与“市”联系起来,为理解“作务”与受钱的关系打开了思路,确实是一个可供参考的想法。因此,陆德富认为,秦律中的“为作务及官府市”以及汉律中“官为作务市”所指包括两个方面:

一、为官府从事手工业生产并在官市中将之出售,这种“作务”者是生产与销售合一的。这里的“作务”是商品性的手工业生产。二、为官府从事商业。如此解释,下文的“受钱”“市者”才有着落,也惟其如此方能将简文读通。从中可见,官府手工业的产品确有在市中出售的。[75]

其中,虽然关于A 的主体以及A 与C 句式的理解还有可商榷的余地,但值得肯定的是,认为A 包括两个方面内容这一看法基本上把握住了A的句式结构,较之以往的解读有所进展。

此外,据柿沼阳平的归纳,日本学界对“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的解读方法有这样四种:

(1)从事作务者和从事商业活动的官员接受钱的场合。[76]

(2)进行作务并于官府的市接受钱的场合。[77]

(3)进行作务及官府的买卖时接受钱的场合。[78]

(4)为作务及官府进行商业交易的时候接受钱的场合。[79](www.xing528.com)

柿沼阳平对此的评判是,因为“秦律中的‘作务’和‘官府市’应是并列关系,‘官府市’并不是指受钱的场所”。由此可知(2)不成立。(4)“中的‘为’被解读为‘为了’,持此论者又将汉简解读为‘官为了进行作务而进行商业活动及接受租、质钱的场合’。但是如果这样解读,秦律中就成了为了‘作务及官府’,汉律中则是为了‘作务’,也就是说两句的前半部分被假设为进行市的目的或对象。这样,两者在内容上就产生了差异。而且按照(4)的说法,汉律中的主语就成了‘官’,而在秦律中则没有了主语,意思不通”。因此(1)和(3)的解读才是妥当的,“就是说本句应理解为‘作务(从事手工业)以及官府所属的人进行商业交易这一行为’,或解释为‘从事手工业的人以及进行商业交易的官府所属的人(官吏)’”[80]

在此必须指出的是,柿沼阳平认为“秦律中的‘作务’和‘官府市’应是并列关系”,这种说法值得商榷,“作务”与“官府市”二者不对称,不是并列关系;但其强调“‘官府市’并不是指受钱的场所”,却是一个相当准确的认识。不可以将“官府市”理解为“官市”,即官府负责管理的市场。

以上众说纷纭,确实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为作务及官府市”有不好理解之处。分析起来,其主要原因可能在于相关联的两个方面。一方面,对于“为作务及官府市”是怎样的语法结构或句式,大家有不同的理解。另一方面,对其中三个关键之处的理解也存在着分歧: 一是“及”字前后连接并列究竟是哪两个部分;二是“为”字的含义如何? 其所涉及的范围是什么? 三是“市”字的含义如何?[81]

仅从其语法结构或句式来考虑的话,作为“受钱”的定语,A 至少可以有如下几种读法:

Ⅰ.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为作务+官府市]受钱。[82]

Ⅱ.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为作务市+官府市]受钱。[83]

Ⅲ.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为作务+为官府市]受钱。[84]

Ⅳ.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为作务市+为官府市]受钱。[85]

然而,关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这条律文的理解,从法理的角度来讲,其中必定只有一种读法不但可以贯通律文,而且是符合当初立法意图要求的。也就是说,这四种读法中只能有一种读法是正确的。究竟哪种读法是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呢?

在Ⅰ中,若将“为作务”理解为“从事手工业”或“从事手工业者”,将“官府市”解释为“官府出售产品”或“官府的商店”,并列“为作务”与“官府市”,则让人感到多少有点别扭,文意也不够通畅,而且也显得并列的两者即“为作务”与“官府市”在词组的结构上不平衡。这种读法恐怕是不可取的。在Ⅱ、Ⅲ中,如前所述“为作务受钱”不易理解,“为作务市”与“官府市”并列不平衡,“为作务”与“为官府市”二者并列也不相称平衡。这两种读法恐怕都难以成立。

Ⅳ是符合律文原意的正确读法。这是因为,“为作务及官府市”的基本句式是“为……市”。其中,“市”字,用作动词,“交易”“买卖”之义。“为”字,按照一般的理解,在此可以作为介词使用,“因为”之意;也可以作为动词使用,“进行”或者“从事”之意。这里应该是作为动词来使用的。[86]“为……市”,即“从事……交易(或买卖)”。“及”字应是并列连词,其含义相当于现代汉语中的“和”字,[87]连接并列的“作务”[88]“官府”[89]这两个名词。由于该《关市律》在下文中有“令市者见其入”一句,其“市者”二字透露出“作务”与“官府”必然与“市”这个行为有关联因而受钱,因此应当读作“为作务市”与“为官府市”,[90]这才是两种平衡的行为。

这里就涉及一个问题,即当时手工业作坊和市场交易行为有什么关系? 关于这一点,古文字学者在研究战国文字中的“市”字时,曾有如下的判断:

战国时代各国的官市,至少是其中的一部分,是兼营工业的,其经营的方面包括陶器、漆器和冶铸等业。打有市印的陶器,可能都是官市的产品。[91]

据此说,可知当时的市场中确实存在手工业作坊经营出售其产品的情况,正如相关研究者所说的:

东周,有很大一部分商品,是由生产者之间直接交换或生产者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如大都会中居于肆中的“工肆之人”,一般都是前店后坊,既在自己的作坊中制造手工业品,也在该处陈列所生产的商品出售。另外前面述及的冶铁、畜牧、制药等业的大规模经营者,一般都兼营商业,推销自己的产品。[92]

也有学者曾明确指出,秦汉时期“手工业者与商人往往兼于一人之身,卖者就是制者”[93]

这些论断或可作为理解“为作务市”的参考。若此,则《关市律》所谓“为作务市”,实际上可以理解为指各种手工业者或手工业作坊自产自销其产品的交易行为,其主体也包括官营手工业作坊。如果可以这样理解的话,那么“为作务及官府市”即“为作务市”+“为官府市”,前者是进行手工业作坊(大多指私营手工业作坊制作并销售或贩卖其产品)交易的行为,后者是进行官府买卖的行为。该《关市律》的规定,进行这两种交易行为所收到的钱,都要当着买者的面放入缿中。只有这样理解,其律文的文意才显得比较通顺,也符合立法者的立法意图。

(三)关于“官府为作务市”“官为作务市”的理解

在搞清楚睡虎地秦简“为作务及官府市”的句式结构及其含义之后,再接着讨论岳麓秦简“官府为作务市”和《二年律令》“官为作务市”这两个句子,相对而言理解起来就比较简单容易一些。

如前所述,后者的“官”即“官府”的略称。这两个句式中的“官”或“官府”是“为作务市”的主体。可以说这两个语句实际上是秦汉《金布律》律文中的同一个句式,因此可以放在一起讨论。而理解这个句式的关键,就在于如何断读、理解“为作务市”。

一方面,关于岳麓秦简“官府为作务市”,陈松长主张连读的意见是可从的,但认为“‘官府为作务市’也就是官府为手工业者之流专设商贸市场的意思”,[94]这样理解其大意也没有太大的问题,不过这里的“为作务市”和睡虎地秦简《关市律》首句所见的当是同一种行为,因而这个“市”字应该是动词“买卖”或“交易”的意思,不是“专设商贸市场的意思”。另可值得注意的是,在里耶秦简中可见“仓课志”所记“作务产钱课”(8-495),以及“作务入钱”(8-1272)。[95]前者当是考课核查“作务”所产生之钱的记录,后者应是指作务所收入之钱。然而,由于目前公布的里耶秦简资料太少所限,还无法判断这些“产钱”“入钱”的性质如何? 即,究竟是官府手工业作坊销售其产品所得到的收益还是官府向外出借其所属作务者所得到的劳务费呢?

另一方面,关于《二年律令》“官为作务市”,一般大多都从整理小组之说读作“官为作务、市”。[96]京都大学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特意列举出传世文献与出土文献中所见的用例,尤其是最后两条“为市”之例:《汉书·刑法志》“奸吏因缘为市”,师古曰:“弄法而受财,若市买之交易。”又,居延汉简258.4 号简“出钱四千五百,八月乙丑给令史张卿为市”[97]。如此一来,可以说这样的读法得到了文献记载的支撑。而早稻田大学简帛研究会则强调,“官为作务、市”“有两种可能性: ①在市为官之作务者,[98]②官为作务、市者,[99]与本条类似的文字是‘秦律十八种’关市律(第164 简)‘为作务及官府市’,其中‘作务’与‘官府市’是并列而置的。因此,在本条中,也将‘为作务’与‘市’理解为并列句,首先从②的读法”。

显然,①将“市”作为场所理解是不合适的,②将“‘为作务’与‘市’理解为并列句”,恐怕也有令人不安之感,在此并列的应该是“作务”与“市”。

根据通说的断读,“官为作务、市”似乎应该理解为:“官为作务”+“官为市”。不过,正如前面讨论睡虎地秦简“为作务及官府市”时所述的,将“作务”与“市”断读,同样可能产生的困惑就是“作务”怎么就与“受钱”产生关系呢? 然而,如果按照睡虎地秦简《关市律》的读法,连读作“官为作务市”的话,那么这个困惑就可以解决,“作务”与“受钱”产生关联就显得比较自然。比较而言,连读“作务市”当是更为妥当的方案。

简言之,“官府为作务市”和“官为作务市”均应该连读。由此可知,睡虎地秦简“为作务及官府市”,并不等于岳麓秦简“官府为作务、市”,当然也不等同于《二年律令》“官为作务、市”。因其主体与内涵均不一样,故认为睡虎地秦简《关市律》“为作务及官府市”是岳麓秦简《金布律》“官府为作务、市”之误倒的看法,缺乏足够的说服力。

《二年律令》429 号简“官为作务市【受钱】”所反映的是汉初的情况,很可能在西汉时期基本上都维持着这种状况。但是,从总体上看,其交易的数量应该是比较有限的。据研究,“汉代官营工场生产的消费品数量有限”,东汉“工官从管理生产转为征集税收,表明东汉政府可能已经不再开办自己的工场。与此相关的原因可能有两个。一种可能是更多大规模私人作坊的出现,它们取代了官营工场的地位”,“另一个可能原因是个体手工业的繁荣”。[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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