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特别是其文中所刊岳麓秦简《金布律》一条律文,引起学界就秦汉简《关市律》《金布律》之关系及其内容进行探讨。简而言之,陈氏该文的思路与观点发人深思,其所刊布的岳麓秦简《金布律》这条新律文也确实令人耳目一新。怎样理解秦《关市律》之“为作务及官府市”与秦汉《金布律》之“官府(官)为作务市”?秦汉《关市律》与《金布律》有无关系?
2010 年,陈松长以其主持整理的岳麓书院藏秦简(本章以下简称为“岳麓秦简”)所见的一条《金布律》(1411+1399+1403 号简)为根据,参以张家山汉简《金布律》相关律文,在与睡虎地秦简《关市律》律文进行校勘和比对分析后,提出了一个比较新的看法,即主张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之《关市律》的简文有明显抄错、抄漏之处,认为其律文应该是《金布律》的内容,并推定说“这条所谓的《关市律》其实就是一条《金布律》的摘抄,且摘抄得非常糟糕”[1]。
陈氏此说很快就在学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或者赞同。[2]特别是其文中所刊岳麓秦简《金布律》一条律文,引起学界就秦汉简《关市律》《金布律》之关系及其内容进行探讨。[3]可以说,这是一条非常珍贵的法律史料,具有相当重要的学术价值。简而言之,陈氏该文的思路与观点发人深思,其所刊布的岳麓秦简《金布律》这条新律文也确实令人耳目一新。这些无疑都将有益于今后秦汉简牍相关课题研究的进一步拓展。(www.xing528.com)
在重新研读睡虎地秦简《关市律》(97 号简)的过程之中,经与岳麓秦简《金布律》(1411+1399+1403 号简)、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金布律》(429-430 号简)的律文进行比较,虽有不小的收获,但同时也感觉到其中可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尚未得到最终解决,仍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这三条律文的释文究竟应该如何断读为好? 怎样理解秦《关市律》之“为作务及官府市”与秦汉《金布律》之“官府(官)为作务市”? 秦汉《关市律》与《金布律》有无关系? 以下,尝试就这几个问题进行讨论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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