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继续按照前文的思路着重讨论复合刑,分析其中表示罪刑轻重的成分。如第一节所述,“耐”可以单独当作刑项,《秦律杂抄》简38 所谓“捕人相移以受爵者,耐”即是。关于单字“耐”刑项的法律涵义,《二年律令·具律》简90-91 有明文规定:
有罪当耐,其灋(法)不名耐者,庶人以上耐为司寇,司寇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及收人有耐罪,(系)城旦舂六岁。(系)日未备而复有耐罪,完90 为城旦舂。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91
秦及汉初律的耐刑有两种不同的表述方式,一个是使用复合刑全称,即“耐为隶臣”“耐以为鬼薪”等,另一个是上述单字“耐”刑项。90 简所谓“其灋(法)不名耐者”指后者,即法条不注明复合刑“A 为B”之B 的情况。据简90 至简91 的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B 的具体内容依据罪犯的身份因素决定。罪犯是普通百姓,法定刑“耐”会表现为“耐为司寇”,罪犯身份为司寇,“耐”则变为“耐为隶臣妾”,隶臣妾和城旦舂又分别处以有期徒刑“系城旦舂六岁”和肉刑“黥”。从轻重来说,这些“耐为司寇”“耐为隶臣妾”“系城旦舂六岁”“黥”都是针对耐罪所施行的,四者轻重无异。换言之,“耐”字是四者共同的轻重标准,即刑名。
相反,与“耐”字组合的“司寇”“隶臣妾”一般不单独表示罪刑轻重。此二者除了成为复合刑组成成分之外,表示罪犯的身份,与“庶人”等身份称谓无异。“司寇”等与“庶人”等身份称谓并列使用,在《二年律令》中不乏其例。比如《户律》简312:
……簪褭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
又如《具律》简124:
论命之。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筭(算)事其身,令自尚。
在复合刑中与“耐”地位相同的有“刑”“黥”等肉刑和“完”。其中“刑”字的表现与“耐”字最接近。“刑”也可以表示罪刑轻重。比如《法律答问》简33 云:
士五(伍)甲盗,以得时直(值)臧(赃),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吏弗直(值),其狱鞫乃直(值)臧(赃),臧(赃)直(值)百一十,以论耐。问: 甲及吏可(何)论? 甲当黥为城旦;吏为失刑辠(罪)。
这则答问讨论误判的问题。士伍甲犯了盗罪,按照逮捕时市价,赃款超过六百六十钱,应该处以“黥城旦舂”,但因直到廷审时官方才进行估价,市价已有变化,赃款减少为一百一十钱,所以官方按照廷审时赃款将甲判为“耐为隶臣”。答问中,“论耐”表示误判所导致的量刑,即“耐为隶臣”;“失刑罪”表示误判行为的轻重,官方误判了一个“刑罪”案,即原应判“黥城旦舂”的案子。“耐”字与“刑”字相应,分别以单字形式表示误判和正确判决的量刑。
虽然“耐”字与“刑”字都可以表示罪刑轻重,但二者之间还是存在区别。这是因为“刑”是一个总称,而“耐”本来是一个具体制裁措施的专称。《秦律十八种》134 简规定“群下吏毋耐者”要“赤其衣,枸椟欙杕,将司之”,可以看出“耐”是影响罪囚外表的制裁措施。“耐司寇”“耐隶臣妾”都同样施加这一措施,“耐”是这些刑徒的共同标志。“刑”字则概括“黥”“劓”等肉刑,“刑为城旦”可以代表“黥为城旦”“黥劓为城旦”“斩左趾为城旦”等复合刑。其中不同的是,“耐”所代表的复合刑在“A 为B”的“B”成分发生变化,而“刑”所代表的复合刑在“A”成分存在差异。“B”成分的变化意味着“耐”能附带不同的身份,“A”的差异则与肉刑特有的行刑问题有关。
“黥”等肉刑损毁身躯的特定部位,在行刑之后无法再次使用同一个方法在同一部位施行肉刑。因此,每一项肉刑只能施行一次。第二次判同一肉刑的时候,只能换一种损毁方式。至于如何转换,在《二年律令·具律》简88 有明文规定:
有罪当黥,故黥者劓之,故劓者斩左止(趾),斩左止(趾)者斩右止(趾),斩右止(趾)者府(腐)之。……
正如法定刑“耐”会变为“耐为司寇”“耐为隶臣”等不同刑罚,法定刑“黥”在行刑过程中会表现为“黥”“劓”“斩左趾”“斩右趾”等不同肉刑。“刑”字以及“刑罪”等字词之所以能够准确表示罪刑轻重的原因,是因为在行刑过程中“黥”“劓”等可以互换,四者的轻重是相同的。同一法定刑引起不同刑罚,不同刑罚都与轻重相同的法定刑相应,这一现象与“耐”无异,唯独刑罚上的变化出现在复合刑的不同组合成分上,“耐”在“A 为B”之“B”,而“刑”在“A”。
《奏谳书》中有一个相关案例,因为被告(名为“解”)曾经受过“黥”“劓”刑,所以法定刑“黥为城旦”被替换为“斩左趾”:
……·律,30
取(娶)亡人为妻,黥为城旦……31
……问,解故黥劓……32
……·吏议……33
……当以取(娶)亡人为妻论,斩左止(趾)为城旦。……34
简30-31 引明文规定,可知“斩左趾为城旦”是依据法定刑“黥为城旦”所得出的。另外,据《法律答问》简120 云:
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可(何)论。当黥(劓)。
可知肉刑的上述行刑原则最迟在战国晚期已形成并使用。
在复合刑的组合上,“刑(黥)”与“耐”之间也存在差异。在普通情况下,“刑(黥)”仅与“城旦舂”组合,而“耐”可以与“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和“候”组合,二者泾渭分明,如表7.2。
表7.2 秦律复合刑的组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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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复合刑的组合情况也有两种例外,即葆子诬告答问所见“刑隶臣”“刑鬼薪”和施于隶臣妾的“黥颜頯”,二者均与身份有关。“刑”与“隶臣”和“鬼薪”的组合仅在理论上存在,它是诬告反坐与身份的相互作用所导致的阶段性量刑。诬告反坐,即将所诬告的罪反施于诬告者,这是传统刑法一贯采用的原则。秦及汉初律也不例外,《二年律令·告律》简126 载如下明文规定:
诬告人以死罪,黥为城旦舂,它各反其罪。
在刑罚受到身份影响的情况下,这一原则造成一个法律技术方面的问题: 刑事案件未论断,也就是判决将会引起的身份变化尚未生效之前,被告另再犯诬告罪的话,反坐应该以判决前后的哪一个身份为标准? 比如,士伍甲犯了法定刑为“黥为城旦”的罪,在判决之前他又以“完为城旦”罪诬告别人。以“完为城旦”进行诬告,反坐也应为“完为城旦”,但据上引《二年律令》简91 的规定,“城旦舂有罪耐以上,黥之”,“完为城旦”在士伍与城旦舂的身份上有不同表现,士伍照样处以“完为城旦”,而城旦舂将“完为城旦”转换为“黥”刑。因此,判决前后的身份上之不同将会引起刑罚的变化。甲的诬告应该依据诬告时的身份,也就是判决前的身份判刑,还是按照判决之后的身份判刑?《法律答问》已有相关讨论,可参看上引简120。所谓“当黥(劓)”意味着《法律答问》选择按照判决后的身份决定反坐,即将“完为城旦”转换为“黥”刑,并按照肉刑行刑原则将“黥”刑转为“劓”,与未论断之“黥城旦”合起来,判为“黥劓(为城旦)”。如果最初甲的身份不是士伍而是葆子的话,问题则更加复杂。从《法律答问》下引记载可知,秦代法律工作者认真地考虑过相关问题。
葆子诬告答问①:
……·葆子□□未断而109
诬告人,其辠(罪)当刑城旦,耐以为鬼薪而鋈足。耤(藉)葆子之谓殹(也)。110
葆子诬告答问②: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罪】当刑鬼薪,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可(何)谓当刑为鬼薪?·当耐为鬼薪未断,以当〈刑隶臣〉〔耐〕[19]及111完城旦诬告人,是谓当刑鬼薪。112
葆子诬告答问③:
葆子狱未断而诬告人,其辠(罪)当刑为隶臣,勿刑,行其耐,有(又)(系)城旦六岁。……109……有收、当耐【隶臣】未断,以当刑[隶臣][20]罪诬告人,是谓当刑隶臣。108
从“勿刑,行其耐”的处理方式可以看出,葆子受到特殊保护,尽量避免对其施行肉刑。为正确理解各答问的法律涵义,需要复原相关法定刑,也就是尚未审判的初期犯罪(即“狱未断”之“狱”)和所诬告的法定刑。据笔者研究,相关法定刑可以复原如表7.3。[21]从中不难看出,提问部分所谓“刑隶臣”和“刑鬼薪”,是将原审法定刑与诬告法定刑加起来所得到的量刑。答问②的诬告罪为“耐及完城旦”,这与《二年律令·具律》简120 所谓“耐罪到完城旦舂罪”相应,正是鬼薪白粲要处以“黥城旦舂”的要件。据此可知,“耐鬼薪”加“耐及完城旦”等于“耐鬼薪”加“刑”,“刑鬼薪”则是由“耐鬼薪”与“刑”加起来而得出的量刑。同样,答问③所谓“刑隶臣”也是在初期犯罪的“耐隶臣”上加了“刑”。这两种量刑仅在理论上存在,实际上“葆子”等特殊身份处以耐刑加非肉刑的附加刑,而士伍等普通身份则应按照上述审理中诬告的一般原则处理,即依据初期犯罪的法定刑确定被告身份变更之后,按照新的身份(即①城旦、②鬼薪、③隶臣)施加反坐,将诬告的法定刑之“耐及完城旦”及“刑”转换为“黥为城旦”。
表7.3 葆子诬告答问的法定刑与量刑
第二个例外是针对隶臣妾所适用的“黥颜頯”。“黥颜頯”多用于私人臣妾。比如《法律答问》简74 引如下秦律条文:[22]
人奴妾治(笞)子,子以(辜)死,黥颜頯,畀主。
《二年律令·贼律》简30 有如下规定:
奴婢敺(殴)庶人以上,黥頯畀主。
一般的情况下,上引两条律文所见罪名都处以耐以下刑罚。据《二年律令》简39,父母殴笞孩子或奴婢,结果造成孩子或奴婢死亡,父母处以“赎死”;[23]据简28,下爵殴打上爵,也仅罚金四两。这些罪名均属轻罪,与法定刑“黥”或“黥为城旦”相比,轻重悬殊。人臣、奴婢犯了这些轻罪,恐怕也难以将量刑加重为“黥”等肉刑。其实,人臣、奴婢犯“黥城旦”罪,刑罚名称与“黥颜頯”有别,为“城旦黥之”。《法律答问》中见两例,即简5 与简73:
人臣甲谋遣人妾乙盗主牛,买(卖),把钱偕邦亡,出徼得。论各可(何)殹(也)? 当城旦黥之,各畀主。5
人奴擅杀子,城旦黥之,畀主。73
盗牛赃款超过六百六十钱,[24]法定刑为“黥为城旦”[25];擅杀孩子,秦律佚文见《法律答问》简69,也判为“黥为城旦”。
从上引律条可知,“黥颜頯”是用于人臣、奴婢耐以下轻罪的闰刑,与刑名“黥为城旦”无关。据《二年律令》简90(见前),隶臣妾或收人犯耐罪,科以“系城旦舂六岁”,这也是针对耐罪的一种闰刑。隶臣妾处以闰刑“系城旦舂六岁”之例已见于《法律答问》简118,最晚应起源于战国晚期。同时,《法律答问》简174 也有“黥颜頯”与“隶妾”组合的情况:
女子为隶臣妻,有子焉。今隶臣死,女子北(背)其子,以为非隶臣子殹(也)。问: 女子论可(何)殹(也)? 或黥颜頯为隶妾,或曰完。完之当殹(也)。
答问的回答部分先提出两种量刑意见。第一个主张施加“黥颜頯”并将身份贬为“隶妾”,第二个不施加“黥颜頯”,即保持罪囚身躯完整。最后结论是不施加“黥颜頯”,也就应该是处以普通“耐为隶妾”刑的意思。虽然难以说明第一个量刑意见要求附加“黥颜頯”的原因,但是“黥颜頯”与刑名“黥为城旦”的差距如上所述,不能依据此例得出“刑”与“隶臣妾”可以组合为“刑隶臣妾”的结论。在笔者看来,“黥颜頯”与“系城旦舂六岁”在刑罚体系上的地位基本相同,似可互换。战国秦最初大概针对隶臣妾耐罪以下的轻罪也使用闰刑“黥颜頯”,后来逐渐被“系城旦舂六岁”取代。本答问第一个量刑意见则借用闰刑“黥颜頯”,以求加重隶臣妾的刑罚。该意见最终被否定,这应该是正确的。
总之,复合刑有着较为固定的组合关系。“耐”与“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和“候”组合,“刑(黥)”仅与“城旦舂”组合。其中,“耐”与“刑”表示复合刑的轻重,即为秦律刑名;“司寇”“隶臣妾”“鬼薪白粲”的区别主要来自罪犯的身份差异,“黥”“劓”“斩趾”的区别来自肉刑特有的行刑问题。而且“耐”与“刑”都能单字表示罪刑轻重,可知此二者各构成一个刑罚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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