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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研究:三条律文释文句读校正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释文句读校正在睡虎地秦简之中,目前所见《关市律》[4]仅有一条律文,即《秦律十八种》97 号简的律文。如此,“受钱”就成为该律文首句的中心词,“为作务及官府市”则是其定语。(二)今见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 号简释文句读校正在目前刊布的岳麓秦简中,今所见的一条《金布律》是由三支简整理编联而成。[21]以下就其释文之中的相关字句、句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校正。

秦律研究:三条律文释文句读校正成果

首先,校读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以及与此相关的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1399+1403 号简)、张家山汉简《金布律》(429-430号简)的释文与句读。

(一)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释文句读校正

在睡虎地秦简之中,目前所见《关市律》[4]仅有一条律文,即《秦律十八种》97 号简的律文。

其整理者所作的释文如下:[5]

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关市

其中,以下的若干处词语或句子、句读,尚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

1.“受钱”

《秦律十八种·金布律》64 号简有“官府受钱者”的记载。[6]“受钱”一词,亦见于居延汉简,如67.33“等八月受钱为□”、214.4“□杜狂受钱六百”,[7]当为秦汉时期的常见术语。旅日德裔学者陶安的看法是,“从秦汉律文的比较来看,《秦律十八种》的句读也有修正的余地。即,根据汉律中‘市’与‘受租、质钱’并列的事实,‘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也有必须读作‘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的可能性”,认为应将“受钱”二字上读。[8]陈伟也主张此处“受钱”二字应当上读,即“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9]比较而言,这种将“受钱”二字上读的做法更加合乎语法,也便于理解律文的意思,故在此从其说。如此,“受钱”就成为该律文首句的中心词,“为作务及官府市”则是其定语

2.“必辄入其钱缿中”

荷兰学者何四维的英译本,在这里“中”字后使用的是“。”号。[10]很显然,何四维以为该律文至此所表达的是一层完整意思的终结。仔细揣摩后,可知这一句读方案亦可从。因此,中文本的释文在这里也可以改用句号。

3.“令市者见其入”

杨宽在其《战国史》一书中,曾将这里“市者”之“市”字释为“介”字。[11]这显然是其误释的结果。“市”字在97 号简中出现了3 处,即①“官府市”、②“令市者”、③“关市”。查1990 年版的图版,③的“市”字清晰,①的亦可辨,唯有②“令”下一字的左半边不够清楚。较之以《法律答问》“介”字(206 号简及207 号简),特别是其右边的字形根本不同,因此将②“令”下一字释为“市”字是正确的。

关于“市者”一词有不同理解,日本学者重近启树将其归纳为三说:(1)“买者”说,由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提出。[12](2)“市吏”说,持此说的有佐原康夫、堀敏一、山田胜芳、重近启树等。[13](3)“卖方之商人”说,主张者为何四维等。[14]另外,陈伟最近又明确提出,这里的“‘市者’即参与交易的对方”[15]。若将岳麓秦简《金布律》“令入钱者见其入”一句,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令市者见其入”逐一对应,则其“入钱者”即“市者”。据此,则可以确定将“市者”理解为“买者”是比较合适的。

另外,整理小组在“令市者见其入”后使用“,”号。但这里也是该律文一个层次意思的结束。如果按照张建国的说法,就是所谓“‘不从令’中所指的‘令’”的规定,即“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16]因此将“,”号改为“。”号为好。

4.“不从令者赀一甲”

此处“者”字之后,应以“,”号断开为好。即:“不从令者,赀一甲”。“不从令”一语,在睡虎地秦简中多次出现,[17]当为秦律的专门术语,张建国认为是“不按‘令’的要求去做”,而日本学者冨至谷强调“即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是‘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18]

5.“关市”

据其简影可知,该律文抄写在一支整简上,下端清晰可见题名“关市”二字,[19]其书写格式也与《秦律十八种》所见其他律篇之题名的固有格式保持一致[20]。因此,以97 号简“关市”有误为根据来推断该简为抄手误记的一支律简,这样的说法是无法令人信服的。

经过以上的校读之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这条律文的释文可以确定如下:

为作务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关市

简言之,这条《关市律》律文在释字上不存在根本性的错误问题,只是在句读或断读方面存有不同的考虑或方案,但是对这条律文的理解基本上没有实质性的影响。

(二)今见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 号简释文句读校正

在目前刊布的岳麓秦简中,今所见的一条《金布律》是由三支简(1411+1399+1403 号简)整理编联而成。整理者所作的释文如下:

1411:·金布律曰: 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缿,谨为缿空,媭毋令钱

1399: 能出,以令若丞印封缿而入,与入钱者叁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令入钱者见其入。月壹输

1403: 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月未尽而缿盈者,辄输之。不如律,赀一甲。[21]

以下就其释文之中的相关字句、句读等问题作进一步的校正。

1.“官府为作务市”

陈伟等以为“官府”与“为作务”之间应该断开,即读作:“官府、为作务市”。其理由是,“为作务”出现在“官府”之后,二者直接并列。[22]不过,从整条律文的文意来看,或许亦可将该“官府”一词视为此句的主语,而断开读(即将“官府”与“为作务”并列)恐有不妥之感,在此不从其读,这里仍应该连读起来。如此,则律文之意才显得比较合理而顺畅。

又,关于“为作务市”,可以有两种读法: 第一种,如前所述,其整理者陈松长主张连读作“为作务市”。第二种,若参照张家山汉简《金布律》429 号简的首句,则亦可在“作务”与“市”之间断开,读作“官府为作务[23]、市”。虽然这两种读法均可以贯通律文,但是从理论上讲,作为法律条文,其严谨性要求只能有一种读法存在。究竟其中哪一种读法符合律文本意,一时难以有铁证予以确定。不过,根据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目前暂时倾向于第一种读法。这里从陈松长的断读。

2.“受钱”

陈伟、徐世虹等指出,该“受钱”二字当从上读。[24]如此,则可以读作:“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齎)、租、质、它稍入钱”。在“及”字的前后,“官府为作务市受钱”与“受赍租质它稍入钱”是并列的,“受钱”二字上读是正确的,其说可从。

3.“赍”(www.xing528.com)

陈伟等在其论文著作中直接录作“齎”字。[25]因未见其图版,不知按照其原简之文字,是否应直接隶释为“齎”字。在此暂且从之。而陈松长则在其论文中写作“赍”字,这也许是排版时因繁简字关系造成的。

4.“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

陈伟等以为亦当在“齎、租”之间断读,这是因为“在秦汉时期,齎、租、质各为一事,应该分别点断”,“岳麓书院秦简‘受齎钱’,正与睡虎地秦简‘入齎钱’相对而言,是接受损坏公物后依价赔偿的钱款”。又,在“它稍入”与“质”之间,也当断开读为好。[26]其说甚是,确实应当读作:“及受赍、租、质、它稍入钱”。[27]又,“齎钱”一词,也见于居延新简E.P.W92,[28]应为秦汉时期的常用语。

5.“……而入,与入钱者叁辨券之”

此处的释字与断读出现的问题比较多,相关的情况略微复杂些,以下分别逐一讨论。

陈伟等根据日本京都大学人文所研究班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429 号简释文的校读意见,同时参考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80-81 号简所见文例,主张改释岳麓秦简该“入”字为“人”字,且“而人”二字从下读。[29]据研究,在秦至汉初的简帛中,“入”字与“人”字常常易混,但其字形还是有所区别的。[30]目前虽无法核查岳麓秦简的相关图版,但从现有秦汉简牍所见的文例来看,改“入”字为“人”字并从下读之说可从。《二年律令》429 号简也有与此近似的文例,相关讨论详后。

又,整理者释文中的“叁”是“三”字的大写,虽然该字在汉代或更早的典籍中就出现过,[31]但是表示“三分”之义时,在传世文献中往往使用“参”字,[32]而在战国秦汉简帛文字中也均作“”,[33]因此这里隶释作“参”字是准确的[34]

如此,这句话当读作:“而人与入钱者参辨券之”。

经过以上的校读之后,岳麓秦简《金布律》这条律文的释文可以录写如下:

·金布律曰: 官府为作务市受钱,及受赍(齎)、租、质、它稍入钱,皆官为缿,谨为缿空,媭毋令钱1141能出,以令若丞印封缿,而人与入钱者参辨券【书】[35]之,辄入钱缿中,令入钱者见其入。月壹输1399缿钱,及上券中辨其县廷;月未尽而缿盈者,辄输之。不如律,赀一甲。1403

另外,整理者已注意到,岳麓秦简《律令杂抄》“这部分竹简中的秦律,多先在简端打墨点,然后再抄录某某律曰”[36]。岳麓秦简这种“某某律曰”的律名表现形式,显然与睡虎地秦简所见题名的一般形式有区别。不过,在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之中,也可见有这种“·某某律曰”的律名记载形式。[37]这种形式很可能就是直接摘抄或引用律文的结果,因而与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所见的律名形式有所不同。在此或许可以推测,岳麓秦简《律令杂抄》极有可能是与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同一类型的法律文献简册,由此或许可见秦的地方官府摘抄秦律成册的实际状态之一斑。

(三)张家山汉简《金布律》429-430 号简释文句读校正

这里所讨论的是《二年律令》429-430 号简所见的《金布律》律文,整理小组的释文如下:

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入,与参辨券之,辄入钱缿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429县道官,毋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430[38]

其中,拟在此再作深入讨论辨析的相关文句如下。

1.“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

陈松长认为,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在注释这条简文时已注明:‘本条以上参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之《关市》律’,说明整理者对睡虎地秦简的解读是有不同认识的,因此将‘市’字用顿号断开,将它与‘作务’并列。其实这样断句是有问题的。首先,‘作务’与‘市’不是并列关系,与‘受租、质钱’也不是并列关系。其次,如果将‘作务’、‘市’、‘受租、质钱’均视为并列关系,那都变成了介词‘为’的宾语,那这句话没有谓语了。因此,这句话应根据岳麓秦简来重新句读,去掉‘市’字之前的逗号,读为:‘官为作务市及受租、质钱’,其中‘市’与‘受租、质钱’是并列的,其所针对的对象都是‘作务’,也就是手工业者”[39]

整理小组读作“官为作务、市”,在文法上是可以成立的,而且这样也不是不可以读通律文。但是,陈松长的指摘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参考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为作务及官府市”一句的解读(详见下文第二节的讨论),和前揭岳麓秦简1411 号简“官府为作务市”的断读,将“官为作务市”连读起来应当是符合其律文本意的,只是“官为作务市”与“受租、质钱”并列则显得不平衡且难以理解律文之意。

因此,根据陈伟所提出的“二年律令‘市’字之后没有写‘受钱’,应该看成是省略”的意见,[40]而参照前揭睡虎地秦简《关市律》尤其是岳麓秦简所见《金布律》文例和读法,颇疑此处并非省略而似乎是脱漏“受钱”二字。这样一来,或许可补读为:“官为作务市【受钱】,及受租、质钱”,因而“及”字前后所连接的并列二者方显得平衡些。

2.“……而入,与参辨券之”

京都大学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的释文将该“入”改释为“人”字,且主张“而人”二字从下读。其注释说:“看图版很清楚是‘人’字”,而且睡虎地秦简《金布律》(80-81 号简)“而人与参辨券”的用例也佐证应释为“人”字。[41]

早稻田大学简帛研究会的校订释文从整理小组释为“入”字说,仅改“而入”从下读。其理由是:“京都大班认为‘入与参辨券’之‘入’字应释为‘人’字。但是,《二年律令》的‘入’字与‘人’字有难以严格区别的情况。而且本条的‘入’字,与后揭《金布律》(第433 简)所释的‘入’字的文字几乎同形。因此这里从整理小组的释文。”[42]

专修大学《二年律令》研究会的释文则连读作:“封以令、丞印而入〈人〉与参辨券【书】之”,其中“入〈人〉”的注释说:“从图版也可见入字。但是,因为本条下文说入钱缿中,所以将这里作为入就变成放入在哪里?”睡虎地秦简《金布律》(80-81 号简)中作为“人与参辨券”写作“人”字。“在本条中也作为人与参辨券解释为人字。”[43]

陈伟主张:“《二年律令》429 号简‘而’后一字左笔弯曲,象征人头的部分向左倾斜,与秦汉简牍中常见的‘人’字相同;而‘入’字此笔较为平直。因而此字显然是‘人’而不是‘入’。”睡虎地秦简《金布律》(80-81号简)“其后文又说‘亦官与辨券’,‘官’与‘人’相对,则显示彼处‘人’字释文不误”[44]

“入”“人”二字在《二年律令》中多见,一般而言,这两个字的字形还是有较为明显的区别,特别是在同一简中出现的情况下。例如,427号简可见:“入金”之“入”作,“入钱”之“入”作;“及为人除者”之“人”作[45]429 号简下文亦可见有两个“入”字:“辄入”,“园池入钱”,其图版分别为:。430 号简所见“人”字就有:“一人”之“人”,“何人”之“人”。比较429 号简“而”下一字的图版,与430、427 号简所见“人”字相同,但与427 号简的“入”字则有别。

不过,也有比较例外的情况。的确,正如早稻田大学简帛研究会所指出的,433 号简“入死、伤县官”之“入”字,其图版却作,该“入”字与其他简所见“入”字的通常写法不同,而“人”字的字形近似。在这样的情况下,只看其字形是难以辨别究竟是“人”字还是“入”字,必须要根据其上下文来作进一步的判断。另外,同样的情况还有一例,即: 163 号简“庶人”之“人”作,“复入”之“入”作[46]

据此,结合其字形与文例,可以肯定“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改释“入”字为“人”字是正确的,同时其将“而人”下读也符合文例。其说可从。

3.“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县道官”

陈伟提出,《二年律令》429 号简从“‘租、质、户赋、园池入钱’开始为另外一条律文”,因为“在‘租’字之上有一墨钩,应表示分章”。[47]核查其图版可知,该“租”字之上确有一个清楚的墨钩。[48]从其上下文意来看,此说可从。因此句之下的律文,不在本章讨论范围之内,故这里暂且搁置不论。另外,根据“张家山汉简研读班”“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的校读以及臧知非的意见,这里的“县道官”当从下读,即读作“县道官毋敢擅用”。[49]

经过以上的校读,《二年律令》429-430 号简释文可以录写如下:

官为作务市【受钱】,及受租、质钱,皆为缿,封以令、丞印,而人与参辨券【书】之,[50]辄入钱缿中,上中辨其廷。质者勿与券。租、质、户赋、园池入钱,429县道官毋敢擅用,三月壹上见金、钱数二千石官,二千石官上丞相、御史。……430

由于这条律文与前揭岳麓秦简1411 简所见律文同属于《金布律》,其句式与文字在秦汉时期存在着一定的延续性,因而断读该条律文时有必要参照前揭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 简律文的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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