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既定的标准,意谓核验必有所本。秦简律令、文书中习见的“如律令”,体现的是“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的严格贯彻。如不进行年终统计,乡不按时赋敛,则被视为“不应律”;[31]提出任命里典、邮人的要求若受到上级质疑,则会有“何律令应”的责问;[32]所论不当则被劾为“不应律令”[33]。就课而言,若将里耶秦简中的课与秦律比较,亦可见二者的关系。
仓课除“畜彘鸡狗产子课”可与《仓律》简63 对读外,“徒隶死亡课”“徒隶产子课”也与《仓律》相关。《仓律》的内容特征之一,就是规定了向为官府服役的刑徒供应口粮的各种标准,如简49-52 即规定了隶臣妾、小隶臣妾及婴儿的月定量。再看里耶秦简中仓吏的出稟记录:
径廥粟米一石二斗半斗。·丗一年十二月戊戌,仓妃、史感、稟人援出稟大隶妾援。8-762
粟米二斗。廿七年十二月丁酉,仓武、佐辰、稟人陵出以稟小隶臣益。8-1551
粟米五斗。丗一年五月癸酉,仓是、史感、稟人堂出稟隶妾婴儿揄。8-1540
其出稟对象涉及大隶妾、小隶臣以及隶妾婴儿,与《仓律》规定的口粮发放对象基本一致。又,县乡各部门在分配到刑徒后都有制作徒簿的义务,以记录其总人数以及分别从事的劳作。如简8-686+8-973:
廿九年八月乙酉,库守悍作徒薄(簿): 受司空城旦四人、丈城旦一人、舂五人,受仓隶臣一人。·凡十一人。
城旦二人缮甲□□。
城旦一人治输□□。
城旦一人约车: 登。
丈城旦一人约车: 缶。
隶臣一人门: 负剧。
舂三人级: 姱、□、娃。
徒作簿首先要写明受领刑徒的来源,其次写受领的总人数,再写具体人数与劳作内容。简8-142“都乡徒簿”、简8-199+8-688“畜官作徒簿”、简8-962+8-1087“贰春乡徒簿”、简8-1069+8-1434+8-1520“库武作徒簿”、简8-1278+8-1757“启陵乡守作徒簿”的要件与此相同。从这些作徒簿的第一项看,一般言受司空城旦、受司空居责(债)城旦、受司空仗城旦、受司空白粲、受司空鬼薪,但涉及隶臣妾时则言受仓隶妾、受仓隶臣,即前者不言司空隶臣妾,后者不言仓城旦舂,似司空与仓曹所管理的刑徒有所分别。在目前所见诸曹的“计录”中,只有仓曹与司空曹有“徒计”,[34]这恐怕也是分司其职所致。仓曹既然负责隶臣妾的管理,则统计相关的死亡率与出生率自是其职责之一。里耶秦简10-1170“卅四年十二月仓徒簿”,[35]记载了大隶臣、小隶臣、大隶妾各自的累计人数,三项总数达4376 人;其分配去向主要是本县县乡各机构,也有去往它县者;其劳作内容与人数按男女分列,种类相当繁多。据此可知,仓曹负责管理的是全县的隶臣妾。
再看畜官八课,大致可分为制度执行与牲畜繁殖率、死亡率两类。“徒隶牧畜死负剥卖课”与“徒隶牧畜畜死不请课”,皆涉制度执行。校释本已征引《秦律十八种·厩苑律》简16-18 明其所据。再证以《二年律令·金布律》简433-434,可知公马牛死后当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由其执行检验、接收、出售或收缴可得利益部分的程序,如因程序执行不力而造成损害后果,则按完全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分“以平贾(价)偿”与“贾(价)以减偿”两种方式赔偿,这是秦汉时期一直执行的对官有畜产管理的法律规定。[36]畜官作为公家畜产的直接管理者,对其职责的要求不仅限于提高繁殖率、降低死亡率,即使是对死亡牲畜也要求确保利益不失,因此必受律规范,依律行事。
在里耶秦简所见诸课中,金布课目较多,而目前已知的秦汉《金布律》有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晋志《魏律序》所见《金布律》(为行文之便,此四种《金布律》以下分别表示为A、B、C、D),将课目与这些《金布律》内容作一比较,如“作务”“市课”与B、C 的“官府为作务、市受钱”,A、B 的“各婴其贾(价)”,漆、畴竹、园栗、竹箭、池等经营收入与C 的“园池入钱”,“县官有买用钱”与A 的“毋敢择行钱、布”,[37]“所不能自给而求输”与A 的“官相输”,即不难发现二者间的对应关系。“赀赎责(债)毋不收课”更是明显反映了与《金布律》的关系。A 有公私债务的追偿规定,其主体涉及吏民、隶臣妾;C 中规定,应当缴纳的罚、赎、责(债)之金,允许以平价折算为钱缴纳;D中的“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与“罚赎入责以呈黄金为价”,前者是赔偿责任的确定,[38]后者则与C 同,明确的是执行罚赎及收债时的计算标准。《金布律》规范对象与“赀赎责(债)毋不收课”的对应,可看出金布的职务受律规范。此外与前述的“息子多少”相同,在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也有对不履职行为的警示,其中之一就是“赀责(债)不收”。[39](www.xing528.com)
从上述课与律的关系来看,考核或查验与律密切相关。反之亦可言,律在一定程度上是课的标准。以秦律所见,行为的定量标准往往由律承载,这在《效律》中尤为明显,如简5“斗不正,半升以上,赀一甲”,其结构为“行为+量化标准+惩罚”;《二年律令·行书律》所见亦如此,如简273“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其结构为“量化标准+行为+惩罚”。这种结构形式恐怕是由秦汉律的编纂性质所决定的,即事制与罪名杂于一篇。晋志载,晋律修订时提出了“违令有罪则入律”的功能区分,杜预解释二者的关系是“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二者相须为用”。唐时,违令入罪的形态已相当成熟。如《厩库律》“牧畜产死失及课不充”条,对此类行为的惩罚基线是笞三十,最高徒三年,而此类行为的定量标准则由《厩牧令》规定,[40]如未达到令中所规定的具体指标,即有罪入律。以该条所见,律令功能截然二分,然而秦时尚难见此区分。
从诸课与律的对应关系,亦可看出秦律律名与行政机构或职官的职能具有一定的关系,如司空课—司空律,仓课—仓律,金布课—金布律,尉课—尉杂,[41]田官课——田律,畜官课——厩苑律等。此种对应关系,意味着律篇之设在以“事类为篇”的另一面,又与行政机构的职能密切相关。
核验或考课所据,除律之外尚存其他规范。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简1531 有“它官课有式令”一语。该简全文为:“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它官课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它官课”文承前句,指有别于“治官黔首及身之要”的官府考核。“它”,作“另外”“其他”解。全句意为: 这就是治官、黔首以及自身的关键。此外官府考核有式、令,能达到首位的标准,希望避免末位,避免犯罪,但是都做不到。想获得首位的办法,就是要掌握“治官黔首及身之要”。在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的道德激励作用已在“官课有式令”的制度约束之上。
“官课有式令”,此前可获证的直接材料就是睡虎地秦简《封诊式》。[42]其简1 所谓“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其中的“上”“下”“败”即具标准或等级意味。诊式又见里耶秦简简8-477,言“式谒臞季,臞季籍式诊式,式(愿)写之。”,[43]其具体内容是否与《封诊式》相同,未详。
里耶秦简中的零星记录,或可佐助“官课有式令”的理解。如简8-704+8-706:
□迁陵守丞齮【敢】言之: 前日令史齮
□守书曰课皆□(应)式令,令齮定□
□课副及当食人口数,别小大为食
□□课副及□传上,有不定
校释本认为“应”前一字应是“不”字,此从。“当食人口数”,指应当自官府领取口粮的人数。简8-734“卅五年十月壬□徒卒及徒见禾稼五□度卅五年县官食当食者”,可参。“别小大为食”,据前文所引仓吏的出稟记录,出稟对象涉及大隶妾、小隶臣以及隶妾婴儿,小大不同,出稟各异。“有不定”,时见于里耶秦简的上行公文,如前述简8-1511“有不定者,谒令感定”。该简系缀合而成,残缺较多,文意不全,不过也许与秦律“上食者籍”之制有关。《秦律十八种·仓律》简37:“县上食者籍及它费大(太)仓,与计偕。都官以计时雠食者籍。”推测是迁陵呈上的文书经核验后有不符合要求之处(未别小大为食?),故被要求重新呈报。“课皆不应式令”,意味着课当以式令为据。
“不应令”之例又见前述简8-41:“死亡者别以为二课,不(应)令。书到,亟”,“不应令”就是不符合或未执行令的要求。这是自上而下的审核。对于上级所发命令或指示,属下也需要回复有无“当令”“应令”的情况。[44]居延汉简中亦时见“应令”,[45]体现了秦汉文书政治的传承。在往来文书中,所应之令当有诏令、日常行政命令与既定法令或新颁法令之别,不过对官吏而言,无论何令都当遵守奉行。
所谓式,是指某种标准、定式。既有的研究成果已指出式为汉代的行政文书范本,[46]而里耶秦简中的式呈现出了更具体的文书样态。简8-94为楬,上书“群志式具此中”。“群志”指各种志,如前述各类课志,又有事志(8-42)、见户当出户赋者志(8-518)、庸作志(8-949)、禾稼租志(8-1246 背)、畜志(8-2491)等。“群志式”应是各种志的文书范式。该楬也有两孔,其所系联之物或为竹笥,这些文书范式即盛放于内。在行政事务中,官吏还会被要求仿照某种文书格式,以求规范统一。如简8-768:
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未,迁陵守丞有敢言之: 守府下四时献者上吏缺式曰: 放(仿)式上。今牒书(应)书者一牒上。敢言之。
这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六月八日迁陵守丞有提出的上行文书。文书中提到太守府下发了“四时献者上吏缺式”,要求仿照此式呈报。所谓“应书”,就是迁陵县执行此令的回复文书,其内容即为所仿之式。此种规范文书的做法汉时亦存。居延汉简简E.P.T52: 576“拘校,令与计簿相应。放式,移遣服治”,前句是说对文书进行检校,使之与计簿相应,故后文的“放式”,当指仿照标准计簿的格式。此外与“应律”“应令”相类的用语还有“应式”,除上述简8-704+8-706 所见“应式令”外,又有简8-2480“甲子,上(应)式,今”。
“官课有式令”与“课皆不应式令”,体现的是日常行政事务中常态化的监督。官吏作为国家法律及行政权力的执行者,遵循律令与规范文书是职务与素养的要求,而在此要求下,式令与律共同构成了规范与制约机制。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